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0 條(隱名合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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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所謂「他方所經營之事業」,祇需為營業,其形態不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隱名合夥: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
703 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