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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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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2. 2.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6. 6.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集由董事會負責,在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除非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會員出席並且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是章程的變更,則需要總表決權過半數的會員出席並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會員擁有平等的表決權,但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的話,就要根據章程的規定。對於出席數和同意數,如果章程有更高的規定,那麼應該按照章程的規定。至於解散集管團體的決議,則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這些解釋來自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本身及相關的法律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總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仲介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之依據及董事之責任。   二、第一項係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遵守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總會之決議,致仲介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仲介團體須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又決議時董事已表明不贊同該項決議者,自無令其負擔賠償責任之理由,故以但書明定經表示異議而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條係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0990112 全文修正)

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總會」配合前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又第二項之「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係指本條例或章程之特別規定,爰予明定。   三、第三項修正。基於團體自治,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為章程應載明事項,無須以法律強制規範其變更程序,爰配合刪除。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五、原條文第六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六、原條文第七項刪除。有關使用報酬率之相關規定,統一訂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爰予刪除。

(0861009 制定)

一、本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之依據及董事之責任。   二、第一項係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遵守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總會之決議,致仲介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仲介團體須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又決議時董事已表明不贊同該項決議者,自無令其負擔賠償責任之理由,故以但書明定經表示異議而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條係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總會」配合前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又第二項之「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係指本條例或章程之特別規定,爰予明定。   三、第三項修正。基於團體自治,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為章程應載明事項,無須以法律強制規範其變更程序,爰配合刪除。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五、原條文第六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六、原條文第七項刪除。有關使用報酬率之相關規定,統一訂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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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規定:「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