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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35 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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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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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未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例外:公司法23 1未區分公司負責人有無給職而異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屬民法535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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