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96 條(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

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96條規定,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為清算人者,其辭任與解任適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為之。

Q · 合夥契約指定的清算人,可以說不做就不做、說換就換嗎?

依民法第696條,合夥契約若已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該指定即準用第674條: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他合夥人也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也就是說,當初白紙黑字寫進契約的清算人安排,到了合夥解散清算時仍具拘束力,不能因為一時不便或不滿就片面更換。

白話解讀

如果你跟朋友合夥時,在當初的合夥契約裡就寫好「將來解散時由某某某當清算人」,這條告訴你:這個指定有效,而且這個被指定的清算人,他的辭職和被解任要適用第 674 條的規定。第 674 條是什麼?簡單說:契約指定的執行業務人,不能任意辭職,也不能被任意解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行。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契約都白紙黑字指定了,但這個人說不幹就不幹、其他合夥人說換就換,那當初的契約約定等於沒寫。本條等於是給「契約指定」這件事加上一層保護膜,讓你在合夥之初的安排能夠真正撐到清算結束。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清算人,你不能因為「我懶得處理」就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你是其他合夥人,你也不能因為「我不喜歡他做事方式」就投票把他換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696條為合夥清算的程序性規範,明定當合夥契約已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時,該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適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他合夥人亦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使契約對清算人之指定具有實質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契約可以指定清算人嗎?

可以。民法第696條明文承認合夥契約得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且此指定具拘束力,適用第674條的辭任、解任限制。

Q2被指定的清算人想辭職怎麼辦?

依準用第674條,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健康因素、利益衝突、其他合夥人嚴重不配合等可能構成正當事由,但須具體舉證。

Q3其他合夥人可以把契約指定的清算人換掉嗎?

不能任意更換。解任須有正當事由,且依第674條須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單純不喜歡或不信任並非正當事由。

Q4什麼是清算人?

合夥解散後負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賸餘財產之人,是合夥從營運走向結束的關鍵角色。

Q5合夥契約沒指定清算人時誰來當?

依民法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選任,與第696條的契約指定情形適用不同規則。

Q6清算人怠職不做事可以解任嗎?

可以。長期不開會、財報不實、明顯怠惰屬第674條所稱正當事由,其他合夥人得據以主張解任。

Q7被指定的清算人過世了怎麼辦?

清算人具高度個人信賴關係不能繼承,原指定條款失效,回歸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另選新清算人。

Q8全體合夥人都同意換清算人可以嗎?

可以。第674條限制的是片面更換;若含被指定人在內全體合意更換,等於以新合意取代原條款,建議作成書面變更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清算人產生方式辭任解任要件
合夥契約未指定清算人依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選任依選任決議,相對有彈性
合夥契約已指定合夥人為清算人依第696條依契約指定準用第674條,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或解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687条(組合員である清算人の辞任及び解任,準用第672条)
🇰🇷 韓國민법 제723조(조합원인 청산인의 사임·해임, 제708조 준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