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2 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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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事務,無償者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報酬者則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報酬越高責任越重。
Q · 幫合夥做事沒拿錢,出包要賠嗎?
依民法第 672 條,無償執行合夥事務者,只需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對方要告你,得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還粗心,舉證門檻較高。但只要你受有報酬,標準立刻升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一個謹慎、有專業的人應有的注意衡量,責任明顯加重。
白話解讀
當你替合夥處理事情,法律對你的「用心程度」設了門檻。但這個門檻有兩段:如果你是無償執行(沒拿執行報酬,只是身為合夥人應盡的義務),法律只要求你「跟處理自己事情一樣的注意」就好。聽起來像放水,但其實是雙面刃。因為這代表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如果就很粗心,法律不會用更高標準要求你;反過來如果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很細心,那你替合夥處理事情也要一樣細心,不能突然變懶。但只要你開始拿執行事務的報酬,標準立刻跳一級,變成「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法律上的高標:以一個謹慎、勤勉、有專業知識的人應盡的注意來執行。一拿錢,責任翻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2 條規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注意義務,採二級設計:無償執行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有報酬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報酬與責任程度對應,並透過第 680 條準用委任規定銜接整體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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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沒領薪水幫忙,做錯要賠嗎?▾
要,但採「同一注意」標準,對方須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更隨便。
Q2什麼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有專業、謹慎之人在同樣情況應盡的高標注意,受報酬合夥人適用。
Q3領多少報酬才算「受有報酬」?▾
不論金額,只要有執行事務的對價即跳升善良管理人標準。
Q4合夥契約寫「執行不負責任」有效嗎?▾
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無效(民法 222),輕過失之免除法院從嚴解釋。
Q5違反注意義務的時效多久?▾
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 2 年內行使(參民法 197、合夥內部關係)。
Q6合夥人是相關領域專家,標準會提高嗎?▾
實務會把專業背景納入注意程度的判斷,即便無償也可能拉高。
Q7672 條和委任的注意義務有何關係?▾
合夥透過第 680 條準用委任,注意義務分級與民法 535 一致。
Q8怎麼證明執行合夥人違反注意義務?▾
比對其決策過程與同等專業謹慎之人應有作為的落差,輔以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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