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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夥成立後,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2.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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