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事務,無償者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報酬者則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報酬越高責任越重。
Q · 幫合夥做事沒拿錢,出包要賠嗎?
要,但門檻較低,比照你平常處理自己事的標準
依民法第 672 條,無償執行合夥事務者,只需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對方要告你,得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還粗心,舉證門檻較高。但只要你受有報酬,標準立刻升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一個謹慎、有專業的人應有的注意衡量,責任明顯加重。
當你替合夥處理事情,法律對你的「用心程度」設了門檻。但這個門檻有兩段:如果你是無償執行(沒拿執行報酬,只是身為合夥人應盡的義務),法律只要求你「跟處理自己事情一樣的注意」就好。聽起來像放水,但其實是雙面刃。因為這代表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如果就很粗心,法律不會用更高標準要求你;反過來如果你平常處理自己事情很細心,那你替合夥處理事情也要一樣細心,不能突然變懶。但只要你開始拿執行事務的報酬,標準立刻跳一級,變成「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法律上的高標:以一個謹慎、勤勉、有專業知識的人應盡的注意來執行。一拿錢,責任翻倍。
民法第 672 條規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注意義務,採二級設計:無償執行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受有報酬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報酬與責任程度對應,並透過第 680 條準用委任規定銜接整體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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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無償執行事務的標準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拿出處理自己事情的同等用心。對方要告你,須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更不用心,舉證較困難但非不可能。無償不代表免責,只代表責任門檻較低。
指一個有相關專業知識、勤勉謹慎之人在同樣狀況應有的注意程度,法院會問「換成有經驗的同行會怎麼做」再比較你的行為。標準比處理自己事務高。只要開始領報酬,不論多少,標準就跳到這一級。
原則上對故意或重大過失部分一定無效(民法 222 條)。輕過失之免除理論上可約定,但法院解釋從嚴。與其寫一句免責,不如把工作分配與決策流程寫清楚,讓責任邊界明確。
要,採同一注意標準,對方須證明你比處理自己的事更隨便,門檻較高。
前者比照你處理己事的主觀程度,後者是專業謹慎人的客觀高標,受報酬適用。
只要有執行事務的對價即屬之,不論金額多寡,標準即跳升。
合夥經第 680 條準用委任,注意義務分級與民法 535 同一架構。
先定其有償/無償 → 蒐集決策證據 → 比對應有作為落差 → 提內部損害賠償。
以合夥因其疏失所受實際損害為範圍,須具因果關係(準用委任 544)。
重大決策留下『考量什麼、為何這樣決定』的書面紀錄,作為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證明。
先試行內部協商與和解,訴訟對合夥關係具毀滅性,宜為最後手段。
672 依有償/無償分級;公司法 23 條負責人一律負善良管理人注意與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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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履行依合夥契約所負擔之義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立法理由第六百七十一條以下各條均是有關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規定,為本條與其前後條文之規定相連貫,且執行合夥事務,方有有償與無償之區別,爰將「履行依合夥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修正為「執行合夥之事務」。又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僅負具體過失責任即足,爰予修正。
合夥人履行依合夥契約所負擔之義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第六百七十一條以下各條均是有關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規定,為本條與其前後條文之規定相連貫,且執行合夥事務,方有有償與無償之區別,爰將「履行依合夥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修正為「執行合夥之事務」。又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僅負具體過失責任即足,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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