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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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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 2.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等同本人親自為之。

Q · 請別人代簽的合約,效力算誰的?

算本人的。依民法103條效力直接歸本人

依民法第103條第一項,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不需本人再次確認或追認。換言之代理人簽的字等於本人簽的字。第二項則規定相對方向代理人為意思表示(如送達、通知)時,同樣準用,效力也直接及於本人。前提是兩個要件:在授權範圍內、且以本人名義為之,缺一則可能落入無權代理或變成代理人自己的契約。

深度解讀

你請朋友幫你去簽房屋買賣契約,朋友簽完之後,房子是誰的?是你的,不是朋友的。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個「理所當然」就是這條法律撐起來的。代理制度是整個商業社會能運轉的基礎:公司老闆不可能每份合約都親自簽,所以派業務去談;你在國外不能回來,所以請家人代辦;律師代你出庭、會計師代你報稅,全部都靠這條。但這條的核心不是「可以代理」,而是「代理的效力直接歸屬本人」。關鍵字是「直接」兩個字:代理人簽的字,不用再經過任何確認、任何過戶,效力瞬間穿越到你身上。這意味著一件很可怕的事:如果代理人超出你授權的範圍亂簽,你可能要負責;如果代理人跟對方串通詐欺你,後果由你承擔。代理人是你在法律世界的分身,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會寫進你的帳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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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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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 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