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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94 條(清算人之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2.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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