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9 條(隱名合夥出資及餘額之返還)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終止時出名營業人須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但出資因虧損減少者僅返還餘存額,隱名合夥人須共同承擔經營虧損。
Q · 隱名合夥拆夥,我那筆出資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並交付其應得利益;但若出資已因經營虧損而減少,只需返還剩下的餘存額。關鍵在於:隱名合夥人享有的是分紅權而非固定利息,因此必須共同承擔下行虧損,這正是它與消費借貸最根本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開店,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這就是隱名合夥。哪天散夥了,你最關心的問題只有一個:我那筆錢拿得回來嗎?這條給你的答案有兩段。第一段是好消息:店收掉時,出名的那位除了把你原本的出資還你,還要把你應得的那份利潤一起交出來。但第二段你必須記在心裡:如果這幾年生意虧損,你的出資已經被虧掉一部分,他只需要還你「剩下的那塊」。換句話說,你不是借錢給他,你是真的在當股東,虧損你要一起承擔。很多人把隱名合夥誤當借款,散夥時才發現對方只還餘額,整個人傻在那裡。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你不虧錢,是在告訴你:當初決定不出面那一刻,你已經選了和老闆一起承擔風險的位置。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9條為隱名合夥終止後之返還規範,確立出名營業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得利益;惟出資若因事業虧損而減少,僅返還其餘存額。本條貫徹隱名合夥人共擔損益之本質,使其與保本性質之消費借貸明確區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拆夥能拿回全部出資嗎?▾
不一定。若期間有虧損,依民法709條但書只能拿回餘存額,不是當初投入的全額。
Q2隱名合夥跟借錢給朋友開店差在哪?▾
借錢拿固定利息、保本;隱名合夥拿分紅、共擔虧損。一字之差,散夥時命運完全不同。
Q3出名營業人說店虧光不還錢,怎麼辦?▾
他必須舉證虧損真實性。你有檢查帳目權(民法706),帳目不清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
Q4什麼是餘存額?▾
原出資扣除應分擔的虧損後剩下的金額,加上應得利益,就是出名營業人實際要返還的數字。
Q5契約能約定不論盈虧都全額返還嗎?▾
可以。本條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特約排除但書,但要小心被認定為隱藏借貸影響稅務。
Q6隱名合夥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但帳目拖越久越難釐清,終止後應盡快主張。
Q7結算前我可以先要求查帳嗎?▾
可以。返還前的第一步不是要錢,是要書面結算報告與憑證,否則餘存額由對方說了算。
Q8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嗎?▾
不用。隱名合夥人分受損失以出資額為限(民法703),不像普通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