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6 條(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
- 1.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 2.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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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06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有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隨時查。
Q · 合約寫我不能查賬,現在懷疑對方做假帳,能查嗎?
依民法第 706 條,只要你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經營),縱使合約寫明「不得查閱賬簿」,該約定仍無效。你有權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若有重大事由(如對方私人消費明顯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還能聲請法院許你隨時查。這是法律強制保留、契約關不掉的一扇窗。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做生意,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三年過去,他每年跟你說「今年沒賺」、「今年虧」、「今年打平」。你心裡毛毛的但不敢翻臉,因為合約上白紙黑字寫著「隱名合夥人不得查閱賬簿」。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其實沒有。這條法律告訴你:那條「不得查閱」的約定,在這條面前是廢紙。每年事務年度結束時,你有權翻他的賬本、查他的事務、檢查他的財產狀況,他寫什麼都不能阻止你。更狠的是,如果你發現有重大可疑(例如他開始買豪車、公司突然多了不明支出),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讓你「隨時」查,不用等到年底。這條是隱名合夥人在資訊黑箱中唯一的手電筒,而且法律幫你把開關焊死了,誰都關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6 條為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規範:隱名合夥人雖不參與經營,仍享有契約不得剝奪之查閱檢查權,得於每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重大事由時並得聲請法院許其隨時行使,屬保護資訊弱勢方之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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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隱名合夥人可以查賬嗎?▾
可以。民法 706 條是強行規定,縱使合約寫「不得查閱」仍無效,每事務年度終可查閱賬簿並檢查事務財產。
Q2合約寫不得查賬有效嗎?▾
無效。706 條為強行規定,當事人無法以約定排除,這是隱名合夥人對抗資訊黑箱的法定底線。
Q3什麼叫重大事由可以聲請法院隨時查?▾
如出名營業人私人消費明顯超出收入、不明資金進出、財報前後矛盾、拒絕回答合理財務問題等,法院判準為合理懷疑而非確定有問題。
Q4隱名合夥人查賬權多久能用一次?▾
原則每事務年度終一次;但有重大事由經法院許可,可隨時查閱檢查,不受年度限制。
Q5出名營業人可以拒絕隱名合夥人查賬嗎?▾
不能。這是對方法定權利,拒絕將成為其向法院聲請的有力證據。
Q6怎麼正式行使查閱權?▾
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依 706 條查閱檢查並給明確期限,對方拒絕即蒐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Q7隱名合夥跟借錢、投資差在哪?▾
出資但不掛名、約定分紅、不參與經營,法律上多屬隱名合夥而非借貸,身份決定你能用 706 條這種武器。
Q8查到問題後可以做什麼?▾
可評估依民法第 708 條終止合夥契約、請求返還出資,並視情形主張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lent_partner_706 | general_partner_675 | limited_company_minor_shareholder |
|---|---|---|---|
| 查閱權來源 | 民法 706 條(強行規定) | 民法 675 條普通合夥人檢查權 | 公司法對小股東設持股門檻 |
| 契約能否排除 | 不能(強行規定) | 原則不能 | 受章程與法定門檻限制 |
| 行使頻率 | 每事務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可聲請隨時 | 得隨時檢查 | 依持股比例與法定程序 |
| 法院介入 | 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許隨時查 | 通常無須 | 需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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