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03927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章程變更程序規定,如非有意排除民法規定者,則依民法第 53 條規定,變更章程應得主管機關許可始生效力,故變更章程既未生效,則原章程仍屬有效

主旨

有關章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社團,於章程變更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即依新修正之章程辦理董事選舉及董事長選舉,其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1 日智著字第 10100009320 號函。

二、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章程變更,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僅於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上開規定與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就社團章程變更之出席及表決等規定有別,本條例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民法第 53 條第 2 項另規定:「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本條例未見明文,究係有意省略排除民法上開規定或僅係未予設規定而應回歸適用民法之意,應由貴局本於權責先予釐清,合先敘明。

三、承上,本條例第 16 條有關章程變更程序之規定,如非有意排除民法之規定者,則依民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變更章程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生效力(參洪遜欣著,中國民法總則,81 年修訂版第 176 至 177 頁)。從而,該變更之章程既未生效,則原章程(即現行章程)仍屬有效。次按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是總會之決議,如與當時有效之章程內容不符者,自屬無效。

四、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局如業務上有需要,請先徵詢上級機關有無類似案例之處理意見,並洽請其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由貴局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0039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