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法第 528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主旨
所詢有關監察院函轉民眾陳情貴部所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之初任年齡不得逾 65 歲,似於法無據及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規定等情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15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20034132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541 號裁定及同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3 號判決;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4 年 6 月版,第 140頁;鄭玉波著,民法總則,93 年版,第 145 至 146 頁;本部 98 年 2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70044428 號函參照)因此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之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三、至貴部所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之初任年齡不得逾 65 歲,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規定等情,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見解。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