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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9-1 條(合會、合會金、會款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2.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3.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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