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4 條(合夥事務執行人之辭任與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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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74條規定,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且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被解任,形成雙向綁定。
Q · 合夥裡管事的人,做累了可以說不幹就不幹嗎?
不行。民法674條規定,沒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依民法第674條第1項,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我累了」「想休息」通常不算正當事由;健康問題、家庭重大變故、客觀上無法繼續執行才算。第2項則規定要解任他人須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包含被解任者本人),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多改走民法第685條開除合夥人。
深度解讀
合夥跟公司有個你想不到的差別:在合夥裡,被推出來管事的人想撂擔子不幹,沒那麼容易。三個朋友合夥開店,當初講好由你管帳、進貨、發薪水。半年後你累了,想說「我不幹了,你們找別人」,這條會告訴你:對不起,沒有正當事由不能辭。反過來,其他合夥人想把你換掉?也沒那麼簡單,必須全體同意,少一個都不行。這個雙向綁定的設計,是因為合夥重視「人」的信任:當初大家是因為相信你才把事務交給你,你不能說走就走;其他人當初也是因為相信你才同意,所以要換你也要全體點頭。這條不是限制自由,是保護合夥的穩定。但對你個人來說,它意味著當你接下執行事務的角色時,你被綁住的程度比你想像的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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