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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04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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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2. 2.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4 條規定隱名合夥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其對外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 · 我只出錢給朋友做生意,他在外面欠的債會算到我頭上嗎?

原則不會,民法 704 條第 2 項把你對外隔絕

依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他簽的合約、欠的債,原則上追不到隱名合夥人。三個前提:你是真正的隱名合夥人、你沒有對外表示參與經營、你沒有實際執行事務。一旦踩到參與執行的紅線(第 705 條),這層隔絕立刻消失,並可能轉為無限責任。

白話解讀

隱名合夥玩的是一種精密的分工:你出錢,他出面。這條規定把這個分工寫死了,事務的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不只是「可以不管事」,而是「不能管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出名營業人去外面簽了合約、欠了債、惹了麻煩,這些法律效果完全不會波及你。對外世界根本不知道你存在,你也不用對外世界負責。這個設計乍看對隱名合夥人超級友善,但它也是一個陷阱:你連合夥的帳本都看不到嗎?不,第 706 條給了你查帳權。你連重大決策都沒有發言權嗎?契約裡可以約定同意權。關鍵是你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紅線不能碰。踩線的代價在下一條(第 705 條)等著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4 條規範隱名合夥的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形成投資人對外責任的隔絕機制,與其對內的查帳、分潤、分擔損失等權利義務相互區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身為隱名合夥人,我能不能要求出名營業人不要亂花錢?

可以在契約裡約定重大事項需經你同意,這屬於對內關係的約定,不會影響你的隱名地位;但你不能對外代表合夥事業跟廠商交涉。實務上重大事項同意權要寫具體,例如單筆超過 50 萬的支出需書面同意,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Q2出名營業人跑路了,他簽的合約還會追到我嗎?

依本條第二項,他對外所為之行為對你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追不到你;但你的出資已併入他的財產(第702條),這部分會被債主列入追償。出名營業人一旦異常,宜立即行使查帳權並考慮聲請假扣押,動作越快回收機會越高。

Q3隱名合夥人可以管事嗎?

不能對外執行事務,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但可依契約保留對內同意權,並依第706條行使查帳權。

Q4民法704條是什麼?

規範隱名合夥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5什麼是出名營業人?

對外經營事業、單獨執行事務並對第三人負責的人,是隱名合夥對外世界的唯一窗口。

Q6對外不生權利義務是什麼意思?

出名營業人對外的合約與債務,不會讓隱名合夥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第三人也無從向隱名合夥人主張。

Q7隱名合夥人怎麼維持責任隔絕?

契約劃定分工、不對外自稱股東、不出面洽談、不簽文件,想監督就改用第706條查帳權。

Q8出名營業人跑路怎麼追?

對外債務原則不追到你;你以債權方式就出資與分潤主張,並儘速查帳、評估假扣押保全財產。

Q9怎麼證明自己是隱名合夥人?

出資憑證、隱名合夥契約、僅行使查帳權的書面紀錄,以及未曾對外洽談或簽署的事實。

Q10隱名合夥契約怎麼寫才安全?

明訂對外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僅有查帳與損益分配權,重大支出同意門檻寫具體金額。

Q11隱名合夥 vs 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不對外、限於出資範圍;一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且共同執行事務。

Q12隱名合夥 vs 有限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是民法債編契約、出資併入營業人財產;有限合夥是合夥企業組織體,出資歸屬事業本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隱名合夥一般合夥有限合夥(公司型)
對外責任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連帶無限責任(§681)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事務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全體或約定執行人普通合夥人執行
出資歸屬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合夥公同共有歸屬合夥事業
曝光風險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本即對外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隱名合夥

對外責任
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
事務執行
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
出資歸屬
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
曝光風險
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

一般合夥

對外責任
連帶無限責任(§681)
事務執行
全體或約定執行人
出資歸屬
合夥公同共有
曝光風險
本即對外

有限合夥(公司型)

對外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事務執行
普通合夥人執行
出資歸屬
歸屬合夥事業
曝光風險
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535条(匿名組合)
韓國상법 제78조(익명조합)
中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功能近似,非直接對應)
德國HGB § 230(stille Gesellschaft,隱名合夥制度母法)
法國Code civil art. 1871 et suivants(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功能近似)
美國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limited/silent partner,普通法功能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0181105 制定)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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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04 條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