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9 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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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指本人因自己行為製造授權外觀,或知他人冒名而不反對,須對善意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但第三人明知無代理權者除外。
Q · 我從沒授權過他,他卻用我名義簽約,我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 169 條,只要授權的外觀是由你的行為製造,或你明知有人以你名義行事卻不出面反對,縱使你實質上從未授權,仍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成立關鍵在「可歸責於你的授權外觀」與「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但書留有出口:若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無代理權,則不受表見代理保護,不能據此綁住本人。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場景:你從來沒授權某人當你的代理人,但他在外面以你的名義跟別人簽約,別人相信他真的是你的代理人,於是把錢交給他。你能說「我從沒授權」就撇清責任嗎?這條的答案可能讓你很不安:不一定能。如果是因為「你的某些行為」讓第三人合理相信他有代理權,或是「你知道有人在外面以你名義行事卻沒有出面否認」,法律會讓你承擔授權人的責任。這就是表見代理:就算實質上沒授權,授權的「外觀」由你製造或默許,你就得概括承受。但第二句留了一個出口:如果第三人是明知或應該知道對方沒代理權的,他不能主張表見代理來綁你。這條是騙子得逞的法律基礎,也是無辜本人被套牢的機制,更是被告時唯一的防線。
法律定性
表見代理指本人雖未實際授與代理權,卻因自己行為表示授權,或知悉他人以其名義行事而不為反對,致第三人合理信賴其有代理權,依民法第 169 條本人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惟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不在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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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表見代理是什麼?▾
本人沒真正授權,卻製造授權外觀或默許他人冒名,依民法 169 條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Q2員工離職後用公司名義簽約,公司要負責嗎?▾
若公司未收回名片、未通知往來客戶,客戶合理信賴下公司可能要負表見代理責任。
Q3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可歸責於本人的授權外觀、第三人善意且合理信賴、第三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
Q4被冒名簽約的本人怎麼脫責?▾
證明已及時否認切斷外觀,或證明第三人明知、可得而知對方無代理權。
Q5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可由本人承認;表見代理是本人有可歸責外觀,直接須負授權人責任。
Q6配偶以我名義借錢我要還嗎?▾
要看你是否製造授權外觀,且須與民法 1003 日常家務代理分開判斷。
Q7主張表見代理要證明什麼?▾
重點在證明本人製造或默許外觀的客觀事實,而非僅對方自稱是代理人。
Q8表見代理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基於表見代理成立的契約債權適用 15 年時效;若涉侵權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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