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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84 條(勞務之專屬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僱用人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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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屬人性契約 人格從屬性 II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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