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6 條(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96條規定,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為清算人者,其辭任與解任適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為之。
Q · 合夥契約指定的清算人,可以說不做就不做、說換就換嗎?
依民法第696條,合夥契約若已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該指定即準用第674條: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他合夥人也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也就是說,當初白紙黑字寫進契約的清算人安排,到了合夥解散清算時仍具拘束力,不能因為一時不便或不滿就片面更換。
白話解讀
如果你跟朋友合夥時,在當初的合夥契約裡就寫好「將來解散時由某某某當清算人」,這條告訴你:這個指定有效,而且這個被指定的清算人,他的辭職和被解任要適用第 674 條的規定。第 674 條是什麼?簡單說:契約指定的執行業務人,不能任意辭職,也不能被任意解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行。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契約都白紙黑字指定了,但這個人說不幹就不幹、其他合夥人說換就換,那當初的契約約定等於沒寫。本條等於是給「契約指定」這件事加上一層保護膜,讓你在合夥之初的安排能夠真正撐到清算結束。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清算人,你不能因為「我懶得處理」就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你是其他合夥人,你也不能因為「我不喜歡他做事方式」就投票把他換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696條為合夥清算的程序性規範,明定當合夥契約已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時,該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適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他合夥人亦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使契約對清算人之指定具有實質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契約可以指定清算人嗎?▾
可以。民法第696條明文承認合夥契約得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且此指定具拘束力,適用第674條的辭任、解任限制。
Q2被指定的清算人想辭職怎麼辦?▾
依準用第674條,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健康因素、利益衝突、其他合夥人嚴重不配合等可能構成正當事由,但須具體舉證。
Q3其他合夥人可以把契約指定的清算人換掉嗎?▾
不能任意更換。解任須有正當事由,且依第674條須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單純不喜歡或不信任並非正當事由。
Q4什麼是清算人?▾
合夥解散後負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賸餘財產之人,是合夥從營運走向結束的關鍵角色。
Q5合夥契約沒指定清算人時誰來當?▾
依民法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選任,與第696條的契約指定情形適用不同規則。
Q6清算人怠職不做事可以解任嗎?▾
可以。長期不開會、財報不實、明顯怠惰屬第674條所稱正當事由,其他合夥人得據以主張解任。
Q7被指定的清算人過世了怎麼辦?▾
清算人具高度個人信賴關係不能繼承,原指定條款失效,回歸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另選新清算人。
Q8全體合夥人都同意換清算人可以嗎?▾
可以。第674條限制的是片面更換;若含被指定人在內全體合意更換,等於以新合意取代原條款,建議作成書面變更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清算人產生方式 | 辭任解任要件 |
|---|---|---|
| 合夥契約未指定清算人 | 依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選任 | 依選任決議,相對有彈性 |
| 合夥契約已指定合夥人為清算人 | 依第696條依契約指定 | 準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或解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