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7 條(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法 第53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複委任須經委任人同意,因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一身專屬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