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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89退夥之結算與股分之抵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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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2. 2.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3. 3.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準,股分得以金錢抵還,未了結事務於了結後計算損益。

Q · 退夥時能拿回多少錢?怎麼算?

看退夥那天合夥值多少,不是當初投多少

依民法第689條,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賺了多拿、賠了少拿,跟當初出資金額無直接關係。你的股分不論當初是出錢、出設備或出技術,其他合夥人都有權直接折現金給你;退夥當下尚未了結的案子,要等了結後才納入損益計算。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今天從合夥退出去,能拿回多少?很多人以為「我當初出多少就拿回多少」,錯得離譜。這條告訴你的真相是:結算時看的是「你退夥那一天合夥的財產狀況」,不是你當初投入的金額。如果合夥這幾年賺了,你可以拿回比當初投入更多;如果合夥虧了,你拿回的會比當初少,甚至可能是零。第二個關鍵:就算你當初是「出技術」「出設備」「出土地」加入合夥的,退夥時其他人不必還你原物,他們可以直接折成現金給你。你想拿回那塊地?對不起,他們有權只給你錢。第三個更殘酷:如果你退夥的當下,合夥還有正在進行的案子(例如蓋到一半的工程、還沒收款的訂單),你的損益要等到這些案子全部了結之後才能算清楚。也就是說,你今天宣布退夥,可能要等一年甚至更久才能拿到最後一筆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9條為合夥退夥之結算規範,確立三項原則:結算以退夥日合夥財產狀況為基準、股分得以金錢抵還不問出資種類、未了結事務於了結後計算損益。此條構成合夥人退場時權益實現的核心計算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退夥能拿回當初的投資金額嗎?

不一定。本條規定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準,賺了多拿、賠了少拿,合夥虧損嚴重時甚至可能拿不回任何錢。退夥前先做財務體檢確認真實價值,再決定時機。

Q2我當初用設備出資,退夥能拿回設備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明文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其他合夥人有權選擇用現金折抵而不返還原物,除非合夥契約明文約定特定資產退夥時返還原物。

Q3退夥能拿回多少?

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準算出你的股分比例,賺多拿賠少拿,與當初出資金額無直接關係。

Q4退夥結算的時點是哪一天?

退夥生效日(依§686聲明退夥或§687法定退夥),該日合夥財產狀況即結算基準。

Q5什麼是金錢抵還?

不問你當初出資是錢、設備或技術,合夥都可選擇以現金折抵股分價值給你,而非返還原物。

Q6未了結事務是什麼意思?

退夥當下尚在進行的合夥案子,其損益須等案子了結後才計算並分配,不在退夥當日一次算清。

Q7退夥結算怎麼進行?

確定退夥日 → 查閱財務(§675) → 資產估值 → 依損益比例(§677)算股分 → 金錢抵還 → 未了結事務後算。

Q8退夥股分金額怎麼算?

退夥日合夥淨資產 × 你的損益分配比例,扣除應分擔負債,未了結事務損益另計。

Q9怎麼確認合夥真實價值?

行使查閱權(§675)取得財報,委請會計師對有形資產、應收帳款、商譽估值。

Q10對方拖延不結算怎麼辦?

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金錢給付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125),宜盡速啟動。

Q11退夥拿回 vs 當初出資哪個多?

看退夥日合夥盈虧:賺了拿回比投入多,賠了比投入少,沒有「至少拿回本金」的保證。

Q12金錢抵還 vs 返還原物誰決定?

原則由合夥(其他合夥人)選擇金錢抵還;要返還原物須契約明文約定,否則退夥人無權強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_settlementoriginal_contribution
計算基準退夥日合夥財產狀況當初投入金額
賺賠承擔賺多拿、賠少拿甚至為零不隨經營波動
返還型態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原物(需契約特別約定)

withdraw_settlement

計算基準
退夥日合夥財產狀況
賺賠承擔
賺多拿、賠少拿甚至為零
返還型態
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

original_contribution

計算基準
當初投入金額
賺賠承擔
不隨經營波動
返還型態
原物(需契約特別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681条(脱退した組合員の持分の払戻し)
韓國민법 제719조(탈퇴조합원의 지분의 계산)
德國BGB § 738(Auseinandersetzung beim Ausscheiden eines Gesellschafters,2024 改革前)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69(retrait d'un associé)+ 1843-4(évaluation des droits sociaux)
美國RUPA § 701(Purchase of Dissociated Partner's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0181105 制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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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89 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