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92 條(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2 條規定合夥三種解散事由: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Q · 合夥什麼時候會解散?

依民法第 692 條,合夥在三種法定事由下解散:第一款存續期限屆滿、第二款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第三款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要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程序,合夥人在清算完成前仍負對外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合夥不是公司,沒有「永續經營」這個預設值。它的生命有三個天然斷點,撞到任何一個就自動結束。第一個是時間到了,當初約定做五年就五年,期滿不續約就解散。第二個是大家都想散夥,全體同意就能立刻拆夥,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個是事業本身走完了,目的達成了(例如為了蓋一棟樓而合夥,樓蓋完了)或者目的根本達不到了(市場消失、政府禁止),這時合夥失去存在意義,自動進入解散狀態。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了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程序、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好幾關要走。很多人在這個階段最容易搞錯:以為解散當天合夥就消失了,自己拍拍屁股走人,結果債權人找上門才發現自己還在連帶責任的射程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2 條為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規範,列舉三款使合夥進入解散狀態的情形: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解散非合夥關係之消滅,而係清算程序之起點,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於清算終結前持續存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解散就代表結束了嗎?

不是。解散只是進入清算程序的開關,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在清算完成前仍然存在。

Q2目的事業不能完成怎麼認定?

指客觀上做不下去(市場消失、法令禁止、原料斷絕),不是主觀厭倦或合夥人鬧翻。

Q3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需要書面嗎?

法律未強制,但建議留書面或可證明紀錄,否則日後易有人翻臉否認。

Q4沒約定期限的合夥怎麼解散?

屬不定期合夥,不因期限屆滿解散,須走全體同意解散或個別聲明退夥。

Q5合夥解散後誰負責清算?

原則由合夥人全體共同清算,或經決議選任清算人,拒不配合可聲請法院選任。

Q6解散後新增的債務我還要負責嗎?

若未對外聲明解散仍以合夥名義交易,可能繼續被算進連帶責任,應儘早書面通知並登報公告。

Q7目的事業完成後團隊想接下個案還算同一合夥嗎?

不算。原合夥已因第三款解散,新案件是另一個合夥關係。

Q8合夥解散和退夥差在哪?

解散是全體拆夥進入清算,退夥是個別合夥人退場、合夥對其他人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rm_expiryunanimous_consentpurpose_done_or_impossible
觸發方式契約約定期限到期自動觸發全體合夥人意思一致目的客觀完成或客觀不能
是否需共識不需,期滿即生效需全體同意,缺一不可不需合意,依客觀事實認定
常見爭點期滿後續做易變不定期合夥(§693)口頭同意舉證困難「不能完成」常被濫用為「不想做」
實務風險未表態續任被拖入不定期合夥事後翻臉否認當日同意無人啟動清算停留灰色狀態、責任續累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82 条(組合の解散事由)
🇰🇷 韓國민법 제720조(부득이한 사유로 인한 해산청구)
🇨🇳 中國《合伙企業法》第85條(合伙企業解散事由)
🇩🇪 德國BGB § 729(Auflösungsgründe der Gesellschaft,2024 MoPeG 後)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7(causes de dissolution de la société)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1(Events Causing Dissolution and Winding U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