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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70 條(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2.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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