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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74 條(合夥事務執行人之辭任與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2.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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