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2 條(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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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2 條規定合夥三種解散事由: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Q · 合夥什麼時候會解散?
依民法第 692 條,合夥在三種法定事由下解散:第一款存續期限屆滿、第二款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第三款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要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程序,合夥人在清算完成前仍負對外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合夥不是公司,沒有「永續經營」這個預設值。它的生命有三個天然斷點,撞到任何一個就自動結束。第一個是時間到了,當初約定做五年就五年,期滿不續約就解散。第二個是大家都想散夥,全體同意就能立刻拆夥,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個是事業本身走完了,目的達成了(例如為了蓋一棟樓而合夥,樓蓋完了)或者目的根本達不到了(市場消失、政府禁止),這時合夥失去存在意義,自動進入解散狀態。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了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程序、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好幾關要走。很多人在這個階段最容易搞錯:以為解散當天合夥就消失了,自己拍拍屁股走人,結果債權人找上門才發現自己還在連帶責任的射程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2 條為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規範,列舉三款使合夥進入解散狀態的情形: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解散非合夥關係之消滅,而係清算程序之起點,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於清算終結前持續存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解散就代表結束了嗎?▾
不是。解散只是進入清算程序的開關,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在清算完成前仍然存在。
Q2目的事業不能完成怎麼認定?▾
指客觀上做不下去(市場消失、法令禁止、原料斷絕),不是主觀厭倦或合夥人鬧翻。
Q3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需要書面嗎?▾
法律未強制,但建議留書面或可證明紀錄,否則日後易有人翻臉否認。
Q4沒約定期限的合夥怎麼解散?▾
屬不定期合夥,不因期限屆滿解散,須走全體同意解散或個別聲明退夥。
Q5合夥解散後誰負責清算?▾
原則由合夥人全體共同清算,或經決議選任清算人,拒不配合可聲請法院選任。
Q6解散後新增的債務我還要負責嗎?▾
若未對外聲明解散仍以合夥名義交易,可能繼續被算進連帶責任,應儘早書面通知並登報公告。
Q7目的事業完成後團隊想接下個案還算同一合夥嗎?▾
不算。原合夥已因第三款解散,新案件是另一個合夥關係。
Q8合夥解散和退夥差在哪?▾
解散是全體拆夥進入清算,退夥是個別合夥人退場、合夥對其他人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erm_expiry | unanimous_consent | purpose_done_or_impossible |
|---|---|---|---|
| 觸發方式 | 契約約定期限到期自動觸發 | 全體合夥人意思一致 | 目的客觀完成或客觀不能 |
| 是否需共識 | 不需,期滿即生效 | 需全體同意,缺一不可 | 不需合意,依客觀事實認定 |
| 常見爭點 | 期滿後續做易變不定期合夥(§693) | 口頭同意舉證困難 | 「不能完成」常被濫用為「不想做」 |
| 實務風險 | 未表態續任被拖入不定期合夥 | 事後翻臉否認當日同意 | 無人啟動清算停留灰色狀態、責任續累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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