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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692合夥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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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2 條規定合夥三種解散事由: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Q · 合夥什麼時候會解散?

三種情況:期限到、全體同意、目的完成或做不下去

依民法第 692 條,合夥在三種法定事由下解散:第一款存續期限屆滿、第二款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第三款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要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程序,合夥人在清算完成前仍負對外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合夥不是公司,沒有「永續經營」這個預設值。它的生命有三個天然斷點,撞到任何一個就自動結束。第一個是時間到了,當初約定做五年就五年,期滿不續約就解散。第二個是大家都想散夥,全體同意就能立刻拆夥,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個是事業本身走完了,目的達成了(例如為了蓋一棟樓而合夥,樓蓋完了)或者目的根本達不到了(市場消失、政府禁止),這時合夥失去存在意義,自動進入解散狀態。注意「解散」不等於「結束」,它只是按下了清算的啟動鍵,後面還有清算程序、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等好幾關要走。很多人在這個階段最容易搞錯:以為解散當天合夥就消失了,自己拍拍屁股走人,結果債權人找上門才發現自己還在連帶責任的射程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2 條為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規範,列舉三款使合夥進入解散狀態的情形: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解散非合夥關係之消滅,而係清算程序之起點,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於清算終結前持續存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契約沒寫期限,怎麼判斷什麼時候解散?

沒約定期限的合夥屬於不定期合夥,不會因為期限屆滿而解散,但合夥人可隨時聲明退夥(民法第686條),全體合夥人也可隨時同意解散(第692條第二款)。內行人提示:不定期合夥最大的風險是有人想散、有人想繼續,這時要走「聲明退夥」而非「解散合夥」,前者是個人退場、後者是全體拆夥,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2目的事業到底完成了沒,怎麼認定?

看當初合夥契約寫的目的。若寫「合夥興建並出售某棟大樓」,房子蓋好且全部賣完就算完成;若寫「經營餐廳事業」,這個目的本身沒有終點,就不會因第三款解散。內行人提示:簽約時目的條款寫得越具體越好,「經營咖啡店」與「在中山區經營一家為期三年的咖啡店」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3合夥解散後新發生的債務我還要負責嗎?

若解散後其他合夥人仍以合夥名義對外交易,而你未對外聲明解散,這些新債務仍可能算進你的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應立刻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合夥已解散,並考慮登報公告,這份公告的功能就是切斷你對「解散後新發生債務」的責任。

Q4民法 692 條是什麼?

規定合夥三種法定解散事由:期限屆滿、全體同意、目的完成或不能完成,是合夥生命週期的法定出口。

Q5合夥三種解散事由差在哪?

期滿是時間自動觸發、全體同意需所有人合意、目的完成或不能是依客觀事實認定,三者門檻與舉證完全不同。

Q6什麼叫合夥目的事業不能完成?

指客觀上無法繼續(市場消失、法令禁止、原料斷絕),不含合夥人主觀厭倦或彼此鬧翻。

Q7合夥解散和合夥消滅一樣嗎?

不一樣。解散只是啟動清算,合夥人格與對外責任在清算完成前都還存在。

Q8合夥解散程序怎麼走?

確認解散事由 → 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 對外聲明+登報公告 → 啟動清算 → 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

Q9合夥全體同意解散要怎麼證明?

留書面解散協議或會議紀錄、簽名,避免事後有人否認當日同意。口頭同意舉證困難。

Q10解散後其他合夥人不配合清算怎麼辦?

可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並書面要求啟動清算,避免合夥停留實質解散但程序未完的灰色狀態。

Q11怎麼切斷解散後新發生債務的責任?

儘早書面通知往來對象合夥已解散,必要時登報公告,公告功能即切斷對解散後新債務的連帶責任。

Q12合夥解散 vs 個別退夥差在哪?

解散是全體拆夥進入清算,退夥(民法 686)是個別合夥人退場、合夥對其他人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rm expiryUnanimous consentPurpose done or impossible
觸發方式契約約定期限到期自動觸發全體合夥人意思一致目的客觀完成或客觀不能
是否需共識不需,期滿即生效需全體同意,缺一不可不需合意,依客觀事實認定
常見爭點期滿後續做易變不定期合夥(§693)口頭同意舉證困難「不能完成」常被濫用為「不想做」
實務風險未表態續任被拖入不定期合夥事後翻臉否認當日同意無人啟動清算停留灰色狀態、責任續累積

Term expiry

觸發方式
契約約定期限到期自動觸發
是否需共識
不需,期滿即生效
常見爭點
期滿後續做易變不定期合夥(§693)
實務風險
未表態續任被拖入不定期合夥

Unanimous consent

觸發方式
全體合夥人意思一致
是否需共識
需全體同意,缺一不可
常見爭點
口頭同意舉證困難
實務風險
事後翻臉否認當日同意

Purpose done or impossible

觸發方式
目的客觀完成或客觀不能
是否需共識
不需合意,依客觀事實認定
常見爭點
「不能完成」常被濫用為「不想做」
實務風險
無人啟動清算停留灰色狀態、責任續累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682 条(組合の解散事由)
韓國민법 제720조(부득이한 사유로 인한 해산청구)
中國《合伙企業法》第85條(合伙企業解散事由)
德國BGB § 729(Auflösungsgründe der Gesellschaft,2024 MoPeG 後)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7(causes de dissolution de la société)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1(Events Causing Dissolution and Winding U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0181105 制定)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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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92 條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