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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45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隱名合夥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又其出資之財產產權必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全文內容

查隱名合夥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隱名合夥人) 對於他方 (出名營業人) 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之損失之契約 (民法第七○○條) ,故隱名合夥關係之發生,必由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之契約,其所營業係以出名營業人為營業主體,隱名合夥人僅負出資之義務,關於出名營業人之營業上之行為,隱名合夥人對於第三人亦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又隱名合夥人之出資,限於財產 (即金錢及其他動產不動產) ,其財產權必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本件黃林○○獨資經營之福祿摩廈旅社,其房屋及基地既分別為其夫及子女所有,並未移轉與伊,復無憑證足以證明,雙方有以該房屋及基地之使用權為出資之約定,實難僅據其共同生活之夫及子女參與店務,即斷定其夫及子女為隱名合夥人,令負出名營業人責任,就該房屋及基地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民字第 45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隱名合夥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又其出資之財產產權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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