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4 條(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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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04 條規定隱名合夥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其對外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 · 我只出錢給朋友做生意,他在外面欠的債會算到我頭上嗎?
原則不會,民法 704 條第 2 項把你對外隔絕
依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他簽的合約、欠的債,原則上追不到隱名合夥人。三個前提:你是真正的隱名合夥人、你沒有對外表示參與經營、你沒有實際執行事務。一旦踩到參與執行的紅線(第 705 條),這層隔絕立刻消失,並可能轉為無限責任。
白話解讀
隱名合夥玩的是一種精密的分工:你出錢,他出面。這條規定把這個分工寫死了,事務的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不只是「可以不管事」,而是「不能管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出名營業人去外面簽了合約、欠了債、惹了麻煩,這些法律效果完全不會波及你。對外世界根本不知道你存在,你也不用對外世界負責。這個設計乍看對隱名合夥人超級友善,但它也是一個陷阱:你連合夥的帳本都看不到嗎?不,第 706 條給了你查帳權。你連重大決策都沒有發言權嗎?契約裡可以約定同意權。關鍵是你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紅線不能碰。踩線的代價在下一條(第 705 條)等著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4 條規範隱名合夥的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形成投資人對外責任的隔絕機制,與其對內的查帳、分潤、分擔損失等權利義務相互區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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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身為隱名合夥人,我能不能要求出名營業人不要亂花錢?
可以在契約裡約定重大事項需經你同意,這屬於對內關係的約定,不會影響你的隱名地位;但你不能對外代表合夥事業跟廠商交涉。實務上重大事項同意權要寫具體,例如單筆超過 50 萬的支出需書面同意,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Q2出名營業人跑路了,他簽的合約還會追到我嗎?
依本條第二項,他對外所為之行為對你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追不到你;但你的出資已併入他的財產(第702條),這部分會被債主列入追償。出名營業人一旦異常,宜立即行使查帳權並考慮聲請假扣押,動作越快回收機會越高。
Q3隱名合夥人可以管事嗎?
不能對外執行事務,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但可依契約保留對內同意權,並依第706條行使查帳權。
Q4民法704條是什麼?
規範隱名合夥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5什麼是出名營業人?
對外經營事業、單獨執行事務並對第三人負責的人,是隱名合夥對外世界的唯一窗口。
Q6對外不生權利義務是什麼意思?
出名營業人對外的合約與債務,不會讓隱名合夥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第三人也無從向隱名合夥人主張。
Q7隱名合夥人怎麼維持責任隔絕?
契約劃定分工、不對外自稱股東、不出面洽談、不簽文件,想監督就改用第706條查帳權。
Q8出名營業人跑路怎麼追?
對外債務原則不追到你;你以債權方式就出資與分潤主張,並儘速查帳、評估假扣押保全財產。
Q9怎麼證明自己是隱名合夥人?
出資憑證、隱名合夥契約、僅行使查帳權的書面紀錄,以及未曾對外洽談或簽署的事實。
Q10隱名合夥契約怎麼寫才安全?
明訂對外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僅有查帳與損益分配權,重大支出同意門檻寫具體金額。
Q11隱名合夥 vs 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不對外、限於出資範圍;一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且共同執行事務。
Q12隱名合夥 vs 有限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是民法債編契約、出資併入營業人財產;有限合夥是合夥企業組織體,出資歸屬事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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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隱名合夥 | 一般合夥 | 有限合夥(公司型) |
|---|---|---|---|
| 對外責任 | 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 | 連帶無限責任(§681) | 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
| 事務執行 | 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 | 全體或約定執行人 | 普通合夥人執行 |
| 出資歸屬 | 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 | 合夥公同共有 | 歸屬合夥事業 |
| 曝光風險 | 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 | 本即對外 | 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
隱名合夥
- 對外責任
- 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
- 事務執行
- 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
- 出資歸屬
- 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
- 曝光風險
- 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
一般合夥
- 對外責任
- 連帶無限責任(§681)
- 事務執行
- 全體或約定執行人
- 出資歸屬
- 合夥公同共有
- 曝光風險
- 本即對外
有限合夥(公司型)
- 對外責任
- 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 事務執行
- 普通合夥人執行
- 出資歸屬
- 歸屬合夥事業
- 曝光風險
- 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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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05 制定)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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