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成立後,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2.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6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