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483條規定,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價目表、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
Q · 沒講好價錢的勞務,事後能要到錢嗎?
能。依情形屬收費性勞務就視為已約定有報酬
依民法第483條,只要這件勞務「按常理就是要收錢才會做的」,即使雙方沒談價錢,法律也視為已約定有報酬,對方不能事後裝免費。金額部分:有價目表照價目表,沒有就按行業習慣。爭點通常不是「該不該付」,而是「付多少」。
你幫朋友的公司處理了三個月的設計案,當初講得含糊:「先做做看,錢的事之後再說。」三個月後他說:「欸我以為你是幫忙,沒要收錢啊。」你當場傻住。這條法律就是為這一刻而存在的。它告訴你:只要你做的這件事,按照常理看就是「要收錢才會做的事」,法律上就視為雙方已經同意要付錢,對方不能事後裝傻。至於要付多少?有公定價照公定價,沒公定價就按行業習慣。換句話說,「沒講價錢」不等於「免費」。你只要能證明這是一件「收費性質的勞務」,錢你是拿得到的,差別只在拿多少。這條讓「義氣幫忙」和「專業服務」之間那條模糊線,有了法律上的判斷標準。
民法第483條為僱傭契約報酬之補充規範:當勞務依社會通念屬「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之收費性質,縱雙方未明示約定報酬,仍視為已合意有償;報酬數額未定時,依價目表、無價目表者依交易習慣決定。
可以依民法第483條主張報酬。只要你的工作性質在市場上就是收費的(設計、程式、翻譯、顧問等),沒明確講免費就視為有報酬約定。金額部分,沒價目表就按行業習慣。保留所有工作往來訊息、交付檔案時間戳、對方確認進度的回覆,在法庭上比口頭承諾有力十倍。
不一定。本條第1項說『依情形』判斷,鄰里間短時間互助在一般習慣上不屬於收費性勞務,很難主張報酬。但如果時間很長、你本身就是保母、或雙方過去有互相付費的慣例,情況就不同。判斷核心是『一般人做這件事會不會收錢』。
不能不付,但可以爭金額。本條明定沒約定報酬額時按價目表或習慣給付。你可以拿同業三家以上報價證明行情,要求按合理市場價結算,超出部分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僱傭契約報酬的補充規定,收費性勞務沒講價也視為有償,是接案族被賴帳時的法律依據。
依情形這件事就是要收錢才會做的,縱未約定報酬,法律擬制雙方已同意有償,只剩金額待定。
指同業行情或交易慣例,常以三家以上同業報價、過去類似案件價格佐證。
483是僱傭(提供勞務本身),承攬重在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報酬推定邏輯相近但契約性質不同。
蒐證勞務事實→備妥同業行情→寄存證信函援引483條→不付則起訴,50萬以下走簡易程序。
有價目表照價目表,沒有就按行業習慣價,可附遲延利息5%。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50萬以下可自行走簡易程序省律師費。
保留交付成果、時間戳、對方確認進度的訊息,以及你具備專業身分(如設計師、工程師)的事證。
成立勞動關係優先適用勞基法(含基本工資保障),純民事僱傭或無勞動關係才回到483條。
| 比較面向 | 義氣幫忙(無償) | 專業服務(有償) |
|---|---|---|
| 性質判斷 | 依情形非收費性勞務 | 依情形屬收費性勞務 |
| 報酬推定 | 不視為有報酬 | 視為允與報酬(483條) |
| 舉證方向 | 主張無償者須舉證 | 提供勞務者證明屬收費性質 |
| 金額決定 | 不適用 | 價目表→習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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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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