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4 條(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
- 1.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 2.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4 條規定隱名合夥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其對外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 · 我只出錢給朋友做生意,他在外面欠的債會算到我頭上嗎?
依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他簽的合約、欠的債,原則上追不到隱名合夥人。三個前提:你是真正的隱名合夥人、你沒有對外表示參與經營、你沒有實際執行事務。一旦踩到參與執行的紅線(第 705 條),這層隔絕立刻消失,並可能轉為無限責任。
白話解讀
隱名合夥玩的是一種精密的分工:你出錢,他出面。這條規定把這個分工寫死了,事務的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不只是「可以不管事」,而是「不能管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出名營業人去外面簽了合約、欠了債、惹了麻煩,這些法律效果完全不會波及你。對外世界根本不知道你存在,你也不用對外世界負責。這個設計乍看對隱名合夥人超級友善,但它也是一個陷阱:你連合夥的帳本都看不到嗎?不,第 706 條給了你查帳權。你連重大決策都沒有發言權嗎?契約裡可以約定同意權。關鍵是你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紅線不能碰。踩線的代價在下一條(第 705 條)等著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4 條規範隱名合夥的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形成投資人對外責任的隔絕機制,與其對內的查帳、分潤、分擔損失等權利義務相互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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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隱名合夥人可以管事嗎?▾
不能對外執行事務,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但可依契約保留對內同意權與查帳權。
Q2出名營業人欠的債會追到隱名合夥人嗎?▾
依第 2 項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則追不到,但已併入財產的出資會被列入追償。
Q3隱名合夥跟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不對外、限於出資範圍;一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Q4隱名合夥人有沒有查帳權?▾
有,依第 706 條可查閱合夥事務與財產狀況。
Q5什麼情況會失去隱名保護?▾
依第 705 條,參與執行事務或對外表示參與經營時,須與出名營業人負同一責任。
Q6出資後設備屬於誰?▾
依第 702 條出資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設備所有權歸出名營業人。
Q7隱名合夥契約要不要書面?▾
法律未強制書面,但對外隔絕與對內權限約定,書面是日後舉證關鍵。
Q8對方破產時隱名合夥人怎麼辦?▾
只能以債權方式就出資與分潤主張,宜及早行使查帳權並評估保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隱名合夥 | 一般合夥 | 有限合夥(公司型) |
|---|---|---|---|
| 對外責任 | 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 | 連帶無限責任(§681) | 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
| 事務執行 | 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 | 全體或約定執行人 | 普通合夥人執行 |
| 出資歸屬 | 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 | 合夥公同共有 | 歸屬合夥事業 |
| 曝光風險 | 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 | 本即對外 | 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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