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7 條(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 1.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 2.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 3.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 4.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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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7 條規定合夥清算順位:合夥財產先清償債務(含未到期、訴訟中須保留),賸餘才返還各合夥人出資。
Q · 合夥拆夥時,我能不能先把出資拿回來?
依民法第 697 條,合夥財產必須先清償合夥債務,連未到期或訴訟中的債務都要先劃出保留所需數額,之後的賸餘財產才返還各合夥人出資。換言之,債權人的清償順位永遠排在合夥人取回出資之前,若合夥財產不足,出資可能無法全額返還。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的時候,錢要怎麼分?很多人以為「我出多少就拿回多少」,錯了。這條規定了一個鐵律:債主先拿,合夥人後拿。就算債務還沒到期、就算還在打官司,都要先把那筆錢從合夥財產裡「劃出來」鎖住,剩下的才輪到合夥人分回自己的出資。更關鍵的是第三項:你當初出的不是錢,是一台機器、一塊地、一個專利?拆夥的時候不是把東西原物還你,是按「你出資那一刻」的估價還你錢。這條法律改寫了你跟合夥夥伴之間的退場順位,讀懂了你才知道為什麼合夥契約簽下去那一刻,估價單就決定了你五年後能拿回多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7 條為合夥清算的財產分配順位規範:合夥解散清算時,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未到期或訴訟中的債務須劃出保留必需數額,其後賸餘財產始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財產權出資,金錢以外的出資按出資時價額返還,並得在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價以供清償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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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拆夥時,出資可以全部拿回來嗎?▾
不一定。依民法第 697 條,合夥財產要先清償債務、保留訴訟中與未到期債務所需金額,剩下的才返還出資;若虧損嚴重,出資可能拿不回全額。
Q2合夥還有債務沒還,可以先分錢嗎?▾
不可以。清償(或保留)合夥債務是返還出資的前提,這是保護債權人的強制規定。
Q3我當初出的是機器設備,拆夥時還我設備還是錢?▾
返還的是錢,而非原物。依第三項,金錢以外財產權的出資以「出資時的價額」返還。
Q4合夥還在打官司,能先拆夥分錢嗎?▾
可以分配,但須先把訴訟標的金額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剩餘部分才能分配。
Q5合夥現金不夠還債怎麼辦?▾
依第四項,得在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土地、設備、存貨等)變賣為金錢以供清償與返還。
Q6合夥債務和出資返還,哪個先?▾
債務優先。順位為:清償/保留合夥債務 → 返還合夥人出資 → 賸餘財產分配。
Q7金錢以外的出資怎麼計算返還金額?▾
按出資當時的估定價額計算,不論該財產日後漲跌,因此出資時的書面估價是關鍵依據。
Q8合夥清算誰來處理?▾
由清算人處理,清算人的選任與職務見民法第 694 條,清算人須依法定順位處理財產,違反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partnership | company_liquidation |
|---|---|---|
| 適用主體 | 合夥(無獨立法人格) | 公司(獨立法人格) |
| 清償順位法源 | 民法第 697 條 | 公司法(如無限公司第 90 條) |
| 債權人地位 | 優先於合夥人取回出資 | 優先於股東分派賸餘 |
| 不足時責任 | 合夥人對外負補充連帶責任(民法第 681 條) | 視公司型態,股東責任有限或無限 |
| 非現金出資返還 | 按出資時價額返還金錢 | 依清算分派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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