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 條(社團章程之變更)
- 1.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2.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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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
Q · 社團要改章程,需要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依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有兩條路徑:一是召開會議,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是不開會,直接取得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受設立許可的社團(如工會、公益社團),章程變更通過後還須再經主管機關許可才生效。少數派只要掌握出席者超過四分之一,即可否決修章案。
白話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同鄉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有一天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說要改章程。改什麼?可能是會費調漲三倍,可能是把原本的選舉制改成指派制,也可能是偷偷加入一條「理事長連任不限屆」。章程就是社團的憲法,改了章程等於改了遊戲規則。所以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超高門檻: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的人四分之三同意,或者乾脆全體社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這不是普通多數決能過的事。如果你的社團需要政府許可才成立(例如工會、公益社團),改完章程還得再過主管機關這一關。換句話說,少數派在章程修改這件事上擁有否決力量。四分之一的出席社員就能擋下任何章程修改案。這是法律刻意留給你的護城河。
法律定性
民法第53條規範社團法人變更章程的特別決議門檻:採會議決議(全體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書面同意(全體三分之二)二擇一,並對受設立許可的社團附加主管機關許可的雙重要件,藉超級多數決確保少數社員對遊戲規則變更具有實質否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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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章程修改要多少人同意?▾
會議路徑須全體過半出席且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書面路徑須全體三分之二同意。
Q2什麼叫特別決議?▾
比一般過半數更高的表決門檻,章程變更、社團解散等重大事項才適用。
Q3章程沒寫清楚要改哪條,決議有效嗎?▾
召集通知未載明修章議程屬程序瑕疵,社員可於決議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56條聲請撤銷。
Q4受設立許可的社團改章程要多一道手續嗎?▾
要。工會、公益社團等受許可社團,章程通過後還須報主管機關許可才生效。
Q5書面同意比開會表決容易過嗎?▾
反而難。書面須全體三分之二(66.7%),會議只需全體八分之三(37.5%)。
Q6我沒出席會議,還能反對修章嗎?▾
可以。出席不足全體過半、或同意未達四分之三,決議即不成立。
Q7章程可以自訂比法律更低的修改門檻嗎?▾
不行。四分之三是法定最低標準,章程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調。
Q8怎麼擋下不想要的修章案?▾
會前掌握出席者超過四分之一站你這邊,即可使同意票達不到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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