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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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