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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70 條(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之變更)

  1. 1.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2. 2.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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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70 條規定合夥決議原則須全體同意,契約得約定過半數決;但變更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須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 · 合夥決議一定要全體同意嗎?

依民法第 670 條,合夥決議原則上須合夥人全體同意,一人反對即不成立;但合夥契約可約定改由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從其約定。例外是變更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這兩件事,須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為強制規定,契約寫過半數決也無效,目的在保護不同意的少數派。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合夥開店,三個人裡有兩個想轉型做別的生意,剩下一個堅決反對。誰說了算?很多人以為「過半數通過」是天經地義的民主原則,但合夥不是這樣。民法的預設值是「全體同意」,一個人反對就卡死。想用過半數決?可以,但你必須在合夥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更狠的是:就算你寫了「過半數決」,碰到「要不要改變事業種類」這種根本性問題,法律幫你拉了一條紅線:不到三分之二同意,誰都別想動。這條紅線是強制的,契約寫「過半數就能改」也沒用。也就是說,你的合夥人想把咖啡廳改成酒吧,只要你和另外一個人聯手反對(佔三分之一以上),這件事就過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0 條為合夥決議的門檻規範,確立三層級結構:合夥決議原則以全體同意為之;合夥契約得約定改採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惟變更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須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降低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決議是不是過半數就能通過?

不是。預設是全體同意,除非契約另約定過半數決。

Q2出資比較多的合夥人說了算嗎?

不必然,決議門檻與出資無關,除非契約特別約定按出資比例計票。

Q3什麼算事業種類變更?

根本性改變合夥營業項目,例如咖啡廳改酒吧、軟體業轉房地產。

Q4契約寫所有事項過半數決有效嗎?

通常事務有效,但事業種類與合夥契約變更須三分之二,寫過半數無效。

Q5三分之二門檻可以用契約調低嗎?

不行,這是強制規定,契約約定更低門檻不生效力。

Q6沒簽合夥契約怎麼做決議?

依預設全體同意,一人反對就過不了。

Q7我佔三分之一能擋下事業種類變更嗎?

能。達不到三分之二門檻,重大變更就無法推動。

Q8違反門檻做成的決議有效嗎?

可主張該決議無效,並要求停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決議類型同意門檻可否契約調整
通常事務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全體同意)
特殊/重大事務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全體同意)
變更合夥契約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不可調低(強制)
變更事業種類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不可調低(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70 条(組合の業務の決定及び執行)
🇰🇷 韓國민법 제706조(조합의 업무집행)
🇨🇳 中國民法典第 970 条(合伙事务的决定与执行)
🇩🇪 德國BGB § 709(Geschäftsführung und Stimmkraft der Gb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52(décisions collectives de la société)
🇺🇸 美國RUPA § 401(partnership decisions — ordinary majority / extraordinary unani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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