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5 條(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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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5 條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清算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目的是避免清算僵局,少數方須走外部救濟。
Q · 合夥清算時,多個清算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依民法第 695 條,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這條解決的是「行動 vs 卡死」而非「對 vs 錯」:少數清算人在會議內幾乎沒有翻盤空間,若認為多數決定不利於合夥財產,必須走外部救濟(聲請法院解任、假處分阻止過戶),靠會議內一票擋不住。
白話解讀
當清算人不只一個,他們之間意見不合怎麼辦?這條給了答案:過半數說了算。它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在防一件事:清算人僵局。想像三個清算人,一個想低價快速賣掉設備趕快結束,一個想慢慢談賣個好價錢,一個搞失聯。如果規則是「全體同意才行動」,這個合夥永遠清不完。本條把決議門檻設在過半數,等於告訴清算人們:別玩政治,多數決定就是決定。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個規則本身,而是它的反面:如果你發現多數清算人正在做你認為不利於合夥財產的決定,光靠你自己一票是擋不住的,你必須走外部監督路線(解任、聲請法院介入)才有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5 條為合夥清算程序的決議規則,規定當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決議應以清算人過半數同意為之,目的在於避免全體一致決造成的清算僵局,使清算程序得以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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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四個人,2 票對 2 票怎麼辦?▾
本條要求過半數,2 票不是 4 人的過半數(過半要 3 票),所以決議不成立,等於僵局。實務上要嘛重新協商,要嘛聲請法院介入指定清算人或裁定方向。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清算人最好設奇數,合夥契約階段就把人數寫成 1、3、5。
Q2清算人會議的決議要書面嗎?口頭講一講算數嗎?▾
法條沒要求書面,口頭多數決議理論上有效。但清算涉及財產處分,強烈建議書面決議書全員簽名,日後有爭議沒書面等於沒證據。內行人提示:你若是少數方被迫簽字,可在簽名旁加註「保留異議」四個字,這是日後在法庭上跟多數派切割責任的關鍵。
Q3民法 695 條是什麼?▾
規定多名清算人對清算事務的決議採過半數決,避免清算僵局,是合夥清算的內部交通號誌。
Q4清算人決議的過半數怎麼算?▾
全體清算人半數以上同意,3 人需 2 票、4 人需 3 票,票數相等不成立。
Q5什麼是清算僵局?▾
因決議門檻過高或票數相等導致清算無法推進的停滯狀態,695 條用過半數決來打破它。
Q6清算人決議和合夥事務決議有什麼不同?▾
都採多數決邏輯,但清算階段適用 695 條,存續期間事務決議適用民法 671、673。
Q7我是少數清算人,每次都被多數壓過怎麼辦?▾
放棄會議內翻盤,改走民法 692 條聲請解任,或聲請法院介入裁定方向。
Q8怎麼阻止多數清算人賤賣合夥財產?▾
立即聲請假處分阻止過戶移轉,同步聲請法院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9清算人決議要怎麼留證據?▾
要求作成書面決議書全員簽名;被迫簽字時於簽名旁加註「保留異議」四字。
Q10清算人人數怎麼設才不會僵局?▾
合夥契約階段把清算人設奇數(1、3、5)並指定信任的人,從結構上避免票數相等。
Q11民法 695 vs 公司法 85 差在哪?▾
695 是合夥清算人過半數決,公司法 85 是無限公司清算人過半數決,主體與適用法不同。
Q12清算人 2 票對 2 票算過半嗎?▾
不算。4 人過半需 3 票,2 比 2 是僵局,須協商或聲請法院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695 | company_85 | board_206 |
|---|---|---|---|
| 適用主體 | 合夥清算人(民法 695) | 無限公司清算人(公司法 85)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司法 206) |
| 決議門檻 | 清算人過半數 | 清算人過半數 | 出席過半 + 表決權過半 |
| 少數保護機制 | 外部:解任之訴、法院介入、損害賠償 | 外部:法院解任、監督 | 迴避利益衝突、撤銷決議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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