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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37 條(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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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複委任須經委任人同意,因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一身專屬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