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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701 條(合夥規定之準用)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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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1 條規定,隱名合夥除第 700 至 708 條另有規定外,準用合夥規定,可適用規範從 9 條擴張為 42 條。

Q · 隱名合夥沒寫到的問題要看哪些法條?

依民法第 701 條,隱名合夥沒有規定到的事項,準用合夥的規定。隱名合夥本身只有第 700 至 708 條共 9 條,分紅方法、退夥程序、結算金額等細節都沒寫,這時要回去翻第 667 至 699 條的合夥規定,那才是真正適用的規則。但準用不是全盤照抄,與隱名合夥本質(出名營業人單獨經營、隱名合夥人不對外)牴觸的部分不準用。

白話解讀

民法在隱名合夥這一節只寫了 9 個條文,從第 700 條到第 708 條。但隱名合夥的世界遠比 9 條法律能涵蓋的還複雜:怎麼分紅?誰決定營業方向?怎麼退夥?怎麼計算結算金額?這些細節立法者沒有一條一條寫,因為他們開了一道捷徑:凡是隱名合夥沒寫到的,全部準用合夥的規定。合夥的規定在第 667 到 699 條,整整 33 條。換句話說,當你和朋友是隱名合夥關係,而你們的爭議在第 700 到 708 條找不到答案時,你要去翻第 667 條開始的合夥規定,那才是真正的遊戲規則。這是法律設計上的省力技巧:不重複立法,靠「準用」連結兩套體系。但對讀者來說,這意味著你不能只讀一節,你要讀兩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1 條為隱名合夥節的銜接性規範,明定隱名合夥除第 700 條至第 708 條另有規定外,一律準用第 667 條至第 699 條的合夥規定。其作用是以單一條文連結兩套規範體系,使隱名合夥在分紅、退夥、結算等未明文事項上,得回歸合夥的完整規則處理,但準用以不牴觸隱名合夥本質者為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的規定不夠用時要看哪些法條?

準用合夥規定,去翻民法第 667 至 699 條,實質可用規範共 42 條。

Q2民法 701 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在性質允許範圍內套用合夥規定,牴觸隱名合夥本質者排除。

Q3隱名合夥怎麼分紅?

第 700 至 708 條沒明文,準用第 677 條合夥損益分配規定。

Q4隱名合夥要退夥怎麼辦?

準用合夥退夥規定(第 686 至 691 條),依退夥程序結算。

Q5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要先過性質相容性篩選。

Q6隱名合夥人能不能管營業方向?

原則上不執行業務,但準用合夥事務執行規定可主張部分監督權。

Q7隱名合夥要解散時依哪條?

準用合夥解散事由(第 692 條起)與結算規定。

Q8哪些合夥規定不能準用到隱名合夥?

預設全體合夥人共同對外經營、對外代表權等與隱名性質牴觸者不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lent_partnershipgeneral_partnership
對外責任隱名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不對外負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業務執行由出名營業人單獨經營原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出資歸屬出資移轉為出名營業人之財產出資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損益分配無明文,準用第 677 條合夥規定依第 677 條約定或出資比例
退場結算無明文,準用合夥退夥/解散規定依第 686 至 699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5条〜第542条(匿名組合,部分準用民法組合規定)
🇰🇷 韓國상법 제78조 이하(익명조합)
🇨🇳 中國合夥企業法 有限合夥(隱名出資功能近似,民法典無隱名合夥專節)
🇩🇪 德國HGB §§ 230-236(stille Gesell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871-1873(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limited/silent partner 功能近似,無準用條款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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