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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5458 號
要旨
按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其董事對內依據捐助章程之規定執行事務,對外就法人一切事務代表法人 (民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至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否以親自出席為必要乙節。經查現行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及貴部 (教育部) 訂頒之「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中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惟依學者通說,法人與董事間係基於信任關係的類似委任契約性質。故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應親自出席。但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出席。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其董事對內依據捐助章程之規定執行事務,對外就法人一切事務代表法人 (民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至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否以親自出席為必要乙節。經查現行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及貴部 (教育部) 訂頒之「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中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惟依學者通說,法人與董事間係基於信任關係的類似委任契約性質。故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應親自出席。但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