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1 條規定,隱名合夥除第 700 至 708 條另有規定外,準用合夥規定,可適用規範從 9 條擴張為 42 條。
Q · 隱名合夥沒寫到的問題要看哪些法條?
準用合夥規定,去看民法第 667 至 699 條
依民法第 701 條,隱名合夥沒有規定到的事項,準用合夥的規定。隱名合夥本身只有第 700 至 708 條共 9 條,分紅方法、退夥程序、結算金額等細節都沒寫,這時要回去翻第 667 至 699 條的合夥規定,那才是真正適用的規則。但準用不是全盤照抄,與隱名合夥本質(出名營業人單獨經營、隱名合夥人不對外)牴觸的部分不準用。
民法在隱名合夥這一節只寫了 9 個條文,從第 700 條到第 708 條。但隱名合夥的世界遠比 9 條法律能涵蓋的還複雜:怎麼分紅?誰決定營業方向?怎麼退夥?怎麼計算結算金額?這些細節立法者沒有一條一條寫,因為他們開了一道捷徑:凡是隱名合夥沒寫到的,全部準用合夥的規定。合夥的規定在第 667 到 699 條,整整 33 條。換句話說,當你和朋友是隱名合夥關係,而你們的爭議在第 700 到 708 條找不到答案時,你要去翻第 667 條開始的合夥規定,那才是真正的遊戲規則。這是法律設計上的省力技巧:不重複立法,靠「準用」連結兩套體系。但對讀者來說,這意味著你不能只讀一節,你要讀兩節。
民法第 701 條為隱名合夥節的銜接性規範,明定隱名合夥除第 700 條至第 708 條另有規定外,一律準用第 667 條至第 699 條的合夥規定。其作用是以單一條文連結兩套規範體系,使隱名合夥在分紅、退夥、結算等未明文事項上,得回歸合夥的完整規則處理,但準用以不牴觸隱名合夥本質者為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去翻民法第 667 條到第 699 條的合夥規定。第 701 條明確說,隱名合夥沒寫到的部分準用合夥規定,所以實質上可用規範共 42 條,不是只有本節 9 條。內行人提示:準用不是照抄,例如合夥對外代表權規定在隱名合夥不適用。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在性質允許範圍內套用並排除性質不合的部分。遇到準用條款要做兩個判斷:被準用的條文長什麼樣、它和你的情況性質上合不合。
第 700 至 708 條未明文分配方法,依第 701 條準用第 677 條合夥損益分配規定,原則上依約定,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定之。
準用合夥規定,去翻民法第 667 至 699 條,實質可用規範共 42 條,不是只有本節 9 條。
隱名合夥的銜接條款,把本節未規定事項導向合夥規定,是打開整套合夥規範庫的鑰匙。
隱名合夥人不對外、只以出資為限負責、由出名營業人單獨經營;合夥人則共同經營並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 667 至 699 條的合夥規定,含出資、損益分配、業務執行、退夥、解散與結算。
先查第 700 至 708 條本節 → 沒答案就依 701 條準用第 667 至 699 條 → 做性質相容性判斷。
本節未明文,準用第 677 條:依約定,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準用合夥退夥規定(第 686 至 691 條),踐行退夥程序並依第 689 條結算出資與盈虧。
檢查該規定是否與隱名合夥本質相容;預設全體合夥人共同對外經營者不準用。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要先過性質相容性篩選,排除與隱名合夥本質牴觸的部分。
| 比較面向 | silent_partnership | general_partnership |
|---|---|---|
| 對外責任 | 隱名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不對外負責 | 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
| 業務執行 | 由出名營業人單獨經營 | 原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
| 出資歸屬 | 出資移轉為出名營業人之財產 | 出資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
| 損益分配 | 無明文,準用第 677 條合夥規定 | 依第 677 條約定或出資比例 |
| 退場結算 | 無明文,準用合夥退夥/解散規定 | 依第 686 至 69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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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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