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 條(社團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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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2.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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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
Q · 社團要改章程,需要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全體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
依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有兩條路徑:一是召開會議,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是不開會,直接取得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受設立許可的社團(如工會、公益社團),章程變更通過後還須再經主管機關許可才生效。少數派只要掌握出席者超過四分之一,即可否決修章案。
深度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同鄉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有一天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說要改章程。改什麼?可能是會費調漲三倍,可能是把原本的選舉制改成指派制,也可能是偷偷加入一條「理事長連任不限屆」。章程就是社團的憲法,改了章程等於改了遊戲規則。所以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超高門檻: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的人四分之三同意,或者乾脆全體社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這不是普通多數決能過的事。如果你的社團需要政府許可才成立(例如工會、公益社團),改完章程還得再過主管機關這一關。換句話說,少數派在章程修改這件事上擁有否決力量。四分之一的出席社員就能擋下任何章程修改案。這是法律刻意留給你的護城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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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