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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6 條(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

  1. 1.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2. 2.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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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6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有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隨時查。

Q · 合約寫我不能查賬,現在懷疑對方做假帳,能查嗎?

依民法第 706 條,只要你是隱名合夥人(出資但不出面經營),縱使合約寫明「不得查閱賬簿」,該約定仍無效。你有權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若有重大事由(如對方私人消費明顯異於收入、不明資金進出),還能聲請法院許你隨時查。這是法律強制保留、契約關不掉的一扇窗。

白話解讀

你出錢給朋友做生意,講好你不出面、只分紅。三年過去,他每年跟你說「今年沒賺」、「今年虧」、「今年打平」。你心裡毛毛的但不敢翻臉,因為合約上白紙黑字寫著「隱名合夥人不得查閱賬簿」。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其實沒有。這條法律告訴你:那條「不得查閱」的約定,在這條面前是廢紙。每年事務年度結束時,你有權翻他的賬本、查他的事務、檢查他的財產狀況,他寫什麼都不能阻止你。更狠的是,如果你發現有重大可疑(例如他開始買豪車、公司突然多了不明支出),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讓你「隨時」查,不用等到年底。這條是隱名合夥人在資訊黑箱中唯一的手電筒,而且法律幫你把開關焊死了,誰都關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6 條為隱名合夥人之法定監督權規範:隱名合夥人雖不參與經營,仍享有契約不得剝奪之查閱檢查權,得於每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事務及財產狀況,重大事由時並得聲請法院許其隨時行使,屬保護資訊弱勢方之強行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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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人可以查賬嗎?

可以。民法 706 條是強行規定,縱使合約寫「不得查閱」仍無效,每事務年度終可查閱賬簿並檢查事務財產。

Q2合約寫不得查賬有效嗎?

無效。706 條為強行規定,當事人無法以約定排除,這是隱名合夥人對抗資訊黑箱的法定底線。

Q3什麼叫重大事由可以聲請法院隨時查?

如出名營業人私人消費明顯超出收入、不明資金進出、財報前後矛盾、拒絕回答合理財務問題等,法院判準為合理懷疑而非確定有問題。

Q4隱名合夥人查賬權多久能用一次?

原則每事務年度終一次;但有重大事由經法院許可,可隨時查閱檢查,不受年度限制。

Q5出名營業人可以拒絕隱名合夥人查賬嗎?

不能。這是對方法定權利,拒絕將成為其向法院聲請的有力證據。

Q6怎麼正式行使查閱權?

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依 706 條查閱檢查並給明確期限,對方拒絕即蒐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Q7隱名合夥跟借錢、投資差在哪?

出資但不掛名、約定分紅、不參與經營,法律上多屬隱名合夥而非借貸,身份決定你能用 706 條這種武器。

Q8查到問題後可以做什麼?

可評估依民法第 708 條終止合夥契約、請求返還出資,並視情形主張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lent_partner_706general_partner_675limited_company_minor_shareholder
查閱權來源民法 706 條(強行規定)民法 675 條普通合夥人檢查權公司法對小股東設持股門檻
契約能否排除不能(強行規定)原則不能受章程與法定門檻限制
行使頻率每事務年度終一次,重大事由可聲請隨時得隨時檢查依持股比例與法定程序
法院介入重大事由可聲請法院許隨時查通常無須需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9条(匿名組合員の監視権)
🇰🇷 韓國상법상 익명조합 제도하 익명조합원의 감시권(합자회사 감시권 규정 준용)
🇨🇳 中國中國現行法無「隱名合夥」確切對應制度;功能近似者為《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人之知情查閱權
🇩🇪 德國HGB § 233(Kontrollrecht des stillen Gesellschafters)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71 et s.(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隱名合夥之最近似制度)
🇺🇸 美國ULPA (2001) § 304(limited partner information rights,美國無隱名合夥確切對應,以有限合夥人資訊權為最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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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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