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537 條(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