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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92 條(合夥之解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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