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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6 條(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

  1. 1.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2. 2.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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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6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有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隨時查。

Q · 合約寫我不能查賬,現在懷疑對方做假帳,能查嗎?

依民法第 706 條,只要你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經營),縱使合約寫明「不得查閱賬簿」,該約定仍無效。你有權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若有重大事由(如對方私人消費明顯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還能聲請法院許你隨時查。這是法律強制保留、契約關不掉的一扇窗。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做生意,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三年過去,他每年跟你說「今年沒賺」、「今年虧」、「今年打平」。你心裡毛毛的但不敢翻臉,因為合約上白紙黑字寫著「隱名合夥人不得查閱賬簿」。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其實沒有。這條法律告訴你:那條「不得查閱」的約定,在這條面前是廢紙。每年事務年度結束時,你有權翻他的賬本、查他的事務、檢查他的財產狀況,他寫什麼都不能阻止你。更狠的是,如果你發現有重大可疑(例如他開始買豪車、公司突然多了不明支出),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讓你「隨時」查,不用等到年底。這條是隱名合夥人在資訊黑箱中唯一的手電筒,而且法律幫你把開關焊死了,誰都關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6 條為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規範:隱名合夥人雖不參與經營,仍享有契約不得剝奪之查閱檢查權,得於每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重大事由時並得聲請法院許其隨時行使,屬保護資訊弱勢方之強行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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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合資開店但合約上寫我不能過問,現在我懷疑他做假帳,能怎麼辦?

如果你的角色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合約上「不能過問」這條依民法第706條是無效的。你可以正式要求查閱賬簿和檢查事務、財產,對方拒絕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內行人提示:先用存證信函請求,書面記錄是日後上法院最關鍵的證據,很多人收到正式信函就會妥協。

Q2「重大事由」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法院才會准?

比你想的寬。常見重大事由包括出名合夥人個人消費明顯超出收入、業務重大變動未通知、財報前後矛盾、拒絕回答合理財務問題、資金不明去向。法院判準是合理懷疑而非確定有問題。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把可疑點列成時間表並附佐證,通過率會大幅提高。

Q3我是出名合夥人,對方一年要查三次,能拒絕嗎?

原則上每事務年度終查一次,這是法律明文,超過頻率你可主張只在年度終提供。但若他援引重大事由聲請隨時查並獲法院准許,你就必須配合。內行人提示:與其每次拉鋸,不如建立透明的定期財報機制,讓對方失去聲請理由,對長期經營更有利。

Q4隱名合夥人可以查帳嗎?

可以。民法706條是強行規定,縱使合約寫「不得查閱」仍無效,每事務年度終可查閱賬簿並檢查事務財產。

Q5民法706條是什麼?

規範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賦予不參與經營的出資人一項契約不得剝奪的查閱檢查權。

Q6什麼叫隱名合夥?

一方出資、由他方經營營業並約定分受損益,出資人不對外顯名的契約關係,常見於合資不掛名。

Q7什麼叫重大事由?

足以讓人合理懷疑權益受損之事由,如私人消費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財報矛盾、拒答合理財務問題。

Q8隱名合夥人怎麼正式查帳?

先寄存證信函依706條請求查閱檢查並給期限,對方拒絕即蒐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Q9重大事由怎麼向法院聲請隨時查?

把可疑點列成時間表附佐證(照片、訊息、對比數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檢查。

Q10查到對方做假帳後可以怎麼處理?

評估依708條終止合夥、請求返還出資,並視情形主張損害賠償。

Q11怎麼證明出名營業人有問題?

查閱賬簿核對年度損益、蒐集私人消費與收入落差、不明資金紀錄,必要時聲請鑑定。

Q12隱名合夥查閱權 vs 普通合夥檢查權(675條)差在哪?

普通合夥人得隨時檢查;隱名合夥人原則每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才能聲請隨時,但兩者契約皆難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lent_partner_706general_partner_675limited_company_minor_shareholder
查閱權來源民法 706 條(強行規定)民法 675 條普通合夥人檢查權公司法對小股東設持股門檻
契約能否排除不能(強行規定)原則不能受章程與法定門檻限制
行使頻率每事務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可聲請隨時得隨時檢查依持股比例與法定程序
法院介入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許隨時查通常無須需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9条(匿名組合員の監視権)
🇰🇷 韓國상법상 익명조합 제도하 익명조합원의 감시권(합자회사 감시권 규정 준용)
🇨🇳 中國中國現行法無「隱名合夥」確切對應制度;功能近似者為《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人之知情查閱權
🇩🇪 德國HGB § 233(Kontrollrecht des stillen Gesellschafters)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71 et s.(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隱名合夥之最近似制度)
🇺🇸 美國ULPA (2001) § 304(limited partner information rights,美國無隱名合夥確切對應,以有限合夥人資訊權為最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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