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7 條(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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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7 條規定合夥清算順位:合夥財產先清償債務(含未到期、訴訟中須保留),賸餘才返還各合夥人出資。
Q · 合夥拆夥時,我能不能先把出資拿回來?
不行,合夥債務沒清償完出資不能先拿
依民法第 697 條,合夥財產必須先清償合夥債務,連未到期或訴訟中的債務都要先劃出保留所需數額,之後的賸餘財產才返還各合夥人出資。換言之,債權人的清償順位永遠排在合夥人取回出資之前,若合夥財產不足,出資可能無法全額返還。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的時候,錢要怎麼分?很多人以為「我出多少就拿回多少」,錯了。這條規定了一個鐵律:債主先拿,合夥人後拿。就算債務還沒到期、就算還在打官司,都要先把那筆錢從合夥財產裡「劃出來」鎖住,剩下的才輪到合夥人分回自己的出資。更關鍵的是第三項:你當初出的不是錢,是一台機器、一塊地、一個專利?拆夥的時候不是把東西原物還你,是按「你出資那一刻」的估價還你錢。這條法律改寫了你跟合夥夥伴之間的退場順位,讀懂了你才知道為什麼合夥契約簽下去那一刻,估價單就決定了你五年後能拿回多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7 條為合夥清算的財產分配順位規範:合夥解散清算時,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未到期或訴訟中的債務須劃出保留必需數額,其後賸餘財產始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財產權出資,金錢以外的出資按出資時價額返還,並得在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價以供清償與返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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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還欠錢,但我急著退夥拿錢開新事業,可以強制要求先分嗎?
不行。民法第 697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債務沒清償(或保留)之前,合夥財產不能用來返還出資,這是保護債權人的鐵律。內行人提示:若真的急著退場,可考慮把合夥人地位轉讓給第三人(須其他合夥人同意),拿轉讓金而非清算款,速度快很多。
Q2我當初出的是一塊地,現在地價漲了三倍,拆夥時可以拿回現值嗎?
不行。第三項明確規定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當初估多少還你多少,漲價部分屬合夥營運成果,要按應受分配成數分配(民法第 699 條)。內行人提示:若不想吃這個虧,合夥契約可約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而非「所有權」出資,拆夥時土地仍歸你,只取回使用權。
Q3合夥還在打官司,可不可以先把確定沒爭議的部分分一分?
可以,但必須先把訴訟標的金額(含可能的律師費與遲延利息)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剩餘部分才能分配。內行人提示:劃出的保留款最好存入專戶由全體合夥人共管或交付信託,避免清算人挪用後人去樓空。
Q4民法 697 條是什麼?
合夥清算的財產分配順位規範,確立債務先清償、出資後返還的鐵律,是拆夥分錢的核心條文。
Q5合夥清算順位是什麼?
順位為:清償/保留合夥債務 → 返還各合夥人出資 → 賸餘財產按成數分配,債主永遠優先於合夥人。
Q6什麼叫劃出保留?
對未到期或訴訟中的合夥債務,先從合夥財產中撥出清償所需金額鎖住,不得先行分配給合夥人。
Q7金錢以外財產權出資是什麼意思?
指以機器、土地、專利等財產權而非現金作為出資,返還時按出資當時的估定價額折算現金,不返還原物。
Q8合夥拆夥怎麼分錢?
先清償合夥債務、保留訴訟中與未到期債務金額,賸餘才返還出資,最後依民法 699 按成數分配。
Q9合夥債務怎麼清償?
由清算人以合夥財產清償已到期債務,現金不足時得在必要限度內變賣合夥財產換現。
Q10訴訟中的債務怎麼保留金額?
參考律師意見按高標估算訴訟標的金額(含律師費、遲延利息),自合夥財產劃出,最好存入專戶共管。
Q11合夥財產不夠還債怎麼變現?
依第四項,清算人有權在必要限度內將土地、設備、存貨等合夥財產變賣為金錢,不需每位合夥人逐一同意。
Q12民法 697 vs 公司清算順位差在哪?
原理相同(債權人先於出資人),但合夥無獨立法人格,財產不足時合夥人還要負補充連帶責任(民法 681),公司則視型態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partnership | company_liquidation |
|---|---|---|
| 適用主體 | 合夥(無獨立法人格) | 公司(獨立法人格) |
| 清償順位法源 | 民法第 697 條 | 公司法(如無限公司第 90 條) |
| 債權人地位 | 優先於合夥人取回出資 | 優先於股東分派賸餘 |
| 不足時責任 | 合夥人對外負補充連帶責任(民法第 681 條) | 視公司型態,股東責任有限或無限 |
| 非現金出資返還 | 按出資時價額返還金錢 | 依清算分派規則 |
civil_partnership
- 適用主體
- 合夥(無獨立法人格)
- 清償順位法源
- 民法第 697 條
- 債權人地位
- 優先於合夥人取回出資
- 不足時責任
- 合夥人對外負補充連帶責任(民法第 681 條)
- 非現金出資返還
- 按出資時價額返還金錢
company_liquidation
- 適用主體
- 公司(獨立法人格)
- 清償順位法源
- 公司法(如無限公司第 90 條)
- 債權人地位
- 優先於股東分派賸餘
- 不足時責任
- 視公司型態,股東責任有限或無限
- 非現金出資返還
- 依清算分派規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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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81105 制定)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0880402 修正)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立法理由一、條文第二項所稱合夥賸餘財產之返還出資,應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為限。為期明確,爰明示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二、第六百六十七條增訂第三項「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則於返還出資時,仍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較為平允。因無明文規定,為避免疑義並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增訂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一、條文第二項所稱合夥賸餘財產之返還出資,應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為限。為期明確,爰明示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二、第六百六十七條增訂第三項「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則於返還出資時,仍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較為平允。因無明文規定,為避免疑義並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增訂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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