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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9 條(勞務給付契約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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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游進發師: 1.借名登記契約以(他人)借名登記事務的處理為內容,在德國法上是信託,在台灣,也是信託;縱認不是信託,依民法第529條規定,也必須是「委任」 2.我們關於處理他人事務的規範體系,是採取統一理論(Einheitstheorie):委任是最上位,最抽象的以他人事務處理為內容的有名契約。德國則採非統一理論(Trennungstheorie)。動輒用德國民法的東西去套台灣法,往往是有問題的。 3.這裡講的「處理他人事務」,就是「管理他人事務,就是提供勞務給他人」。 念法律,腦袋要靈活一點,別死板板的。德國文獻上就呈現出來這類同義字。 4.借名登記之讓與這個物權契約違反禁止讓與而無效,讓與的原因契約也違反禁止讓與規定而無效,借名登記這個債權契約本身也可能違反禁止讓與而無效。 5.借名登記契約的無效依據,應個案判斷: a) 可能是違反禁止讓與之規定,依禁止讓與之規定與民法第71條無效,而因為台灣禁止讓與之規定往往訂得不夠好,所以通常必須透過解釋再解釋,才能以借名登記契約違反禁止讓與; b) 可能是以逃漏稅為唯一目的,故而依民法第72條無效; c) 可能是以脫產為唯一目的,故而依民法第72條無效 d) 可能是故意加損害於他人,故而依民法第72條無效。 6.我論文裡講的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可能是指,基於借名登記,進一步作成的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可能是借名登記契約本身。這裡我不夠體貼讀者,沒寫到清楚。大家多包涵。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063388961/posts/pfbid02sPLhW6sodWnJ6Mnv6D7VoLFmdqzzdxTPnmRQoyskcEUfS8CSsS1QixgzCWkt7hmTl/?d=n
uj2071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借名登記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