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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8 條(委任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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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28 條定義委任: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即成立,重點在「處理過程」而非交付成果,不以書面為要件。

Q · 口頭拜託別人幫忙,算契約嗎?

算。對方答應的那刻委任就成立

依民法第 528 條,委任契約只要「一方委託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就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你開口拜託、對方點頭(甚至默示開始處理),委任契約即生效。書面只是日後舉證用,不是成立要件。一旦成立,雙方就受第 535 條注意義務、第 540 至 541 條報告交付義務,以及第 549 條任意終止權的拘束。

深度解讀

你請律師打官司、請會計師報稅、請房仲賣房、甚至拜託朋友幫你去銀行代領一筆錢,這些事在你心裡可能都叫「請人幫忙」,但在法律上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委任。這個名字比你想的重要。因為法律把幫人做事的契約切成三種:僱傭(按時間付錢請人工作)、承攬(要求對方交出一個具體成果)、委任(託對方處理一件事,重點在「處理」本身)。你請的律師不保證打贏(那是承攬思維),你付錢買的是他用專業替你處理這件事的過程,這就是委任。搞清楚這件事為什麼重要?因為委任藏著一個對雙方都非常強的武器:不管你們約定做多久,任何一方隨時可以終止(民法第549條)。你簽約請房仲賣三個月,賣到第二天你反悔,你有權叫停。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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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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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