民法 第 484 條(勞務之專屬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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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有專屬性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屬人性契約
人格從屬性
II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huihsua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484-I 屬人性契約
不能隨便找人代班 當事人間有信賴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