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5 條(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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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5 條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清算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目的是避免清算僵局,少數方須走外部救濟。
Q · 合夥清算時,多個清算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依民法第 695 條,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這條解決的是「行動 vs 卡死」而非「對 vs 錯」:少數清算人在會議內幾乎沒有翻盤空間,若認為多數決定不利於合夥財產,必須走外部救濟(聲請法院解任、假處分阻止過戶),靠會議內一票擋不住。
白話解讀
當清算人不只一個,他們之間意見不合怎麼辦?這條給了答案:過半數說了算。它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在防一件事:清算人僵局。想像三個清算人,一個想低價快速賣掉設備趕快結束,一個想慢慢談賣個好價錢,一個搞失聯。如果規則是「全體同意才行動」,這個合夥永遠清不完。本條把決議門檻設在過半數,等於告訴清算人們:別玩政治,多數決定就是決定。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個規則本身,而是它的反面:如果你發現多數清算人正在做你認為不利於合夥財產的決定,光靠你自己一票是擋不住的,你必須走外部監督路線(解任、聲請法院介入)才有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5 條為合夥清算程序的決議規則,規定當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決議應以清算人過半數同意為之,目的在於避免全體一致決造成的清算僵局,使清算程序得以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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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95 條在規範什麼?▾
多名清算人對清算事務的決議,採過半數決而非全體一致決。
Q2清算人決議過半數怎麼算?▾
3 人過半是 2 票,4 人過半是 3 票(不是 2 票),N 人需超過半數。
Q3我是少數清算人,會議一直輸怎麼辦?▾
會議內翻盤幾乎無望,改走第 692 條解任、聲請法院介入或假處分。
Q4清算人 2 票對 2 票算過半嗎?▾
不算。4 人過半需 3 票,2 比 2 是僵局,須協商或聲請法院介入。
Q5清算人決議一定要書面嗎?▾
法條未強制,但實務強烈建議書面決議書全員簽名,作為日後舉證彈藥。
Q6合夥清算和公司清算的決議規則一樣嗎?▾
邏輯相近但條文不同,無限公司清算見公司法第 85 條,民法 695 是合夥版本。
Q7被多數清算人賤賣財產可以阻止嗎?▾
可同步聲請假處分阻止過戶,並聲請法院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8清算人最好設幾人?▾
建議奇數(1、3、5),避免從結構上製造票數僵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695 | company_85 | board_206 |
|---|---|---|---|
| 適用主體 | 合夥清算人(民法 695) | 無限公司清算人(公司法 85)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司法 206) |
| 決議門檻 | 清算人過半數 | 清算人過半數 | 出席過半 + 表決權過半 |
| 少數保護機制 | 外部:解任之訴、法院介入、損害賠償 | 外部:法院解任、監督 | 迴避利益衝突、撤銷決議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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