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9-1 條(合會、合會金、會款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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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償、雙務、要式、團體性契約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自然人為限),互約交付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