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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9 條(隱名合夥出資及餘額之返還)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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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終止時出名營業人須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但出資因虧損減少者僅返還餘存額,隱名合夥人須共同承擔經營虧損。

Q · 隱名合夥拆夥,我那筆出資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並交付其應得利益;但若出資已因經營虧損而減少,只需返還剩下的餘存額。關鍵在於:隱名合夥人享有的是分紅權而非固定利息,因此必須共同承擔下行虧損,這正是它與消費借貸最根本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開店,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這就是隱名合夥。哪天散夥了,你最關心的問題只有一個:我那筆錢拿得回來嗎?這條給你的答案有兩段。第一段是好消息:店收掉時,出名的那位除了把你原本的出資還你,還要把你應得的那份利潤一起交出來。但第二段你必須記在心裡:如果這幾年生意虧損,你的出資已經被虧掉一部分,他只需要還你「剩下的那塊」。換句話說,你不是借錢給他,你是真的在當股東,虧損你要一起承擔。很多人把隱名合夥誤當借款,散夥時才發現對方只還餘額,整個人傻在那裡。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你不虧錢,是在告訴你:當初決定不出面那一刻,你已經選了和老闆一起承擔風險的位置。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9條為隱名合夥終止後之返還規範,確立出名營業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得利益;惟出資若因事業虧損而減少,僅返還其餘存額。本條貫徹隱名合夥人共擔損益之本質,使其與保本性質之消費借貸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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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隱名合夥拆夥能拿回全部出資嗎?

不一定。若期間有虧損,依民法709條但書只能拿回餘存額,不是當初投入的全額。

Q2隱名合夥跟借錢給朋友開店差在哪?

借錢拿固定利息、保本;隱名合夥拿分紅、共擔虧損。一字之差,散夥時命運完全不同。

Q3出名營業人說店虧光不還錢,怎麼辦?

他必須舉證虧損真實性。你有檢查帳目權(民法706),帳目不清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

Q4什麼是餘存額?

原出資扣除應分擔的虧損後剩下的金額,加上應得利益,就是出名營業人實際要返還的數字。

Q5契約能約定不論盈虧都全額返還嗎?

可以。本條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特約排除但書,但要小心被認定為隱藏借貸影響稅務。

Q6隱名合夥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但帳目拖越久越難釐清,終止後應盡快主張。

Q7結算前我可以先要求查帳嗎?

可以。返還前的第一步不是要錢,是要書面結算報告與憑證,否則餘存額由對方說了算。

Q8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嗎?

不用。隱名合夥人分受損失以出資額為限(民法703),不像普通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5条〜第542条(匿名組合、特に第542条 終了時の出資返還)
🇰🇷 韓國상법 제78조〜제86조(익명조합, 특히 제85조 종료 시 출자가액 반환)
🇨🇳 中國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制度(概念近似之有限責任出資人,非完全對應;民法典無隱名合夥專章)
🇩🇪 德國HGB §§ 230–236(Stille Gesellschaft,特に § 235 Auseinandersetz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871–1873(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 美國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limited / silent partner 出資返還,概念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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