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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04 條(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

  1. 1.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2. 2.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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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04 條規定隱名合夥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其對外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Q · 我只出錢給朋友做生意,他在外面欠的債會算到我頭上嗎?

依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他簽的合約、欠的債,原則上追不到隱名合夥人。三個前提:你是真正的隱名合夥人、你沒有對外表示參與經營、你沒有實際執行事務。一旦踩到參與執行的紅線(第 705 條),這層隔絕立刻消失,並可能轉為無限責任。

白話解讀

隱名合夥玩的是一種精密的分工:你出錢,他出面。這條規定把這個分工寫死了,事務的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隱名合夥人不只是「可以不管事」,而是「不能管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出名營業人去外面簽了合約、欠了債、惹了麻煩,這些法律效果完全不會波及你。對外世界根本不知道你存在,你也不用對外世界負責。這個設計乍看對隱名合夥人超級友善,但它也是一個陷阱:你連合夥的帳本都看不到嗎?不,第 706 條給了你查帳權。你連重大決策都沒有發言權嗎?契約裡可以約定同意權。關鍵是你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紅線不能碰。踩線的代價在下一條(第 705 條)等著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4 條規範隱名合夥的事務執行與對外效力: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形成投資人對外責任的隔絕機制,與其對內的查帳、分潤、分擔損失等權利義務相互區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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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人可以管事嗎?

不能對外執行事務,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處理,但可依契約保留對內同意權與查帳權。

Q2出名營業人欠的債會追到隱名合夥人嗎?

依第 2 項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則追不到,但已併入財產的出資會被列入追償。

Q3隱名合夥跟一般合夥差在哪?

隱名合夥人不對外、限於出資範圍;一般合夥人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

Q4隱名合夥人有沒有查帳權?

有,依第 706 條可查閱合夥事務與財產狀況。

Q5什麼情況會失去隱名保護?

依第 705 條,參與執行事務或對外表示參與經營時,須與出名營業人負同一責任。

Q6出資後設備屬於誰?

依第 702 條出資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設備所有權歸出名營業人。

Q7隱名合夥契約要不要書面?

法律未強制書面,但對外隔絕與對內權限約定,書面是日後舉證關鍵。

Q8對方破產時隱名合夥人怎麼辦?

只能以債權方式就出資與分潤主張,宜及早行使查帳權並評估保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隱名合夥一般合夥有限合夥(公司型)
對外責任不生權利義務關係(§704 II)連帶無限責任(§681)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事務執行專由出名營業人(§704 I)全體或約定執行人普通合夥人執行
出資歸屬併入出名營業人財產(§702)合夥公同共有歸屬合夥事業
曝光風險參與執行即喪失保護(§705)本即對外參與經營轉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35条(匿名組合)
🇰🇷 韓國상법 제78조(익명조합)
🇨🇳 中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功能近似,非直接對應)
🇩🇪 德國HGB § 230(stille Gesellschaft,隱名合夥制度母法)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71 et suivants(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功能近似)
🇺🇸 美國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limited/silent partner,普通法功能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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