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304510590 號
要旨
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委任並不限於訴訟案件委任,又律師受聘任為法律顧問,如僅允諾未來有特定事務發生時,將予受託處理,亦未接受諮詢者,因尚未受任處理具體事務,要非該款所稱委任;另律師於受聘任為法律顧問期間接受該客戶諮詢者,如有知悉其不利資訊,亦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提告前法律顧問客戶
主旨
有關律師受他人委託提告前法律顧問客戶,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2 年 9 月 26 日(102) 律聯字第 102205 號函轉貴律師 102 年 9 月 11 日申請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所稱事務,法律行為或非法律行為之事務均屬之;處理事務,係就具體事務為一定之作為。是以,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委任,並不限於訴訟案件之委任。至於律師受聘任為法律顧問,如僅允諾未來有特定事務發生時,將予受託處理,亦未接受諮詢者,因尚未受任處理具體事務,要非該款所稱之委任。另外,參照本部 94 年 1 月 7 日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104172480 號函之意旨,律師於受聘任為法律顧問期間接受該客戶諮詢者,如有知悉其不利之資訊,亦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提告前法律顧問客戶。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