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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691 條(入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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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2. 2.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91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才能允許他人入夥;新入夥人對入夥前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Q · 加入別人的合夥,要扛之前的債務嗎?

要,且需全體合夥人同意才能入夥

依民法第691條,入夥有兩道關卡:第一,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任何一人反對即無法加入(非多數決);第二,一旦入夥,對加入前合夥所負的全部債務,要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之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入夥不是只接收未來利潤,連過去的舊帳也一起扛,債權人可單獨向新入夥人全額追償。

深度解讀

你跟兩個朋友合夥開咖啡店,生意上軌道後其中一人想拉他表哥進來「一起玩」,覺得多一個人多一份資金沒什麼大不了。錯了。在合夥的世界裡,新人進場必須「全體同意」,只要有一個人說不,這扇門就關上。更狠的是第二項:新加入的人,要對你們之前欠的所有債務負連帶責任,跟原始合夥人一模一樣。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雙向防火牆。一方面保護原始合夥人免於被陌生人強塞進來分享信任與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警告想加入的人:你不是只接收未來的利潤,你連同過去的爛帳一起扛。很多人簽入夥協議前不知道這條,以為「我又沒參與當時的決策,憑什麼要我還」,等到債權人上門才發現自己已經沒有退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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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91 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