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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9 條(隱名合夥出資及餘額之返還)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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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終止時出名營業人須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但出資因虧損減少者僅返還餘存額,隱名合夥人須共同承擔經營虧損。

Q · 隱名合夥拆夥,我那筆出資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709條,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並交付其應得利益;但若出資已因經營虧損而減少,只需返還剩下的餘存額。關鍵在於:隱名合夥人享有的是分紅權而非固定利息,因此必須共同承擔下行虧損,這正是它與消費借貸最根本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開店,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這就是隱名合夥。哪天散夥了,你最關心的問題只有一個:我那筆錢拿得回來嗎?這條給你的答案有兩段。第一段是好消息:店收掉時,出名的那位除了把你原本的出資還你,還要把你應得的那份利潤一起交出來。但第二段你必須記在心裡:如果這幾年生意虧損,你的出資已經被虧掉一部分,他只需要還你「剩下的那塊」。換句話說,你不是借錢給他,你是真的在當股東,虧損你要一起承擔。很多人把隱名合夥誤當借款,散夥時才發現對方只還餘額,整個人傻在那裡。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你不虧錢,是在告訴你:當初決定不出面那一刻,你已經選了和老闆一起承擔風險的位置。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9條為隱名合夥終止後之返還規範,確立出名營業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得利益;惟出資若因事業虧損而減少,僅返還其餘存額。本條貫徹隱名合夥人共擔損益之本質,使其與保本性質之消費借貸明確區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始出資額(元)依約應分擔之虧損(元,上限為出資額)應得而未分配之利益(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說好出100萬給他開店,分30%利潤,這算隱名合夥還是借錢?

關鍵看你拿的是固定報酬還是分紅。固定每月給你5000比較像借款(利息),按獲利分30%就是典型的隱名合夥。一旦被認定是隱名合夥,散夥時適用民法第709條,你只能拿回餘存額不是100萬。內行人提示:想當投資人又要保本,最安全是寫成附條件借款並明確約定無論盈虧都返還本金。

Q2出名營業人說店虧光了一毛都還不出來,我能告他什麼?

先要求他舉證虧損的真實性。隱名合夥人有檢查帳目的權利(民法第706條),可以要求查帳,他拒絕或帳目不清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發現他轉移或挪用資產,可主張侵權或違反忠實義務。內行人提示:虧光了是常見脫身話術,但法律上他必須舉證,舉證不出來就要全額返還。

Q3契約裡可不可以寫不論盈虧都全額返還?

可以。本條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特約排除但書。簽約時加了保本條款,散夥時對方不能拿但書當擋箭牌。內行人提示:保本條款法律上有效,但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隱藏借貸影響稅務認定,金額大時最好先諮詢專業人士怎麼寫最安全。

Q4隱名合夥拆夥能拿回全部出資嗎?

不一定。期間若有虧損,依民法709條但書只能拿回餘存額,不是當初投入的全額。

Q5什麼是餘存額?

原出資扣除應分擔的虧損後剩下的金額,加上應得利益,就是出名營業人實際要返還的數字。

Q6隱名合夥跟暗股、乾股是同一回事嗎?

暗股口語上常指隱名合夥,但乾股多指不出資取得股份,兩者出資與分潤結構不同,法律效果有別。

Q7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嗎?

不用。分受損失以出資額為限(民法703),不像普通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Q8隱名合夥拆夥拿不回出資怎麼辦?

先發函要求書面結算報告→行使檢查權查帳→計算餘存額→存證信函請求→拒付提民事訴訟並可聲請假扣押。

Q9餘存額怎麼算?

原始出資額 − 應分擔虧損(上限為出資額)+ 應得利益,須以出名營業人提供的憑證為據。

Q10要求對方查帳要花錢嗎?

自行檢查不花錢;委請會計師查核或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有費用,視帳目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證明對方謊報虧損?

比對銀行對帳單、進銷貨憑證、資產去向;對方拒提帳目時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舉證不能即須全額返還。

Q12投資朋友店面分紅,算隱名合夥還是借貸?

拿固定利息保本是借貸、按盈虧分紅共擔虧損是隱名合夥。一字之差,散夥返還結果完全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5条〜第542条(匿名組合、特に第542条 終了時の出資返還)
🇰🇷 韓國상법 제78조〜제86조(익명조합, 특히 제85조 종료 시 출자가액 반환)
🇨🇳 中國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制度(概念近似之有限責任出資人,非完全對應;民法典無隱名合夥專章)
🇩🇪 德國HGB §§ 230–236(Stille Gesellschaft,特に § 235 Auseinandersetz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871–1873(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 美國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limited / silent partner 出資返還,概念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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