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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88 條(合夥人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2.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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