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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9 條(隱名合夥出資及餘額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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