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5300 號
要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運作及董(監)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在委任契約中予以明定;又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完成設立登記時起算,惟在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日期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4 月 15 日文綜字第 1043010034 號函。
二、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雖係由政府捐助,惟國家為達成其行政任務,本即得選擇以公法上之行為,或私法上之行為為其實行行政目的之手段,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成立,縱其具有特定政策目的,其性質仍屬私法人(本部 102 年 3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200037520 號函參照)。又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之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本部 102 年4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203503710 號函參照)。準此,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運作及董(監)事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於委任契約中予以明定。至於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時起算,惟財團法人於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之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亦經本部 69 年 12 月 4日法律字第 7103 號及 103 年 8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303509890號函釋在案。
三、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財團法人章程規定及委任契約內容,宜請參酌前開說明,依職權認定之。另本件涉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遴聘、派之實務作業問題,貴部如仍有疑義,建議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