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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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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
法令
、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但經表示
異議
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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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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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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