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0 條(退夥人之責任)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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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0 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合夥債務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僅消滅時效可阻卻,退夥不影響既存債務。
Q · 退夥後,合夥以前欠的債還要我還嗎?
依民法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退夥只切斷你對「未來新債務」的責任,過去的債務一筆都不會因退夥而消滅。唯一能阻卻的是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內部與其他合夥人簽的免責協議只在合夥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以為退夥就是「拍拍屁股走人,從此跟合夥的爛攤子無關」?這條會打醒你。它說:退夥之前合夥所積欠的債務,就算你已經退出去了,債權人還是可以來找你要錢。你跟朋友合夥開公司,第三年合夥跟銀行借了五百萬。第四年你決定退出,辦完所有結算手續,拿了你的份額離開。第五年合夥還不出這筆錢,銀行可以直接告你,是的,告你個人,要你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為什麼?因為合夥不像有限公司,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民法第681條),你的責任不會因為退夥就消失。更殘酷的是,這條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那筆債務是你退夥前發生的,不管過了多少年,你都跑不掉。唯一能擋住的,是消滅時效(一般15年)。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0 條規範退夥人責任,明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已負之債務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規定源於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之本質,退夥僅免除退夥人對未來新生債務之責任,既存債務不因退夥而消滅,僅得以消滅時效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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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90 條是什麼?▾
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合夥債務仍須負連帶責任,退夥不消滅既存債務。
Q2退夥三年了被合夥債權人告,要還嗎?▾
若債務發生在退夥前原則上要還,沒有期限,只有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能擋。
Q3退夥免責協議對債權人有效嗎?▾
無效。免責協議只在合夥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Q4退夥前怎麼保護自己?▾
查清全部負債、要求其他合夥人提供擔保、退夥前清償既存債務。
Q5合夥退夥跟有限公司退股責任差在哪?▾
合夥退夥仍負退夥前債務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公司退股後對公司債務原則上免責。
Q6退夥人還錢後可以向誰追償?▾
可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合夥人按內部分擔比例追償。
Q7退夥前不知道的債務也要負責嗎?▾
要。只要是退夥前發生的,知不知道都不影響你的責任。
Q8繼承人辦理退夥也要負責嗎?▾
在繼承範圍內須承擔退夥前債務,除非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rtnership | limited_company |
|---|---|---|
| 退夥/退股後對既存債務責任 | 退夥前債務仍負無限連帶責任(民法 690) | 退股後對公司債務原則上免責 |
| 責任範圍 | 以個人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
| 債權人求償對象 | 可直接告退夥人個人 | 原則上僅得對公司求償 |
| 退場法律風險 | 高,須長期承擔不確定性 | 低,退股即切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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