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2 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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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事務,無償者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報酬者則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報酬越高責任越重。
Q · 幫合夥做事沒拿錢,出包要賠嗎?
依民法第 672 條,無償執行合夥事務者,只需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對方要告你,得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還粗心,舉證門檻較高。但只要你受有報酬,標準立刻升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一個謹慎、有專業的人應有的注意衡量,責任明顯加重。
白話解讀
當你替合夥處理事情,法律對你的「用心程度」設了門檻。但這個門檻有兩段:如果你是無償執行(沒拿執行報酬,只是身為合夥人應盡的義務),法律只要求你「跟處理自己事情一樣的注意」就好。聽起來像放水,但其實是雙面刃。因為這代表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如果就很粗心,法律不會用更高標準要求你;反過來如果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很細心,那你替合夥處理事情也要一樣細心,不能突然變懶。但只要你開始拿執行事務的報酬,標準立刻跳一級,變成「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法律上的高標:以一個謹慎、勤勉、有專業知識的人應盡的注意來執行。一拿錢,責任翻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2 條規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注意義務,採二級設計:無償執行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有報酬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報酬與責任程度對應,並透過第 680 條準用委任規定銜接整體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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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幫合夥做事完全沒拿錢,是不是真的不用負責?▾
不是。無償執行事務的標準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拿出處理自己事情的同等用心。對方要告你,須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更不用心,舉證較困難但非不可能。無償不代表免責,只代表責任門檻較低。
Q2什麼叫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跟一般謹慎有什麼不同?▾
指一個有相關專業知識、勤勉謹慎之人在同樣狀況應有的注意程度,法院會問「換成有經驗的同行會怎麼做」再比較你的行為。標準比處理自己事務高。只要開始領報酬,不論多少,標準就跳到這一級。
Q3合夥契約寫「執行事務不負任何責任」有效嗎?▾
原則上對故意或重大過失部分一定無效(民法 222 條)。輕過失之免除理論上可約定,但法院解釋從嚴。與其寫一句免責,不如把工作分配與決策流程寫清楚,讓責任邊界明確。
Q4合夥人沒領薪水做錯要賠嗎?▾
要,採同一注意標準,對方須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更隨便,門檻較高。
Q5同一注意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差在哪?▾
前者比照你處理己事的主觀程度,後者是專業謹慎人的客觀高標,受報酬適用。
Q6什麼叫『受有報酬』?▾
只要有執行事務的對價即屬之,不論金額多寡,標準即跳升。
Q7民法 672 和委任的注意義務什麼關係?▾
合夥經第 680 條準用委任,注意義務分級與民法 535 同一架構。
Q8怎麼告執行合夥人違反注意義務?▾
先定其有償/無償 → 蒐集決策證據 → 比對應有作為落差 → 提內部損害賠償。
Q9違反注意義務的賠償怎麼算?▾
以合夥因其疏失所受實際損害為範圍,須具因果關係(準用委任 544)。
Q10受報酬合夥人怎麼自保?▾
重大決策留下『考量什麼、為何這樣決定』的書面紀錄,作為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證明。
Q11合夥糾紛走訴訟前能做什麼?▾
先試行內部協商與和解,訴訟對合夥關係具毀滅性,宜為最後手段。
Q12合夥人注意義務 vs 公司董事注意義務差在哪?▾
672 依有償/無償分級;公司法 23 條負責人一律負善良管理人注意與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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