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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5 條(隱名合夥人參與業務執行-表見出名營業人)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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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05條規定,隱名合夥人若參與事務執行、表示參與,或知他人表示而不否認,縱有反對約定,對第三人仍負出名營業人之無限責任。

Q · 契約寫好我是隱名合夥人不對外負責,怎麼還會變無限責任?

依民法第705條,隱名合夥人只要做了三件事之一——實際參與合夥事務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知道他人說你參與卻不否認——縱使契約另有「不對外負責」之約定,對第三人仍須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本條明文「縱有反對之約定」,即內部契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第三人只能依外觀判斷交易對象的身分。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法律幫你搭好了一個舒服的避風港:你出錢但不管事,風險鎖死在出資額。這條就是那個避風港的破口警報。它說,只要你做了三件事的任何一件,你的限責保護立刻消失,你會被當成出名營業人對外負無限責任。這三件事是:實際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者知道別人說你有參與卻不否認。最可怕的是第三種:你什麼都沒做,只是沒有及時澄清,你就輸了。而且這條有一句話特別狠:「縱有反對之約定」,意思是你們契約裡就算寫了「隱名合夥人不負對外責任」,這條法律也會直接穿透契約,把你拖下水。法律保護的是對外第三人的信賴,不是你們內部的約定。一旦你讓第三人相信你是出名營業人,你就要為這個信賴付出代價。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5條為隱名合夥人限責保護之例外規定,當隱名合夥人參與事務執行、為參與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而不否認時,即喪失僅以出資額為限的保護,對第三人須負與出名營業人相同的無限責任,是表見法理在隱名合夥制度中的具體展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05條是什麼?

隱名合夥人喪失限責保護、對第三人負無限責任的例外規定。

Q2什麼情況隱名合夥人要負無限責任?

參與執行、表示參與、或知他人表示而不否認,三者居一即成立。

Q3契約寫不對外負責有效嗎?

對第三人無效,本條「縱有反對之約定」明文穿透內部契約。

Q4知道別人說我是合夥人但沒澄清會怎樣?

沉默被視為默認,法律推定你負出名營業人責任。

Q5隱名合夥跟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原則上只以出資額為限,一般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

Q6踩到705條後可以向出名營業人追償嗎?

可依內部契約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出名營業人求償。

Q7社群貼文、tag 會構成參與執行的表示嗎?

可能,數位足跡可作為對外表示參與的證據。

Q8聽到對方介紹我是合夥人該怎麼辦?

立即書面否認並留存,沉默即承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隱名合夥人(原則)踩705條隱名合夥人一般合夥人
對外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與出名營業人同負無限責任連帶無限責任
事務執行權不參與、不對外已參與或被認定參與得執行合夥事務
內部反對約定效力對內有效對第三人無效(縱有反對之約定)不適用
保護法理契約自由第三人信賴保護(表見法理)合夥團體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7条(匿名組合員の氏名等使用の許諾による責任)
🇰🇷 韓國상법 제81조(성명·상호 사용을 허락한 익명조합원의 책임)
🇨🇳 中國合伙企业法 第76条(有限合伙人表见为普通合伙人之责任)
🇩🇪 德國HGB § 230(stille Gesellschaft)+ Rechtsscheinhaftung(外觀責任法理)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72-1 alinéa 2(associé agissant au vu et au su des tiers)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308(partnership b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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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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