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 1.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 2.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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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91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才能允許他人入夥;新入夥人對入夥前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Q · 加入別人的合夥,要扛之前的債務嗎?
依民法第691條,入夥有兩道關卡:第一,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任何一人反對即無法加入(非多數決);第二,一旦入夥,對加入前合夥所負的全部債務,要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之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入夥不是只接收未來利潤,連過去的舊帳也一起扛,債權人可單獨向新入夥人全額追償。
白話解讀
你跟兩個朋友合夥開咖啡店,生意上軌道後其中一人想拉他表哥進來「一起玩」,覺得多一個人多一份資金沒什麼大不了。錯了。在合夥的世界裡,新人進場必須「全體同意」,只要有一個人說不,這扇門就關上。更狠的是第二項:新加入的人,要對你們之前欠的所有債務負連帶責任,跟原始合夥人一模一樣。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雙向防火牆。一方面保護原始合夥人免於被陌生人強塞進來分享信任與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警告想加入的人:你不是只接收未來的利潤,你連同過去的爛帳一起扛。很多人簽入夥協議前不知道這條,以為「我又沒參與當時的決策,憑什麼要我還」,等到債權人上門才發現自己已經沒有退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691條為合夥入夥的規範,建立兩項核心規則:其一,合夥成立後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始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體現合夥的人合性與一票否決原則;其二,新入夥人對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之連帶責任,構成入夥的債務承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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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入合夥要扛之前的債務嗎?▾
要,依民法691條第2項,對入夥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但內部對其他合夥人有追償權。
Q2合夥多數決可以拉新人入夥嗎?▾
不行,民法691條第1項要求全體同意,一票反對就關門,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
Q3入夥前該查什麼?▾
資產負債表、未結訴訟、保證債務、銀行對帳單,並要求原合夥人提供債務揭露聲明。
Q4新人付的入夥金算什麼?▾
原則上是出資計入合夥財產,非分給其他合夥人個人,但契約可另約定。
Q5被隱瞞舊債而入夥怎麼辦?▾
可評估民法92條詐欺撤銷,自發現詐欺起1年內行使(民法93條)。
Q6合夥入夥和公司增資入股差在哪?▾
合夥要全體同意且扛舊債;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依公司法多數決。
Q7我反對新人加入需要說理由嗎?▾
不需要,書面表示「依民法691條本人不同意」即可,理由越多反給對方說服空間。
Q8入夥債務有時效嗎?▾
入夥規定本身無特定時效,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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