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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94 條(清算人之選任)

  1. 1.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2. 2.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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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4 條規定,合夥解散後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定,不需全體同意。

Q · 合夥拆夥後,一個合夥人擺爛,剩下的人能自己選清算人嗎?

依民法第 694 條,合夥解散後的清算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進行,或由合夥人選任之清算人代行。第二項明定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不需要全體同意。因此只要過半數合夥人同意,即可選出清算人啟動程序,不會被失聯或拒不配合的少數方卡死。但選任前仍應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留存通知證據。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不是說散就散。錢還沒收回、債還沒還完、桌子椅子還沒分,這些事誰來處理?這條告訴你:原則上是「全體合夥人一起做」,要嘛大家一起捲袖子算帳,要嘛投票選出清算人代勞。重點在第二項那句「過半數決之」,它打破了合夥法一個讓很多人意外的預設:合夥的重大決定通常要全體同意,但選清算人不用,過半數就行。為什麼?因為如果選清算人也要全體同意,那只要有一個合夥人擺爛或失聯,整個合夥就會卡死在「無人清算」的狀態,債權人追不到錢,合夥人拿不回出資。立法者特別在這裡開了一道後門,讓多數決可以推動清算啟動。你如果是被少數派卡住的那一方,這條就是你的破局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4 條為合夥清算的程序啟動規範。合夥解散後,清算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進行,或由合夥人選任之清算人代行。其關鍵在於第二項將清算人之選任門檻定為「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而非合夥重大事務常見的全體同意,目的在避免任一合夥人以消極不配合癱瘓清算程序,確保解散後的合夥財產能被即時清理與分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解散後清算怎麼進行?

原則由合夥人全體共同清算,或由合夥人選任清算人代行(民法 694 條第一項)。

Q2選任清算人要全體合夥人同意嗎?

不用,民法 694 條第二項明定過半數即可,避免少數方卡死程序。

Q3清算人一定要是合夥人嗎?

不一定,本條未限制,過半數投票後可選外部會計師或律師擔任。

Q4合夥人失聯,剩下的人能自己清算嗎?

能,只要湊足過半數即可選任清算人,但須書面通知失聯方並留證。

Q5清算人費用誰負擔?

從合夥財產支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Q6過半數選的清算人偏袒對方怎麼辦?

可依民法 692 條精神聲請法院解任不適任清算人,須有具體事證。

Q7合夥清算跟公司清算一樣嗎?

不同,公司清算有公司法整套程序,合夥清算僅民法精簡規範,自由度高保護少。

Q8沒有人出來清算,債權人能做什麼?

可聲請法院介入指定清算人,不必等合夥人內鬥結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tnership_liquidationcompany_liquidation
法源依據民法第 694、695、697、699 條(精簡)公司法第 79–97、322–356 條(完整)
清算人選任門檻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民法 694 II)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法定程序嚴格
債權人保護規範較少,財產流失風險高有公告催報債權等法定保護程序
程序自由度高,當事人自治空間大低,須依公司法強制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85 条(組合の清算人の選任,清算人の選任は組合員の過半数で決する)
🇰🇷 韓國민법 제721조(청산인 — 청산인의 선임은 조합원의 과반수로써 결정한다)
🇨🇳 中國民法典第 978 条(合伙清算與賸餘財產分配)
🇩🇪 德國BGB §§ 735–739(Liquidation der GbR,seit MoPeG 2024;Bestellung der Liquidator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8(liquidation de la société et nomination du liquidateur)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3(right to wind up partnership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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