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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69 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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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指本人因自己行為製造授權外觀,或知他人冒名而不反對,須對善意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但第三人明知無代理權者除外。

Q · 我從沒授權過他,他卻用我名義簽約,我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 169 條,只要授權的外觀是由你的行為製造,或你明知有人以你名義行事卻不出面反對,縱使你實質上從未授權,仍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成立關鍵在「可歸責於你的授權外觀」與「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但書留有出口:若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無代理權,則不受表見代理保護,不能據此綁住本人。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場景:你從來沒授權某人當你的代理人,但他在外面以你的名義跟別人簽約,別人相信他真的是你的代理人,於是把錢交給他。你能說「我從沒授權」就撇清責任嗎?這條的答案可能讓你很不安:不一定能。如果是因為「你的某些行為」讓第三人合理相信他有代理權,或是「你知道有人在外面以你名義行事卻沒有出面否認」,法律會讓你承擔授權人的責任。這就是表見代理:就算實質上沒授權,授權的「外觀」由你製造或默許,你就得概括承受。但第二句留了一個出口:如果第三人是明知或應該知道對方沒代理權的,他不能主張表見代理來綁你。這條是騙子得逞的法律基礎,也是無辜本人被套牢的機制,更是被告時唯一的防線。

法律定性

表見代理指本人雖未實際授與代理權,卻因自己行為表示授權,或知悉他人以其名義行事而不為反對,致第三人合理信賴其有代理權,依民法第 169 條本人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惟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不在保護之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離職後還在外面用公司名義簽約,公司要負責嗎?

要看公司有沒有及時切斷授權外觀。若公司明知員工離職卻沒收回名片、沒通知長期往來客戶、沒關閉公司 email,客戶基於過去合作合理相信他仍有代理權,公司可能要負授權人責任。實務提示:員工離職第一天,HR 就應對所有合作廠商發出正式通知,這個動作是切斷表見代理成立的法律手段。

Q2我被人冒名簽約,怎麼證明第三人應該要知道對方沒代理權?

從交易合理性切入:條件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要求匯款到私人帳戶而非公司帳戶、金額巨大卻無任何正式授權文件,任何會讓正常人起疑的細節都可證明第三人「應知」。實務提示:法院對涉及大額交易的第三人注意義務要求不低,第三人被期待做基本查證,例如致電公司確認,沒做就難主張善意。

Q3配偶在外面以我的名義借錢,我真的要還嗎?

關鍵在你有沒有製造授權外觀。若你曾讓配偶處理財務、在債權人面前說過「錢的事問我太太」、配偶平時就持有你的印章存摺使用,都可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基礎。實務提示:防禦關鍵是證明該筆特定借款並非日常家務代理範圍,而是配偶個人行為;民法 1003 日常家務代理是另一獨立問題,要與本條分開處理。

Q4表見代理是什麼?

本人雖未實際授權,卻因製造或默許授權外觀,依民法 169 條須對信賴的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Q5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可由本人承認;表見代理是本人有可歸責外觀,直接須負授權人責任,差別在本人有無可歸責性。

Q6什麼叫授權外觀?

使第三人合理相信他人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如未收回的名片、印章、過往交易紀錄、未撤下的職稱。

Q7可得而知是什麼意思?

第三人只要盡一般注意義務就能知道對方無代理權,即屬可得而知,喪失善意保護,本人不負責。

Q8被冒名簽約後本人怎麼脫責?

立刻發公告、寄存證信函否認、回收名片印章切斷外觀,並蒐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證據。

Q9主張表見代理要準備什麼證據?

蒐集名片、email 簽名檔、合約往來與付款紀錄等證明本人製造外觀的客觀事實,書面向本人主張並要求履約。

Q10表見代理糾紛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律師費視標的而定,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1員工離職要怎麼切斷授權外觀?

離職第一天回收名片印章、關閉公司 email,並對長期往來客戶發出正式離職通知。

Q12表見代理 vs 民法 1003 日常家務代理差在哪?

169 條看授權外觀是否可歸責於本人;1003 條是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的法定權限,須先判斷借款是否屬日常家務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9条・第110条(表見代理)
🇰🇷 韓國민법 제125조·제126조(표현대리)
🇨🇳 中國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
🇩🇪 德國BGB §§ 170–173(Duldungs- und Anscheinsvollmacht,判例法上發展)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56(mandat apparent / théorie de l'apparenc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3(apparent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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