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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1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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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得撤回,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Q · 簽約後發現對方根本沒代理權,我能反悔嗎?

能,本人承認前你有撤回權

依民法第 171 條,無代理權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以單方撤回,讓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不必乾等本人表態。但有一道門檻:簽約時若明知對方沒有代理權,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就不給你。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不需要本人或無權代理人同意。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170條)給了被冒名的本人一道防火牆,但如果你是被騙的那個相對人呢?你簽約時以為對方有代理權,後來發現沒有,現在合約懸在半空中等本人決定。你是不是只能乾等?不是。這條給了你主動權:在本人還沒承認前,你可以自己撤回。撤回不是「我反悔」,是「當初根本不算數」,整個法律關係從頭消失,你不用再擔心本人哪天突然冒出來說「我承認」然後要你履行。但這條有個嚴格的門檻:你簽約時必須是「不知情」的。如果你明知對方沒代理權還簽,法律認為你是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不給你。這不是懲罰你,是因為你本來就不值得被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1 條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當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成立法律行為時,在本人承認之前,善意(不知其無代理權)的相對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撤回該行為,使其自始不生效力;但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對方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71 條是什麼?

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單方撤回合約,使其自始不生效力。

Q2發現對方沒代理權,我可以等等看嗎?

不建議。撤回權只存在於本人承認前,本人一旦搶先承認,合約溯及有效,撤回權就消滅,越快行使越好。

Q3撤回要用什麼方式?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實務上以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寄出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

Q4明知對方無代理權還能撤回嗎?

不能。簽約時明知者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民法第 171 條但書明文排除其撤回權。

Q5無權代理的撤回權是什麼?

效力未定期間,不知情相對人主動讓合約自始消失的權利,不需本人同意,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

Q6什麼叫善意相對人?

簽約時不知、且非可得而知對方沒有代理權的相對人,才受第 171 條保護。

Q7效力未定是什麼意思?

法律行為已成立但效力懸而未決,要等本人承認(有效)或拒絕(無效)才確定。

Q8發現對方無代理權怎麼撤回?

確認自己善意 → 確認本人尚未承認 → 發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 → 聲明依民法 171 條撤回。

Q9撤回要用什麼方式?要寫存證信函嗎?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口頭也可,但實務上用存證信函留存證據,寄出即生效。

Q10撤回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與簽約過程證據,必要時起訴確認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並依民法 110 求償。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的?

保留授權文件副本、對話紀錄、交易過程證據。主張你明知的一方(對方)須負舉證責任。

Q12民法 171 撤回權 vs 170 本人承認權差在哪?

171 保護相對人不被懸而未決,170 保護本人不被擅自綁住,兩條互為鏡像,誰先發聲決定命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善意相對人(不知無代理權)惡意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
撤回權有無有,得單方撤回無,但書排除
行使時點限本人承認前不適用
撤回效果行為自始不生效力效力仍懸於本人是否承認
舉證責任主張惡意者(對方)須舉證相對人明知由對方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

善意相對人(不知無代理權)

撤回權有無
有,得單方撤回
行使時點
限本人承認前
撤回效果
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舉證責任
主張惡意者(對方)須舉證相對人明知

惡意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

撤回權有無
無,但書排除
行使時點
不適用
撤回效果
效力仍懸於本人是否承認
舉證責任
由對方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115条(無権代理の相手方の取消権)
韓國민법 제134조(상대방의 철회권)
中國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德國BGB § 178(Widerrufsrecht des anderen Teils)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4.05(third party's power to withdraw before ra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0181105 制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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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