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29 條(勞務給付契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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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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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29條規定,不屬於法定其他契約種類的勞務給付契約,一律適用委任之規定,預設可隨時終止且不受勞基法保護。
Q · 我簽的勞務合約找不到對應的契約類型,法律怎麼處理?
適用委任規定,得隨時終止且無勞基法保護
依民法第529條,凡是以提供勞務為內容、卻不屬於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行紀、寄託、運送等法定類型的契約,一律適用委任的規定。實務上的關鍵效果是:委任章節允許任一方依民法第549條隨時終止,且委任本身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無資遣費、加班費、特休)。但若契約具備人格從屬性,法院會依實質認定突破本條,改認定為僱傭。
深度解讀
你簽了一份「顧問合約」「總經理委任契約」「網紅經紀約」,或者你是醫師跟病人成立的醫療契約。這些合約在法律上叫什麼?民法只認得幾種有名字的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行紀、寄託、運送。你手上那份,哪一種都不完全是。529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兜底條款:找不到對應類型的勞務契約?自動套用委任的規則。 這看似技術細節,實際會炸開一個殘酷的問題:委任和僱傭天差地別。委任沒有勞基法保護、任一方可隨時終止(民法第549條)、沒有加班費、沒有特休、沒有資遣費。很多公司特別把高階員工包裝成「委任經理人」,就是為了繞過勞基法。你以為自己是員工,合約卻被 529 推進委任軌道,你明天可能被合法解任,什麼補償都拿不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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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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