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691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才能允許他人入夥;新入夥人對入夥前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Q · 加入別人的合夥,要扛之前的債務嗎?
要,且需全體合夥人同意才能入夥
依民法第691條,入夥有兩道關卡:第一,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任何一人反對即無法加入(非多數決);第二,一旦入夥,對加入前合夥所負的全部債務,要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之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入夥不是只接收未來利潤,連過去的舊帳也一起扛,債權人可單獨向新入夥人全額追償。
你跟兩個朋友合夥開咖啡店,生意上軌道後其中一人想拉他表哥進來「一起玩」,覺得多一個人多一份資金沒什麼大不了。錯了。在合夥的世界裡,新人進場必須「全體同意」,只要有一個人說不,這扇門就關上。更狠的是第二項:新加入的人,要對你們之前欠的所有債務負連帶責任,跟原始合夥人一模一樣。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雙向防火牆。一方面保護原始合夥人免於被陌生人強塞進來分享信任與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警告想加入的人:你不是只接收未來的利潤,你連同過去的爛帳一起扛。很多人簽入夥協議前不知道這條,以為「我又沒參與當時的決策,憑什麼要我還」,等到債權人上門才發現自己已經沒有退路。
民法第691條為合夥入夥的規範,建立兩項核心規則:其一,合夥成立後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始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體現合夥的人合性與一票否決原則;其二,新入夥人對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之連帶責任,構成入夥的債務承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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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民法第691條第2項,你加入前的合夥債務你要跟其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這是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單獨找你全額追償,但你內部對其他合夥人有追償權。若入夥時對方刻意隱瞞債務,可主張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但要在發現後一年內行使。
不能。民法第691條第1項要求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一票反對就是關門。但若合夥契約特別約定「過半數同意即可加入新合夥人」,這個約定有效(私法自治),所以簽合夥契約時這條一定要看清楚。
原則上是出資,計入合夥財產,不是分給其他合夥人個人,但合夥契約可以另外約定。若新人加入是因原合夥人想退場,實務上常用退夥加入夥同步處理,退夥結算金與入夥出資在會計與稅務上要分開處理。
要,依民法691條第2項,新入夥人對加入前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規定入夥的兩件事:須全體合夥人同意,以及新人對加入前債務負連帶責任。
合夥重視合夥人之間的信任,重大事項須全體同意,每人享有否決權。
債權人可單獨向任一合夥人請求全部清償,付款的人再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調閱資產負債表、未結訴訟、保證債務與銀行對帳單,並要求全體債務揭露聲明。
書面表示「依民法691條本人不同意」即可,無須說明理由,一句話最有力。
評估民法92條詐欺撤銷入夥,自發現詐欺起1年內行使(民法93條)。
依內部分擔比例向其他合夥人請求,建議入夥協議先約定追償與賠償保證。
合夥要全體同意且扛舊債;公司以出資額為限、依多數決,不及於既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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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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