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7 條(損益之計算及其分配)
- 1.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 2.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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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07 條規定出名營業人每屆事務年度終須結算損益並即付隱名合夥人應得利益,未支取者除約定外不認為出資之增加。
Q · 出資給朋友做生意,分紅一直『滾入下一年』,這筆錢到底算什麼?
依民法第 707 條,每屆事務年度終出名營業人就必須計算損益並即時支付你應分的利益,這是預設規則,除非合約另有訂定。就算你選擇不領、讓利潤留在公司,第二項明定該筆款項除另有約定外不認為出資之增加——它仍是「他欠你的利潤」,不是你的股本份額。這個差別在散夥清算時極致命:欠你的利潤是優先受償的債權,出資只能按比例分剩餘財產。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出錢給朋友做生意,三年了他每年都跟你說「今年再投入一點,明年就賺了」。你的「分紅」從來沒有真的進你口袋,全部「滾入下一年」。你以為這叫做擴大投資。法律上不是這樣看的。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每個事務年度結束,出名營業人就必須計算損益、結算你應分的利潤,而且必須「立刻支付」給你,這是預設規則。除非合約另有約定,否則他不能用任何理由拖。第二,就算你選擇不拿、讓利潤留在公司裡,這筆錢在法律上也不會自動變成「你追加的出資」。換句話說,留在裡面的錢還是「他欠你的利潤」,不會默默變成「股本」。這個區別在散夥時是天大的差別:欠你的利潤要還你,但出資只能按比例分剩下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7 條規範隱名合夥的損益結算與分配義務: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須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損益並即時支付隱名合夥人應得利益;未支取之利益除另有約定外不認為出資之增加,性質上仍屬出名營業人對隱名合夥人的債權,而非股本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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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707 條是什麼?▾
規範隱名合夥的年度損益結算與分配:出名營業人每年事務年度終要算損益、立刻付你應分的利潤,沒領的錢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算你的出資增加。
Q2出名營業人不結算分紅,我能怎麼辦?▾
每屆事務年度終就觸發法定結算義務,不需你開口。可發書面(存證信函)請求結算與支付,拒絕或拖延可提民事訴訟並主張遲延利息。
Q3分紅留在公司算追加投資嗎?▾
不算。除非雙方書面約定轉作出資,否則依第 707 條第二項,未支取的利益仍是出名營業人欠你的債,不是股本份額。
Q4隱名合夥分紅請求權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且每一年度的請求權獨立計算起算。
Q5出名營業人說今年虧損沒得分,怎麼查證?▾
他必須提供損益計算書面,這是法定義務。只口頭說虧損沒書面即屬違反結算義務,可併行民法第 706 條查閱權核帳。
Q6散夥時沒結算過的歷年利潤怎麼算?▾
屬出名營業人個人欠你的債權,應先清償,不併入公司剩餘財產按比例分配。
Q7隱名合夥和借錢給朋友做生意一樣嗎?▾
不同。借貸是固定還本付息與盈虧無關;隱名合夥依損益分配、虧損時以出資為限分擔,第 707 條的年度結算正是其特徵。
Q8口頭約定的隱名合夥也適用 707 條嗎?▾
適用。隱名合夥不以書面為要件,但無書面時年度結算與分配易生爭議,舉證困難,建議保留每年請求結算的書面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隱名合夥(民法707) | 消費借貸 | 普通合夥 |
|---|---|---|---|
| 錢的法律性質 | 依損益分配的應得利益;未支取仍是債權 | 固定本金,與盈虧無關 | 共同出資的合夥財產(公同共有) |
| 虧損時的負擔 | 以出資額為限分擔(民法703) | 不分擔虧損,仍須還本付息 | 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 |
| 年度結算義務 | 出名營業人每年終結算並即付 | 依約定到期還款 | 依民法676年度結算 |
| 對外責任主體 | 出名營業人單獨對外(隱名者不顯名) | 債務人個人 | 全體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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