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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89 條(退夥之結算與股分之抵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2.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3.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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