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705條規定,隱名合夥人若參與事務執行、表示參與,或知他人表示而不否認,縱有反對約定,對第三人仍負出名營業人之無限責任。
Q · 契約寫好我是隱名合夥人不對外負責,怎麼還會變無限責任?
因為民法705條,對外被當經營者時反對約定也擋不住
依民法第705條,隱名合夥人只要做了三件事之一——實際參與合夥事務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知道他人說你參與卻不否認——縱使契約另有「不對外負責」之約定,對第三人仍須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本條明文「縱有反對之約定」,即內部契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第三人只能依外觀判斷交易對象的身分。
前面兩條法律幫你搭好了一個舒服的避風港:你出錢但不管事,風險鎖死在出資額。這條就是那個避風港的破口警報。它說,只要你做了三件事的任何一件,你的限責保護立刻消失,你會被當成出名營業人對外負無限責任。這三件事是:實際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對外表示自己有參與、或者知道別人說你有參與卻不否認。最可怕的是第三種:你什麼都沒做,只是沒有及時澄清,你就輸了。而且這條有一句話特別狠:「縱有反對之約定」,意思是你們契約裡就算寫了「隱名合夥人不負對外責任」,這條法律也會直接穿透契約,把你拖下水。法律保護的是對外第三人的信賴,不是你們內部的約定。一旦你讓第三人相信你是出名營業人,你就要為這個信賴付出代價。
民法第705條為隱名合夥人限責保護之例外規定,當隱名合夥人參與事務執行、為參與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而不否認時,即喪失僅以出資額為限的保護,對第三人須負與出名營業人相同的無限責任,是表見法理在隱名合夥制度中的具體展現。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程度。純粹以家人朋友身分偶爾出現(吃飯、聊天)不算參與執行;但涉入營運決策、接洽廠商、指揮員工、對外代表,就是執行行為。關鍵是外人看你的行為會不會合理相信你是經營者之一。內行人提示:不小心跨線,越早書面切割越好,等債主上門才說「我只是去玩」已來不及。
會。這就是本條最狠的「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你只要知道而沒否認,法律就推定你默認,要你負出名營業人責任。內行人提示:一旦聽到朋友這樣介紹你,當場或事後立刻書面糾正並留證,別覺得當面糾正尷尬,跟賠錢比起來尷尬不算什麼。
法院不是不認契約,而是契約只拘束你們兩人。對第三人來說,他不知道你們的契約內容,只能依外觀判斷。本條「縱有反對之約定」即明示契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內行人提示:這源自表見法理,與公司法第62條表見經理人同理,理解這個法理就能預測許多類似情境的後果。
隱名合夥人喪失限責保護、對第三人負出名營業人無限責任的例外規定,是隱名合夥制度最危險的紅線。
隱名合夥人因外觀讓第三人相信他是經營者,依表見法理須對該信賴負與出名營業人相同的責任。
你知道別人對外說你是合夥人卻保持沉默,法律推定你默認,沉默即視為承認。
隱名合夥人原則只以出資額為限、不對外執行;一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不參與營運決策、不對外自稱合夥人,聽到他人這樣介紹立即書面否認並留證。
48小時內書面要求更正,並對相關第三人寄存證信函澄清身分、保留回執。
可依內部契約或事先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出名營業人追償所受損失。
保留書面更正紀錄、存證信函回執、通訊軟體對話,作為訴訟中已否認的證據。
705針對隱名合夥人對外責任,169針對無權代理之本人責任,二者同屬表見法理但適用場景不同。
| 比較面向 | 隱名合夥人(原則) | 踩705條隱名合夥人 | 一般合夥人 |
|---|---|---|---|
| 對外責任 | 僅以出資額為限 | 與出名營業人同負無限責任 | 連帶無限責任 |
| 事務執行權 | 不參與、不對外 | 已參與或被認定參與 | 得執行合夥事務 |
| 內部反對約定效力 | 對內有效 | 對第三人無效(縱有反對之約定) | 不適用 |
| 保護法理 | 契約自由 | 第三人信賴保護(表見法理) | 合夥團體責任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