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0 條(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之變更)
- 1.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 2.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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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70 條規定合夥決議原則須全體同意,契約得約定過半數決;但變更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須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 · 合夥決議一定要全體同意嗎?
依民法第 670 條,合夥決議原則上須合夥人全體同意,一人反對即不成立;但合夥契約可約定改由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從其約定。例外是變更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這兩件事,須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為強制規定,契約寫過半數決也無效,目的在保護不同意的少數派。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合夥開店,三個人裡有兩個想轉型做別的生意,剩下一個堅決反對。誰說了算?很多人以為「過半數通過」是天經地義的民主原則,但合夥不是這樣。民法的預設值是「全體同意」,一個人反對就卡死。想用過半數決?可以,但你必須在合夥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更狠的是:就算你寫了「過半數決」,碰到「要不要改變事業種類」這種根本性問題,法律幫你拉了一條紅線:不到三分之二同意,誰都別想動。這條紅線是強制的,契約寫「過半數就能改」也沒用。也就是說,你的合夥人想把咖啡廳改成酒吧,只要你和另外一個人聯手反對(佔三分之一以上),這件事就過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0 條為合夥決議的門檻規範,確立三層級結構:合夥決議原則以全體同意為之;合夥契約得約定改採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惟變更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須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降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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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決議是不是過半數就能通過?▾
不是。預設是全體同意,除非契約另約定過半數決。
Q2出資比較多的合夥人說了算嗎?▾
不必然,決議門檻與出資無關,除非契約特別約定按出資比例計票。
Q3什麼算事業種類變更?▾
根本性改變合夥營業項目,例如咖啡廳改酒吧、軟體業轉房地產。
Q4契約寫所有事項過半數決有效嗎?▾
通常事務有效,但事業種類與合夥契約變更須三分之二,寫過半數無效。
Q5三分之二門檻可以用契約調低嗎?▾
不行,這是強制規定,契約約定更低門檻不生效力。
Q6沒簽合夥契約怎麼做決議?▾
依預設全體同意,一人反對就過不了。
Q7我佔三分之一能擋下事業種類變更嗎?▾
能。達不到三分之二門檻,重大變更就無法推動。
Q8違反門檻做成的決議有效嗎?▾
可主張該決議無效,並要求停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決議類型 | 同意門檻 | 可否契約調整 |
|---|---|---|
| 通常事務 |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全體同意) | 可 |
| 特殊/重大事務 |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全體同意) | 可 |
| 變更合夥契約 | 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 不可調低(強制) |
| 變更事業種類 | 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 不可調低(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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