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706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有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隨時查。
Q · 合約寫我不能查賬,現在懷疑對方做假帳,能查嗎?
能。合約「不得查賬」也無效,706 條讓你照查
依民法第 706 條,只要你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經營),縱使合約寫明「不得查閱賬簿」,該約定仍無效。你有權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若有重大事由(如對方私人消費明顯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還能聲請法院許你隨時查。這是法律強制保留、契約關不掉的一扇窗。
你出錢給朋友做生意,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三年過去,他每年跟你說「今年沒賺」、「今年虧」、「今年打平」。你心裡毛毛的但不敢翻臉,因為合約上白紙黑字寫著「隱名合夥人不得查閱賬簿」。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其實沒有。這條法律告訴你:那條「不得查閱」的約定,在這條面前是廢紙。每年事務年度結束時,你有權翻他的賬本、查他的事務、檢查他的財產狀況,他寫什麼都不能阻止你。更狠的是,如果你發現有重大可疑(例如他開始買豪車、公司突然多了不明支出),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讓你「隨時」查,不用等到年底。這條是隱名合夥人在資訊黑箱中唯一的手電筒,而且法律幫你把開關焊死了,誰都關不掉。
民法第 706 條為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規範:隱名合夥人雖不參與經營,仍享有契約不得剝奪之查閱檢查權,得於每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重大事由時並得聲請法院許其隨時行使,屬保護資訊弱勢方之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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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角色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合約上「不能過問」這條依民法第706條是無效的。你可以正式要求查閱賬簿和檢查事務、財產,對方拒絕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內行人提示:先用存證信函請求,書面記錄是日後上法院最關鍵的證據,很多人收到正式信函就會妥協。
比你想的寬。常見重大事由包括出名合夥人個人消費明顯超出收入、業務重大變動未通知、財報前後矛盾、拒絕回答合理財務問題、資金不明去向。法院判準是合理懷疑而非確定有問題。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把可疑點列成時間表並附佐證,通過率會大幅提高。
原則上每事務年度終查一次,這是法律明文,超過頻率你可主張只在年度終提供。但若他援引重大事由聲請隨時查並獲法院准許,你就必須配合。內行人提示:與其每次拉鋸,不如建立透明的定期財報機制,讓對方失去聲請理由,對長期經營更有利。
可以。民法706條是強行規定,縱使合約寫「不得查閱」仍無效,每事務年度終可查閱賬簿並檢查事務財產。
規範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賦予不參與經營的出資人一項契約不得剝奪的查閱檢查權。
一方出資、由他方經營營業並約定分受損益,出資人不對外顯名的契約關係,常見於合資不掛名。
足以讓人合理懷疑權益受損之事由,如私人消費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財報矛盾、拒答合理財務問題。
先寄存證信函依706條請求查閱檢查並給期限,對方拒絕即蒐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把可疑點列成時間表附佐證(照片、訊息、對比數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檢查。
評估依708條終止合夥、請求返還出資,並視情形主張損害賠償。
查閱賬簿核對年度損益、蒐集私人消費與收入落差、不明資金紀錄,必要時聲請鑑定。
普通合夥人得隨時檢查;隱名合夥人原則每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才能聲請隨時,但兩者契約皆難排除。
| 比較面向 | silent_partner_706 | general_partner_675 | limited_company_minor_shareholder |
|---|---|---|---|
| 查閱權來源 | 民法 706 條(強行規定) | 民法 675 條普通合夥人檢查權 | 公司法對小股東設持股門檻 |
| 契約能否排除 | 不能(強行規定) | 原則不能 | 受章程與法定門檻限制 |
| 行使頻率 | 每事務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可聲請隨時 | 得隨時檢查 | 依持股比例與法定程序 |
| 法院介入 | 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許隨時查 | 通常無須 | 需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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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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