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得撤回,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Q · 簽約後發現對方根本沒代理權,我能反悔嗎?
能,本人承認前你有撤回權
依民法第 171 條,無代理權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以單方撤回,讓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不必乾等本人表態。但有一道門檻:簽約時若明知對方沒有代理權,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就不給你。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不需要本人或無權代理人同意。
前一條(第170條)給了被冒名的本人一道防火牆,但如果你是被騙的那個相對人呢?你簽約時以為對方有代理權,後來發現沒有,現在合約懸在半空中等本人決定。你是不是只能乾等?不是。這條給了你主動權:在本人還沒承認前,你可以自己撤回。撤回不是「我反悔」,是「當初根本不算數」,整個法律關係從頭消失,你不用再擔心本人哪天突然冒出來說「我承認」然後要你履行。但這條有個嚴格的門檻:你簽約時必須是「不知情」的。如果你明知對方沒代理權還簽,法律認為你是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不給你。這不是懲罰你,是因為你本來就不值得被保護。
民法第 171 條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當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成立法律行為時,在本人承認之前,善意(不知其無代理權)的相對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撤回該行為,使其自始不生效力;但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對方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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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單方撤回合約,使其自始不生效力。
不建議。撤回權只存在於本人承認前,本人一旦搶先承認,合約溯及有效,撤回權就消滅,越快行使越好。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實務上以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寄出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
不能。簽約時明知者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民法第 171 條但書明文排除其撤回權。
效力未定期間,不知情相對人主動讓合約自始消失的權利,不需本人同意,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
簽約時不知、且非可得而知對方沒有代理權的相對人,才受第 171 條保護。
法律行為已成立但效力懸而未決,要等本人承認(有效)或拒絕(無效)才確定。
確認自己善意 → 確認本人尚未承認 → 發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 → 聲明依民法 171 條撤回。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口頭也可,但實務上用存證信函留存證據,寄出即生效。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與簽約過程證據,必要時起訴確認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並依民法 110 求償。
保留授權文件副本、對話紀錄、交易過程證據。主張你明知的一方(對方)須負舉證責任。
171 保護相對人不被懸而未決,170 保護本人不被擅自綁住,兩條互為鏡像,誰先發聲決定命運。
| 比較項目 | 善意相對人(不知無代理權) | 惡意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 |
|---|---|---|
| 撤回權有無 | 有,得單方撤回 | 無,但書排除 |
| 行使時點 | 限本人承認前 | 不適用 |
| 撤回效果 | 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 效力仍懸於本人是否承認 |
| 舉證責任 | 主張惡意者(對方)須舉證相對人明知 | 由對方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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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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