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09條之1定義合會: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合會金為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Q · 沒簽紙本、只用 LINE 跟會,這算合會嗎?
算,口頭或 LINE 約定即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
依民法第709條之1第一項,合會的成立只要求會首與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沒有規定一定要書面。口頭約定、LINE 訊息、轉帳紀錄都能證明合會存在。要注意的是,第709條之3雖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但那是舉證問題,不是成立要件——沒會單合會仍然成立,只是日後追討時舉證較困難。建議把對話、轉帳、會員名單全部備份保存。
標會這件事,幾乎每個台灣家庭都聽過。媽媽跟人「跟會」、阿姨「起會」、誰誰誰「倒會」跑路了,這些故事你從小聽到大。但你有沒有想過:合會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89 年以前,它根本不是正式的契約類型,全靠「民間習慣」運作,出事了法院只能拼湊各種民法條文來判,常常一案一見解。直到這條被增訂進民法,合會才終於有了「身分證」。它告訴你三件事:誰是會首、什麼是合會金、會款可以是什麼。看起來只是定義,但這三件事正是無數倒會案件的爭議起點:到底誰該負責?該負多少?可以用什麼東西交?這條條文是合會走進現代法律世界的第一步,也是你判斷一個合會合不合法的第一道測試。
民法第709條之1為合會的定義性規範,界定合會是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僅會首與單一會員約定者亦成立;並明定合會金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此條將原屬民間習慣的合會制度正式納入民法,成為判斷合會合法成立與責任歸屬的第一道法律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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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第一項只要求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沒有要求書面。LINE 對話、轉帳紀錄都是合會存在的證據。第709條之3雖規定應訂立會單,但沒訂會單合會仍成立,只是舉證較困難。建議把所有對話、轉帳紀錄、會員名單備份保存。
依第三項『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代替物如稻米、黃金可以。比特幣法律性質在台灣仍有爭議,但若雙方明確約定且能客觀計算價值,實務上應可認定為合會。用非金錢交付最大的問題是價值認定,建議約定時就寫清楚換算方式。
算。第一項後段明定『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這是為了堵住只有兩人不算合會的脫罪藉口。
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俗稱跟會、互助會,是民法承認的民間互助制度。
會款是每位會員每期應交的款項,合會金是會首及全體會員應交付的全部會款總和,是計算基準。
代替物指可同種類數量替代之物,如稻米、黃金。第三項明定會款得為金錢或代替物,米會、金會合法。
邀集並主導合會的人就是會首,是合會的核心,倒會時依709-9對會員負主要責任。
確認有會首、會員達二人以上、有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三要件,符合即成立合會,不以書面為必要。
備份所有 LINE 對話、轉帳紀錄、會員名單與標會結果,這些都是合會存在與追討的證據。
約定時就寫清楚換算方式(如每期白米幾公斤折算多少元),否則糾紛時光是價值認定就吵不完。
先用709-1確認合會確實成立,定性後即適用709-9倒會處理,並蒐證寄存證信函、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合會是多人定期標會的互助契約,依709系列規範;民間借貸是單純金錢交付與返還,依消費借貸第47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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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合會之意義,將民間習慣明文化,俾資適用。 三、「合會金」與「會款」意義應有不同,惟民間習慣上,概以會錢或會款稱之。為澄清觀念,避免混淆,爰於第二項明定合會金之定義。 四、會款之種類,以金錢最為常見,為期周延,爰明定「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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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合會之意義,將民間習慣明文化,俾資適用。 三、「合會金」與「會款」意義應有不同,惟民間習慣上,概以會錢或會款稱之。為澄清觀念,避免混淆,爰於第二項明定合會金之定義。 四、會款之種類,以金錢最為常見,為期周延,爰明定「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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