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8 條(合夥人之關係)
- 1.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2.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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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88條規定開除合夥人須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及通知本人,三要件缺一即開除無效。
Q · 合夥人擺爛或亂搞,可以把他踢出去嗎?
依民法第688條,開除合夥人須同時具備三要件:第一,有客觀上嚴重影響合夥目的的「正當理由」(單純不合不夠);第二,經被開除人以外之「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一個都不能少,多數決無效;第三,須「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三者缺一,開除即不生效力,被開除人得主張回復合夥人身分。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最殘酷的瞬間,往往不是有人想走,而是其他人想趕某個人走。你跟朋友三個人合資開咖啡店,其中一個人擺爛半年、私吞貨款、還跟客人吵架,你想踢他出局,能不能?這條告訴你:可以,但門檻高到讓你想哭。第一,必須有「正當理由」,不是看不順眼、不是理念不合,而是要嚴重到連法官都覺得「這個人留著合夥會崩」。第二,更狠的是「全體同意」,要被踢的那個人自己同意當然不算,但「其他所有合夥人」必須一個不漏全部點頭。三個人合夥踢一個人,剩下兩個必須全同意;五個人合夥踢一個,剩下四個都要點頭。少一個說「再給他一次機會」,這個開除就無效。第三,必須通知本人。沒通知,就算全體同意也不算數。這條的設計哲學很清楚:合夥是高度信任的關係,加入難,趕人更難。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8條為合夥契約中開除合夥人的規範,規定開除須具備正當理由,並經被開除人以外之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且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三項要件採累積適用,缺一即開除不生效力,旨在以高門檻保障個別合夥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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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可以被開除嗎?▾
可以,但須符合民法第688條的正當理由、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通知本人三要件。
Q2開除合夥人需要全體同意嗎?▾
是。除被開除人外,其他合夥人必須一個不漏全部同意,多數決無效。
Q3什麼算開除的正當理由?▾
須客觀上嚴重影響合夥目的,如長期不履行出資、重大背信、刑事牽連合夥事業,單純個性或理念不合不夠。
Q4沒通知本人,開除有效嗎?▾
無效。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是法定要件,未通知縱經全體同意仍不生效力。
Q5三人合夥兩人同意可以踢掉第三人嗎?▾
不行。三人合夥要踢一人,剩下兩人都必須同意,少一票即無效。
Q6合夥契約可以約定多數決開除嗎?▾
可以。合夥契約得自訂多數決開除條款排除全體同意,但須在簽約時即約定,事後修改契約同樣需全體同意。
Q7被違法開除可以怎麼救濟?▾
可發存證信函主張開除無效,並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夥人身分存在之訴,同時主張該期間的損益分配。
Q8與其開除,有沒有更快的方法?▾
可改依民法第686條協議自願退夥,給付退場金讓對方自願離開,通常比強行開除快且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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