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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94 條(清算人之選任)

  1. 1.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2. 2.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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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4 條規定,合夥解散後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定,不需全體同意。

Q · 合夥拆夥後,一個合夥人擺爛,剩下的人能自己選清算人嗎?

依民法第 694 條,合夥解散後的清算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進行,或由合夥人選任之清算人代行。第二項明定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不需要全體同意。因此只要過半數合夥人同意,即可選出清算人啟動程序,不會被失聯或拒不配合的少數方卡死。但選任前仍應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留存通知證據。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不是說散就散。錢還沒收回、債還沒還完、桌子椅子還沒分,這些事誰來處理?這條告訴你:原則上是「全體合夥人一起做」,要嘛大家一起捲袖子算帳,要嘛投票選出清算人代勞。重點在第二項那句「過半數決之」,它打破了合夥法一個讓很多人意外的預設:合夥的重大決定通常要全體同意,但選清算人不用,過半數就行。為什麼?因為如果選清算人也要全體同意,那只要有一個合夥人擺爛或失聯,整個合夥就會卡死在「無人清算」的狀態,債權人追不到錢,合夥人拿不回出資。立法者特別在這裡開了一道後門,讓多數決可以推動清算啟動。你如果是被少數派卡住的那一方,這條就是你的破局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4 條為合夥清算的程序啟動規範。合夥解散後,清算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進行,或由合夥人選任之清算人代行。其關鍵在於第二項將清算人之選任門檻定為「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而非合夥重大事務常見的全體同意,目的在避免任一合夥人以消極不配合癱瘓清算程序,確保解散後的合夥財產能被即時清理與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人三個,一個失聯,另外兩個能自己決定怎麼清算嗎?

可以啟動清算人選任。民法第 694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過半數即可,三人中的兩人就是過半數。但必須有書面紀錄證明已通知失聯那位(例如寄存證信函到其戶籍地),不能直接跳過。通知一定要留書面證據,日後對方主張不知情時就是護身符。

Q2清算人一定要是合夥人嗎?可以請外面的會計師嗎?

可以。本條未限制清算人必須是合夥人,過半數投票後可選任外部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律師擔任,費用從合夥財產支出。當合夥人之間信任已破裂時,外部清算人通常較不會偏袒任一方,分配結果接受度也較高。

Q3如果過半數選的清算人擺明偏袒他們那一邊怎麼辦?

可依民法第 692 條精神向法院聲請解任不適任清算人並改選或由法院指定,重點是要有具體事證,例如帳目不透明、處分財產低於市價、特定債權刻意不收等。聲請解任前先用書面要求清算人提供帳目,他拒絕或回覆閃躲本身就是有力的證據材料。

Q4合夥解散後清算怎麼進行?

原則由合夥人全體共同清算,或由合夥人選任之清算人代行清算事務(民法 694 條第一項)。

Q5民法 694 條的過半數決是什麼意思?

選任清算人只需合夥人全體人數的過半數同意,不必全體一致,目的在防止程序被少數方卡死。

Q6合夥清算人是誰?一定要找外人嗎?

原則就是合夥人全體一起當清算人,請外部會計師或律師是選項不是義務。

Q7合夥清算跟公司清算有什麼不同?

公司清算有公司法整套法定程序與債權人保護,合夥清算僅民法精簡規範,自由度高但保護少。

Q8合夥拆夥後怎麼啟動清算?

確認已解散 → 清點過半數 → 書面通知召開選任會議 → 做成決議書選出清算人啟動清算。

Q9合夥人失聯,剩下的人怎麼清算?

只要湊足過半數即可選任清算人,但須以存證信函等書面通知失聯方並留存證據。

Q10清算人費用誰出、怎麼算?

清算人(含外部專業人士)的費用從合夥財產支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Q11怎麼證明已通知失聯合夥人?

寄存證信函至其戶籍地並保留回執,或以可追蹤的書面方式通知,作為對方主張不知情時的反證。

Q12合夥清算 vs 公司清算哪個自由?

合夥清算當事人自治空間大、程序簡,但債權人保護弱;公司清算程序嚴格但保護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tnership_liquidationcompany_liquidation
法源依據民法第 694、695、697、699 條(精簡)公司法第 79–97、322–356 條(完整)
清算人選任門檻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民法 694 II)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法定程序嚴格
債權人保護規範較少,財產流失風險高有公告催報債權等法定保護程序
程序自由度高,當事人自治空間大低,須依公司法強制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85 条(組合の清算人の選任,清算人の選任は組合員の過半数で決する)
🇰🇷 韓國민법 제721조(청산인 — 청산인의 선임은 조합원의 과반수로써 결정한다)
🇨🇳 中國民法典第 978 条(合伙清算與賸餘財產分配)
🇩🇪 德國BGB §§ 735–739(Liquidation der GbR,seit MoPeG 2024;Bestellung der Liquidator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8(liquidation de la société et nomination du liquidateur)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3(right to wind up partnership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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