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2 條(總會之通常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ynthia9021
4 day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 最低出席人數爭點
實務上:無規範
學者:依章程規範,若無,考量民主正當性,則類推適用第53條,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

shiuning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總會決議:出席社員過半數決(除本法規定)









ann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書面授權他人代理:他人可以不是社員
代理行使表決得他人與社團利益有衝突時:類推§52第四項,表決無效(非社員其本身對表決議案有利害關係,而與社團利益相衝突時,亦應類推適用該條項規定,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最高99台上634民)

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因社員繳交費用之不同,而給予不同表決權數。(第二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