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3-1 條(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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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時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Q · 工作環境有危險但還沒出事,老闆有責任嗎?
依民法第483條之1,只要受僱人在服勞務時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僱用人就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不必等職災實際發生。這是契約上的保護義務,獨立於勞基法職災補償與職安法的行政責任之外,勞工可直接據此向雇主主張。
白話解讀
你每天上班,老闆給你薪水,你給老闆勞力。這是一場交易。但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場交易不只是「錢換勞力」這麼簡單。只要你在工作中有任何可能傷到身體、危及健康的風險,老闆法律上就有義務「事先」採取預防措施,不是等你受傷才補救。化學工廠沒給口罩、工地沒綁安全繩、長期久坐的辦公室沒做人因工程評估、疫情期間沒提供防護設備,這些都可能讓老闆違反這條。關鍵字是「預防」:老闆的義務在事故發生之前就啟動了。很多人以為職災發生後才有勞基法、勞保可以談,不知道在職災還沒發生、只是有「受危害之虞」的那一刻,你就已經有一把民法的劍可以揮。這把劍不經過勞工局、不靠勞檢,直接是你和老闆之間的契約義務。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3條之1為僱傭契約中僱用人的保護義務規範:當受僱人服勞務時,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此義務於危害發生「之前」即啟動,屬私法上的契約義務,與公法上的職業安全衛生體系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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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83條之1是什麼?▾
規範僱用人對受僱人的安全保護義務,工作有危害之虞時老闆須事前預防。
Q2老闆沒給安全設備我可以拒絕工作嗎?▾
可以,職安法第18條明定立即危險之虞時可退避,雇主不得報復解僱。
Q3這條跟勞基法職災補償有什麼不同?▾
勞基法59條是事後無過失補償有上限;本條是事前預防義務、求償無上限。
Q4派遣工遇到危害要告誰?▾
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對職業安全負連帶責任,可列共同被告。
Q5切結書簽了自願承擔風險就沒救嗎?▾
免除雇主預防義務的條款原則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Q6外送員、平台接案者適用嗎?▾
若平台對你有指揮監督而具從屬性,可能被認定受僱人而適用。
Q7違反這條的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2年/最長10年,契約責任15年,可擇一主張。
Q8居家辦公受傷老闆要負責嗎?▾
若公司未對居家辦公環境做必要安全評估,預防義務可能延伸到家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民法483之1 | 勞基法59條 | 職安法6條 |
|---|---|---|---|
| 性質 | 私法契約預防義務 | 公法無過失補償 | 公法行政管制義務 |
| 啟動時點 | 危害發生前(之虞) | 職災發生後 | 持續性管制 |
| 是否需證明過失 | 需證明違反預防義務 | 不需(無過失) | 違反即裁罰 |
| 賠償/補償上限 | 無上限(完整損害) | 有法定上限 | 罰鍰非賠償 |
| 可否並行主張 | 可與其他並行(得扣抵) | 可與本條並行 | 行政責任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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