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71 條(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得撤回,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Q · 簽約後發現對方根本沒代理權,我能反悔嗎?

依民法第 171 條,無代理權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以單方撤回,讓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不必乾等本人表態。但有一道門檻:簽約時若明知對方沒有代理權,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就不給你。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不需要本人或無權代理人同意。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170條)給了被冒名的本人一道防火牆,但如果你是被騙的那個相對人呢?你簽約時以為對方有代理權,後來發現沒有,現在合約懸在半空中等本人決定。你是不是只能乾等?不是。這條給了你主動權:在本人還沒承認前,你可以自己撤回。撤回不是「我反悔」,是「當初根本不算數」,整個法律關係從頭消失,你不用再擔心本人哪天突然冒出來說「我承認」然後要你履行。但這條有個嚴格的門檻:你簽約時必須是「不知情」的。如果你明知對方沒代理權還簽,法律認為你是自願承擔風險,撤回權不給你。這不是懲罰你,是因為你本來就不值得被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1 條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當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成立法律行為時,在本人承認之前,善意(不知其無代理權)的相對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撤回該行為,使其自始不生效力;但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對方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71 條是什麼?

規範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撤回權,善意相對人在本人承認前可單方撤回合約,使其自始不生效力。

Q2發現對方沒代理權,我可以等等看嗎?

不建議。撤回權只存在於本人承認前,本人一旦搶先承認,合約溯及有效,撤回權就消滅,越快行使越好。

Q3撤回要用什麼方式?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實務上以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寄出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

Q4明知對方無代理權還能撤回嗎?

不能。簽約時明知者視為自願承擔風險,民法第 171 條但書明文排除其撤回權。

Q5無權代理的撤回權是什麼?

效力未定期間,不知情相對人主動讓合約自始消失的權利,不需本人同意,存證信函寄出即生效。

Q6什麼叫善意相對人?

簽約時不知、且非可得而知對方沒有代理權的相對人,才受第 171 條保護。

Q7效力未定是什麼意思?

法律行為已成立但效力懸而未決,要等本人承認(有效)或拒絕(無效)才確定。

Q8發現對方無代理權怎麼撤回?

確認自己善意 → 確認本人尚未承認 → 發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與無權代理人 → 聲明依民法 171 條撤回。

Q9撤回要用什麼方式?要寫存證信函嗎?

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口頭也可,但實務上用存證信函留存證據,寄出即生效。

Q10撤回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與簽約過程證據,必要時起訴確認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並依民法 110 求償。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的?

保留授權文件副本、對話紀錄、交易過程證據。主張你明知的一方(對方)須負舉證責任。

Q12民法 171 撤回權 vs 170 本人承認權差在哪?

171 保護相對人不被懸而未決,170 保護本人不被擅自綁住,兩條互為鏡像,誰先發聲決定命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善意相對人(不知無代理權)惡意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
撤回權有無有,得單方撤回無,但書排除
行使時點限本人承認前不適用
撤回效果行為自始不生效力效力仍懸於本人是否承認
舉證責任主張惡意者(對方)須舉證相對人明知由對方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15条(無権代理の相手方の取消権)
🇰🇷 韓國민법 제134조(상대방의 철회권)
🇨🇳 中國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德國BGB § 178(Widerrufsrecht des anderen Teil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4.05(third party's power to withdraw before ra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