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2 條(總會之通常決議)
- 1.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 2.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 3.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 4.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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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2 條規定社團總會通常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一人一票平等,委託代理一人僅得代理一人,利害關係者應迴避。
Q · 社團開會只來幾個人就能做決定嗎?
依民法第 52 條第 1 項,社團總會的通常決議只要「出席社員」過半數同意即成立,除非章程另定最低出席人數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兩百人的社團若只到場二十人,十一票就能通過。社員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不依出資額計算;委託代理一人最多代理一位社員;對決議有自身利害關係而可能損害社團利益者,不得表決也不得代理他人表決。
白話解讀
社團法人的總會,是所有社員共同決策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共同決策」這四個字背後藏著三把鎖,大部分社員一把都不知道。第一把鎖:過半數指的是「出席社員」的過半數,不是「全體社員」的過半數。也就是說,一百人的社團,只來了十一個人,六票就能通過決議。你沒出席,不代表你安全,代表你把決定權拱手讓人了。第二把鎖:每個社員的票等值,不管你捐了一百萬還是一毛沒出,你的一票和他的一票重量一樣。第三把鎖最狠:如果某個決議直接影響你的利益(例如表決要不要把社團土地租給你開的公司),你不能投票,也不能找人代替你投。這一條是防止社團被少數人綁架的核心防線。你不知道它,就等於門沒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2 條規範社團法人總會的通常決議方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本條同時確立社員平等表決權、書面委託代理(一人僅得代理一人)及利害關係社員之表決迴避三項原則,構成社團自治決策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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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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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決議要多少人同意才成立?▾
通常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同意成立,除非章程另定最低出席門檻或法律有特別規定。
Q2社員的表決權會因為捐錢多寡而不同嗎?▾
不會。第 2 項明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與出資額或年資無關。
Q3可以委託別人代理投票嗎?▾
可以,但須書面授權,且一人最多只能代理一位社員,章程可設更嚴格限制但不得放寬。
Q4什麼情況下社員不能參加表決?▾
決議事項與該社員自身利害關係且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表決。
Q5通常決議和章程變更的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章程變更屬特別決議,依第 53 條需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門檻遠高於通常決議。
Q6對總會決議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程序瑕疵可於決議後三個月內提撤銷決議之訴(第 56 條第 1 項);內容違法則屬無效,不受期間限制。
Q7委託書可以一次收很多張代投嗎?▾
不行。第 3 項但書限制一人僅得代理一位社員,收再多委託書也只能代理其中一人。
Q8該迴避卻投票的社員,決議會怎樣?▾
若該票影響決議結果,整個決議可能被法院撤銷;該社員也不得改用代理他人方式行使表決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出席門檻 | 通過門檻 | 適用事項 |
|---|---|---|---|
| 通常決議(第52條) | 章程未定時不限人數 | 出席社員過半數 | 一般事務 |
| 章程變更特別決議(第53條) | 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 | 出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 | 變更章程 |
| 利害關係迴避(第52條第4項) | 該社員不計入表決 | 不得加入或代理表決 | 與己有利害關係之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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