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5 條(隱名合夥人參與業務執行-表見出名營業人)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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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05條規定,隱名合夥人若參與事務執行、表示參與,或知他人表示而不否認,縱有反對約定,對第三人仍負出名營業人之無限責任。
Q · 契約寫好我是隱名合夥人不對外負責,怎麼還會變無限責任?
依民法第705條,隱名合夥人只要做了三件事之一——實際參與合夥事務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知道他人說你參與卻不否認——縱使契約另有「不對外負責」之約定,對第三人仍須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本條明文「縱有反對之約定」,即內部契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第三人只能依外觀判斷交易對象的身分。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法律幫你搭好了一個舒服的避風港:你出錢但不管事,風險鎖死在出資額。這條就是那個避風港的破口警報。它說,只要你做了三件事的任何一件,你的限責保護立刻消失,你會被當成出名營業人對外負無限責任。這三件事是:實際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者知道別人說你有參與卻不否認。最可怕的是第三種:你什麼都沒做,只是沒有及時澄清,你就輸了。而且這條有一句話特別狠:「縱有反對之約定」,意思是你們契約裡就算寫了「隱名合夥人不負對外責任」,這條法律也會直接穿透契約,把你拖下水。法律保護的是對外第三人的信賴,不是你們內部的約定。一旦你讓第三人相信你是出名營業人,你就要為這個信賴付出代價。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5條為隱名合夥人限責保護之例外規定,當隱名合夥人參與事務執行、為參與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而不否認時,即喪失僅以出資額為限的保護,對第三人須負與出名營業人相同的無限責任,是表見法理在隱名合夥制度中的具體展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05條是什麼?▾
隱名合夥人喪失限責保護、對第三人負無限責任的例外規定。
Q2什麼情況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
參與執行、表示參與、或知他人表示而不否認,三者居一即成立。
Q3契約寫不對外負責有效嗎?▾
對第三人無效,本條「縱有反對之約定」明文穿透內部契約。
Q4知道別人說我是合夥人但沒澄清會怎樣?▾
沉默被視為默認,法律推定你負出名營業人責任。
Q5隱名合夥跟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原則上只以出資額為限,一般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
Q6踩到705條後可以向出名營業人追償嗎?▾
可依內部契約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出名營業人求償。
Q7社群貼文、tag 會構成參與執行的表示嗎?▾
可能,數位足跡可作為對外表示參與的證據。
Q8聽到對方介紹我是合夥人該怎麼辦?▾
立即書面否認並留存,沉默即承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隱名合夥人(原則) | 踩705條隱名合夥人 | 一般合夥人 |
|---|---|---|---|
| 對外責任 | 僅以出資額為限 | 與出名營業人同負無限責任 | 連帶無限責任 |
| 事務執行權 | 不參與、不對外 | 已參與或被認定參與 | 得執行合夥事務 |
| 內部反對約定效力 | 對內有效 | 對第三人無效(縱有反對之約定) | 不適用 |
| 保護法理 | 契約自由 | 第三人信賴保護(表見法理) | 合夥團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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