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1 條(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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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s1byl
2 years ago
理工科系
本人未承認前,相對人可以撤回(撤回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Exc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