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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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