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6 條(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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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96條規定,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為清算人者,其辭任與解任適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為之。
Q · 合夥契約指定的清算人,可以說不做就不做、說換就換嗎?
不行,依民法696條準用674條,須有正當事由
依民法第696條,合夥契約若已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該指定即準用第674條: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他合夥人也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也就是說,當初白紙黑字寫進契約的清算人安排,到了合夥解散清算時仍具拘束力,不能因為一時不便或不滿就片面更換。
深度解讀
如果你跟朋友合夥時,在當初的合夥契約裡就寫好「將來解散時由某某某當清算人」,這條告訴你:這個指定有效,而且這個被指定的清算人,他的辭職和被解任要適用第 674 條的規定。第 674 條是什麼?簡單說:契約指定的執行業務人,不能任意辭職,也不能被任意解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行。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契約都白紙黑字指定了,但這個人說不幹就不幹、其他合夥人說換就換,那當初的契約約定等於沒寫。本條等於是給「契約指定」這件事加上一層保護膜,讓你在合夥之初的安排能夠真正撐到清算結束。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清算人,你不能因為「我懶得處理」就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你是其他合夥人,你也不能因為「我不喜歡他做事方式」就投票把他換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合夥契約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第六百七十四條條文
- 民法 第 6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680 條條文
- 民法 第 692 條條文
- 民法 第 694 條條文
- 民法 第 7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70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3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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