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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73合夥人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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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決議採每人一票,無論出資多寡,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表決權比例。

Q · 合夥出資最多的人,表決時票數會比較多嗎?

不會,預設每人一票

依民法第673條,合夥決議的表決權採「每人一票」為預設規則,與出資金額無關。出資80萬與出資10萬的合夥人,在表決時票數相同。這是「推定」規定,合夥契約得約定改採出資比例計票;若契約未約定,法院即適用每人一票的預設。想讓出資優勢轉為決定權,必須在簽約時白紙黑字寫入合夥契約。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朋友開了一家小工作室,你出 80 萬,他們各出 10 萬。你以為自己是「大股東」,重要決定你說了算?這條會讓你倒抽一口氣:在合夥裡,除非你們白紙黑字另外約定,否則表決時你和他們一樣,每人就是一票。出資 80 萬的你,跟出資 10 萬的他,在票數上完全平等。這不是漏洞,是民法刻意的設計:合夥的本質是「人」的結合,不是「錢」的結合,跟公司股東會「一股一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很多合夥糾紛的起點,就是出最多錢的人某天才發現,自己其實一直可以被另外兩個人聯手壓著打。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3條為合夥決議的表決權預設規範,明定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體現合夥「人合」本質,與公司法一股一權的「資合」原則相對;此為推定規定,合夥契約得另行約定表決權之計算方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出最多錢,為什麼投票時跟其他人一樣只有一票?

因為民法第673條的預設規則就是「每人一票」,跟出資多少無關。合夥制度的本質是人的結合,不是資本的結合。想要按出資比例投票,必須在合夥契約裡明白寫出來。內行人提示:這條叫「推定」,可以被約定推翻,簽約時務必把表決權計算方式寫清楚。

Q2合夥契約沒寫表決權怎麼辦?現在還能補嗎?

可以,但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才能修改契約。問題是若有人發現現行預設對他有利,就不會同意改,所以關鍵時機是簽約前不是吵架後。內行人提示:無法協商時,剩下選擇是退夥(民法第686條)或解散合夥(民法第692條),但都有各自條件限制。

Q3合夥出資最多誰說了算?

預設不是出資最多的人。民法673條規定每人一票,與出資多寡無關,除非合夥契約另約定按出資比例。

Q4民法673條是什麼?

合夥決議表決權的預設規範,明定每位有表決權合夥人推定僅有一票,體現合夥人合性。

Q5合夥的「推定每人一票」是什麼意思?

指法律先設「每人一票」為預設,合夥人未另約定即適用;可用合夥契約約定推翻。

Q6合夥人合性是什麼?

合夥以合夥人間信賴與人格平等為基礎的特性,制度設計優先保障人而非資本,與公司資合性相對。

Q7合夥表決權怎麼約定按出資比例?

在簽約前的合夥契約中明定「表決權依出資比例計算」,全體合夥人簽署,即可排除每人一票預設。

Q8合夥契約沒寫表決權現在怎麼補?

需全體合夥人同意修改契約;無法協商則評估退夥(686條)或解散(692條),但各有條件。

Q9被人數壓制通過的決議怎麼救濟?

先確認決議程序是否合法(通知、表決方式);程序合法時每人一票即為法律依據,難單以結果撤銷。

Q10怎麼確認合夥決議程序合法?

檢查是否依契約與民法第670、671條通知全體、達成法定或約定表決門檻、表決方式正確。

Q11合夥每人一票 vs 公司一股一權差在哪?

合夥是人合(每人一票、可約定),公司是資合(一股一權、原則法定),是兩套決策邏輯。

Q12民法670 vs 673差在哪?

670定合夥事務以合夥人過半數決之(決議門檻),673定每位合夥人的表決權數(每人一票),一個管門檻一個管票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670条(組合の業務の決定及び執行)
韓國민법 제706조(조합의 업무집행)
中國民法典第970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德國BGB § 709 / § 714(Geschäftsführung der Gesellschaft, Zweifelsregel Stimmkraf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52(décisions collectives des associés)
美國RUPA § 401(each partner equal vote; majority for ordinary mat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0880402 修正)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本條關於表決權之規定,當適用於一切合夥之決議,爰予修正。

(0181105 制定)

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0880402 修正)

為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本條關於表決權之規定,當適用於一切合夥之決議,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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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73 條規定:「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