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4 條(勞務之專屬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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