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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83-1 條(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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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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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認為,本條得類推適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hanting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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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僱佣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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