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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6 條(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2.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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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704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706隱名合夥人「監督權」 I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II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知悉權、資訊不對等/證據偏在(輔助性權利/從給付義務) 報告義務——資訊/情報請求權 給付之訴 舉證責任減輕 訴之聲明 Step1:請求被告於某段期日期間給付原告投資相關明細,並做出結算報告之類的(資訊) Step2: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述結算之訴額 給付之訴、民訴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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