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3 條(合夥人之表決權)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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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決議採每人一票,無論出資多寡,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表決權比例。
Q · 合夥出資最多的人,表決時票數會比較多嗎?
依民法第673條,合夥決議的表決權採「每人一票」為預設規則,與出資金額無關。出資80萬與出資10萬的合夥人,在表決時票數相同。這是「推定」規定,合夥契約得約定改採出資比例計票;若契約未約定,法院即適用每人一票的預設。想讓出資優勢轉為決定權,必須在簽約時白紙黑字寫入合夥契約。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朋友開了一家小工作室,你出 80 萬,他們各出 10 萬。你以為自己是「大股東」,重要決定你說了算?這條會讓你倒抽一口氣:在合夥裡,除非你們白紙黑字另外約定,否則表決時你和他們一樣,每人就是一票。出資 80 萬的你,跟出資 10 萬的他,在票數上完全平等。這不是漏洞,是民法刻意的設計:合夥的本質是「人」的結合,不是「錢」的結合,跟公司股東會「一股一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很多合夥糾紛的起點,就是出最多錢的人某天才發現,自己其實一直可以被另外兩個人聯手壓著打。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3條為合夥決議的表決權預設規範,明定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體現合夥「人合」本質,與公司法一股一權的「資合」原則相對;此為推定規定,合夥契約得另行約定表決權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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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出資最多就能說了算嗎?▾
不能。民法第673條預設每人一票,與出資多寡無關,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
Q2合夥契約沒寫表決權怎麼算?▾
沒約定就套用每人一票的預設,法院直接適用第673條,不問出資比例。
Q3可以約定按出資比例投票嗎?▾
可以。第673條是推定規定,合夥契約得約定表決權依出資比例計算,但修改須全體合夥人同意。
Q4合夥跟公司股東會的投票一樣嗎?▾
不一樣。公司是一股一權(資合),合夥是每人一票(人合),是兩套設計。
Q5表決權什麼時候約定最有利?▾
簽約前。簽完要改需全體同意,對方知道改了不利就不會點頭。
Q6被人數壓制通過的合夥決議有效嗎?▾
若程序合法(通知、表決方式符合契約與民法),依每人一票通過的決議原則上有效。
Q7出資多但票數少,有什麼救濟?▾
可協商修改契約(需全體同意),或評估民法第686條退夥、第692條解散等出場機制。
Q8哪些合夥事務需要表決?▾
合夥事務之決定原則上以合夥人過半數決之(參民法第670、671條),第673條則定每人表決權數的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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