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
Q · 社團要改章程,需要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全體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
依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有兩條路徑:一是召開會議,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是不開會,直接取得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受設立許可的社團(如工會、公益社團),章程變更通過後還須再經主管機關許可才生效。少數派只要掌握出席者超過四分之一,即可否決修章案。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同鄉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有一天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說要改章程。改什麼?可能是會費調漲三倍,可能是把原本的選舉制改成指派制,也可能是偷偷加入一條「理事長連任不限屆」。章程就是社團的憲法,改了章程等於改了遊戲規則。所以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超高門檻: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的人四分之三同意,或者乾脆全體社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這不是普通多數決能過的事。如果你的社團需要政府許可才成立(例如工會、公益社團),改完章程還得再過主管機關這一關。換句話說,少數派在章程修改這件事上擁有否決力量。四分之一的出席社員就能擋下任何章程修改案。這是法律刻意留給你的護城河。
民法第53條規範社團法人變更章程的特別決議門檻:採會議決議(全體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書面同意(全體三分之二)二擇一,並對受設立許可的社團附加主管機關許可的雙重要件,藉超級多數決確保少數社員對遊戲規則變更具有實質否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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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出席人數不到全體社員過半數,或同意票未達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決議本身就不成立。即使票數夠了,若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通知時間不足、未載明議程),可在決議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56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不行。四分之三同意門檻是法定最低標準,章程不能往下調,但可以往上加(例如五分之四)。違反本條門檻的決議自始無效,而非可撤銷。
規範社團法人變更章程的特別決議門檻,是社團少數社員對抗多數派改規則的防火牆。
會議路徑全體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書面路徑全體三分之二同意,二擇一。
依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成立的社團,如工會、部分公益社團,章程變更須多一道主管機關許可。
一般決議出席過半同意即可(§52),章程變更是特別決議,須出席四分之三同意(§53)。
列入大會議程→確認過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或改採全體三分之二書面同意,受許可社團再報主管機關。
會前掌握出席者超過四分之一站你這邊,使同意票達不到四分之三即可否決。
要。依民法第31條,變更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未登記者效力受限。
假設全體100人、出席60人:同意須達45人(60×3/4);書面路徑須達67人(100×2/3)。
書面高。會議只需全體八分之三(37.5%),書面需全體三分之二(66.7%)。
§52是一般決議(出席過半),§53是章程變更特別決議(出席四分之三),門檻差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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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立法理由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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