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8 條(合夥人之關係)
- 1.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2.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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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88條規定開除合夥人須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及通知本人,三要件缺一即開除無效。
Q · 合夥人擺爛或亂搞,可以把他踢出去嗎?
依民法第688條,開除合夥人須同時具備三要件:第一,有客觀上嚴重影響合夥目的的「正當理由」(單純不合不夠);第二,經被開除人以外之「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一個都不能少,多數決無效;第三,須「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三者缺一,開除即不生效力,被開除人得主張回復合夥人身分。
白話解讀
合夥拆夥最殘酷的瞬間,往往不是有人想走,而是其他人想趕某個人走。你跟朋友三個人合資開咖啡店,其中一個人擺爛半年、私吞貨款、還跟客人吵架,你想踢他出局,能不能?這條告訴你:可以,但門檻高到讓你想哭。第一,必須有「正當理由」,不是看不順眼、不是理念不合,而是要嚴重到連法官都覺得「這個人留著合夥會崩」。第二,更狠的是「全體同意」,要被踢的那個人自己同意當然不算,但「其他所有合夥人」必須一個不漏全部點頭。三個人合夥踢一個人,剩下兩個必須全同意;五個人合夥踢一個,剩下四個都要點頭。少一個說「再給他一次機會」,這個開除就無效。第三,必須通知本人。沒通知,就算全體同意也不算數。這條的設計哲學很清楚:合夥是高度信任的關係,加入難,趕人更難。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8條為合夥契約中開除合夥人的規範,規定開除須具備正當理由,並經被開除人以外之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且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三項要件採累積適用,缺一即開除不生效力,旨在以高門檻保障個別合夥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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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擺爛不做事,可以踢他出去嗎?▾
理論上可以,但門檻很高。第一你要證明這是正當理由(單純擺爛還不夠,要嚴重影響合夥目的),第二要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一個都不能少。實務上多數人卡在第二關。內行人提示:與其硬踢,不如依民法第686條跟對方談自願退夥加補償金,比開除快很多也不會撕破臉。
Q2合夥契約沒寫怎麼開除合夥人,可以事後補約定嗎?▾
理論上可以,但修改合夥契約本身就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包含你想踢的那個人,所以實務上幾乎不可能事後補。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律師都堅持簽合夥契約時一定要寫退場條款,包含多數決開除機制、具體正當理由清單、退場補償計算方式。
Q3被開除了但程序不對,我可以怎麼辦?▾
立刻發存證信函主張開除無效,要求恢復合夥人身分;對方不理會就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夥人身分存在之訴,同時主張這段期間的損益分配。內行人提示:程序瑕疵最常見的是漏通知和少一個合夥人沒同意,這兩點都是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開除無效。
Q4合夥人擺爛可以開除嗎?▾
可以,但須符合民法688條正當理由、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通知本人三要件,缺一即無效。
Q5民法688條開除三要件是什麼?▾
正當理由(客觀嚴重影響合夥目的)、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多數決不足)、通知被開除人,三者缺一不可。
Q6什麼算開除合夥人的正當理由?▾
長期不履行出資、重大背信、私吞合夥資金、刑事牽連合夥事業等嚴重影響合夥目的之事由,單純個性或理念不合不夠。
Q7開除和退夥差在哪?▾
開除是其他合夥人把某人趕出去(688),退夥是合夥人自己聲明離開(686),兩者門檻與發動方完全不同。
Q8怎麼合法開除合夥人?▾
蒐集正當理由證據 → 取得其他合夥人全體書面同意 → 存證信函通知本人 → 依689條結算。
Q9被開除的合夥人怎麼結算?▾
依民法689條,按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計算其應分得份額,以金錢抵還其出資與盈餘。
Q10提確認合夥人身分之訴要花多少?▾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1.1%),律師費另計,建議先評估合夥財產規模再決定。
Q11怎麼證明開除程序合法?▾
保留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紀錄、決議會議紀錄、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三項證據鏈缺一易被推翻。
Q12合夥人開除 vs 聲明退夥哪個快?▾
協議退夥(686)通常快得多,因為開除卡在全體同意門檻;實務多以給退場金談自願退夥取代強行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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