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1 條(合夥事務之執行人及其執行)
- 1.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 2.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3.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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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事務原則由全體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得由各執行合夥人單獨處理,但任一有執行權合夥人提出異議時應立即停止。
Q · 合夥人可以自己單獨決定合夥的事情嗎?別人能阻止嗎?
依民法第671條,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若約定或決議由其中數人執行,則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但「通常事務」(日常經營小事)得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效率優先。關鍵限制在第三項但書:只要其他有執行權的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該行為提出異議,就必須立即停止該事務的執行。換言之,合夥內部沒有真正的「老闆」,單獨執行權隨時可被任一夥伴的一句反對踩下煞車。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合夥開店,誰可以決定今天要不要進貨?誰可以決定要不要簽下那個大訂單?誰可以單獨拍板,誰必須大家一起點頭?671 條把合夥事務切成兩種:通常事務(每天的小事)和重大事務(影響合夥根本的事)。通常事務每個有執行權的合夥人都可以單獨做,效率優先。但這條留了一個關鍵的緊急煞車:只要其他有執行權的合夥人中有任何一人說「等等我反對」,這件事就要立刻停下來。一個人就能踩煞車。這是合夥制度最迷人也最危險的地方,它告訴你:合夥人之間沒有真正的「老闆」,你以為自己有單獨決策權,但任何一個夥伴的一句話就能讓你停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1條為合夥事務執行的權限分配規範,建立三層架構:原則上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得約定或決議由部分人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則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保留「任一執行合夥人異議即應停止」的即時否決機制,使合夥運作在效率與相互制衡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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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可以自己決定事情嗎?▾
通常事務可單獨執行,重大事務原則上須全體或約定數人共同決定。
Q2什麼是合夥的通常事務?▾
日常進貨、客戶接洽、發薪等例行經營事項,相對於簽長約、購置重大資產等重大事務。
Q3異議要用書面嗎?▾
口頭異議即生效,但書面(LINE、email)能留證據避免事後羅生門。
Q4一個合夥人就能阻止其他人嗎?▾
可以,第三項但書讓任一有執行權合夥人對通常事務行使否決,須立即停止。
Q5合夥契約沒寫誰執行怎麼辦?▾
預設為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每件事都要全員參與。
Q6異議後已造成的損失誰負責?▾
未執行部分停止;已生損失回到合夥人間內部追償(民法672條注意義務)。
Q7合夥人不理會異議繼續執行能怎麼辦?▾
得主張672條損害賠償、開除該合夥人或聲請法院解散合夥。
Q8公司型態也適用嗎?▾
民法合夥適用非法人合資;無限公司業務執行另有公司法46條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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