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5 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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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委任無報酬:具體的輕過失(因人而異,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委任有報酬:抽象的輕過失(善良管理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委任無報酬:具體清過失(自己事務);有報酬: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5678720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具體輕過失與抽象清過失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任人『📌未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例外:公司法23 1未區分公司負責人有無給職而異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屬民法535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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