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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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ihsuan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人不得隨意加入—屬人性契約
liufu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屬人性契約條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