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6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