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事務原則由全體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得由各執行合夥人單獨處理,但任一有執行權合夥人提出異議時應立即停止。
Q · 合夥人可以自己單獨決定合夥的事情嗎?別人能阻止嗎?
通常事務可單獨做,但任一執行合夥人異議就須停止
依民法第671條,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若約定或決議由其中數人執行,則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但「通常事務」(日常經營小事)得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效率優先。關鍵限制在第三項但書:只要其他有執行權的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該行為提出異議,就必須立即停止該事務的執行。換言之,合夥內部沒有真正的「老闆」,單獨執行權隨時可被任一夥伴的一句反對踩下煞車。
你和朋友合夥開店,誰可以決定今天要不要進貨?誰可以決定要不要簽下那個大訂單?誰可以單獨拍板,誰必須大家一起點頭?671 條把合夥事務切成兩種:通常事務(每天的小事)和重大事務(影響合夥根本的事)。通常事務每個有執行權的合夥人都可以單獨做,效率優先。但這條留了一個關鍵的緊急煞車:只要其他有執行權的合夥人中有任何一人說「等等我反對」,這件事就要立刻停下來。一個人就能踩煞車。這是合夥制度最迷人也最危險的地方,它告訴你:合夥人之間沒有真正的「老闆」,你以為自己有單獨決策權,但任何一個夥伴的一句話就能讓你停手。
民法第671條為合夥事務執行的權限分配規範,建立三層架構:原則上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得約定或決議由部分人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則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保留「任一執行合夥人異議即應停止」的即時否決機制,使合夥運作在效率與相互制衡之間取得平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沒有固定定義,要看合夥事業的規模與性質。日常進貨、客戶接洽、發放薪資通常屬通常事務;簽長期合約、購買重大資產、新增業務線、申請貸款通常屬重大事務。實務上合夥契約最好直接以「金額超過多少」「合約期間超過多久」量化界定,比事後爭執有效。
法律上口頭異議即有效,從你說出口的那一刻起對方就有義務停止。但實務問題在舉證,對方一句「你沒說過」你就要費力證明。建議用LINE或email明確寫「依民法671條第3項但書提出異議,請立即停止執行」,留下時間戳記。
分三層:第一,續行造成的損失,他要負民法672條注意義務違反的賠償責任;第二,這構成嚴重契約違反,可主張開除該合夥人或聲請法院解散合夥;第三,他對外簽的不利合約對第三人可能仍有效,但你可對內追償。走到這步合夥關係實質已死,重點是有秩序拆夥保護自己的出資。
通常事務(日常例行經營)可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重大事務原則上須全體或約定數人共同決定。
通常事務是日常進貨接洽發薪等小事可單獨做;重大事務如簽長約、購重大資產、申貸須共同決議。兩者執行權限與否決機制完全不同。
其他有執行權的合夥人對某通常事務的單獨執行提出異議時,依671條第3項但書該事務應立即停止,是一種即時否決煞車。
合夥沒有絕對決策者,每位執行合夥人都握有異議否決權;公司由法定機關(董事會/負責人)依組織法行使業務執行權。
確認屬通常事務且自己有執行權→以書面(LINE/email)明確援引671條第3項但書提出異議→保全時間戳記證據→對方無視則升級672條追償。
停止未執行部分;已生損失依672條注意義務違反,由違反合夥人對合夥負損害賠償,回到合夥內部追償。
民事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1.1%),合夥糾紛多伴隨清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起跳,建議先評估出資與損失規模。
LINE/email對話紀錄、存證信函、會議簽到與會議紀錄、第三人證言,重點在固定異議的時間點。
671條規範非法人合夥,每位執行合夥人有異議權;無限公司依公司法46條等特別規定,業務執行另有法定架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立法理由第六百七十條已修正為關於「合夥之決議」之規定。為期周延並兼顧合夥組織之彈性運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配合修正,爰增列「決議」之除外規定。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六百七十條已修正為關於「合夥之決議」之規定。為期周延並兼顧合夥組織之彈性運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配合修正,爰增列「決議」之除外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