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2 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2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的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出資人換得的是契約上的分潤與退夥結算請求權。
Q · 我出錢給朋友開店,那些設備還算我的嗎?
依民法第 702 條,隱名合夥人的出資,其財產權自交付起移屬於出名營業人。也就是說你出資買的設備、現金、實物,法律上都變成出名營業人的財產,你不能主張「那是我的東西」。你換到的是契約上的分潤權與退夥時的結算請求權(民法第 709 條),而非物的所有權。這是隱名合夥能順暢經營、出資人享有限責任的結構代價。
白話解讀
你出 200 萬給朋友開咖啡廳,那 200 萬從匯出去的那一刻起,「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你的錢了。它變成出名營業人的財產。你不能說「那台咖啡機是我買的」,咖啡機是出名營業人的;你不能說「店裡的庫存是我的」,庫存也是他的。這聽起來很可怕,但這是隱名合夥的本質結構:你交付的不是「物」,而是「分潤的權利」。換到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契約上的請求權。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出資物還算你的,那店裡的每一個杯子、每一張桌子都會變成共有,債權人來追債的時候也不知道哪些可以扣押,整個營業會無法運作。所以這條把財產所有權集中到出名營業人身上,營業才跑得動。但這也意味著一件事:如果出名營業人跑了或破產了,你要追的不是「我的咖啡機」,而是「我的契約請求權」。這兩條救濟路線的力道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2 條為隱名合夥出資效力的核心規範,明定隱名合夥人交付的出資,其財產權移轉歸屬於出名營業人。其立法目的在使營業財產集中於出名營業人名下,避免營業中各項財產陷於共有狀態而妨礙經營、處分與債權人受償。出資人因此喪失對出資物的所有權,轉而取得契約上的分潤與退夥結算請求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是什麼?▾
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自己名義經營,出資人不對外露名、僅就出資額負責、分享營業利益的合夥型態(民法第 700 條)。
Q2我出資的東西為什麼變成對方的?▾
依民法第 702 條,出資的財產權自交付起移屬於出名營業人,目的是讓營業財產集中、經營順暢。
Q3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嗎?▾
不用。隱名合夥人原則上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民法第 703 條),這是與普通合夥最大的差異。
Q4出名營業人破產時我能拿回出資物嗎?▾
不能主張物的所有權,只能以契約債權人身分在破產程序中申報退夥結算金。
Q5退夥時我能拿回多少?▾
依民法第 709 條結算,按出資比例與營業盈虧計算結算金,拿到的可能是金錢而非原物。
Q6用不動產或商標當出資安全嗎?▾
風險高。所有權會真實移轉到對方名下,合作破裂時你只能要結算金,要不回原物。
Q7隱名合夥和普通合夥差在哪?▾
普通合夥財產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 條)且負連帶無限責任;隱名合夥財產歸出名營業人、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Q8退夥結算金的請求權多久消滅?▾
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自退夥確定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lent_partnership | general_partnership |
|---|---|---|
| 出資財產歸屬 | 移屬出名營業人(民法 702) | 全體公同共有(民法 668) |
| 對外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民法 703) | 連帶無限責任 |
| 對外露名 | 隱名合夥人不露名 | 全體合夥人對外具名 |
| 破產時地位 | 契約債權人,申報結算金 | 共有人 + 連帶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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