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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如利用人對非屬集管團體所許可之管理範圍尚未取得授權時,集管團體得否就管理範圍內拒絕授權及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如利用人對非屬集管團體所許可之管理範圍尚未取得授權時,集管團體得否就管理範圍內拒絕授權及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11月7日(107)音和字第01946號函。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復按貴會章程第3條:「本會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整體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保護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權利,推廣音樂著作利用為宗旨。」及第7條:「本會任務為以本會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本會管理其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等規定,貴會成立宗旨及法定任務,即是積極與利用人訂立授權契約,推廣音樂著作之利用,於利用人申請授權時,本應積極受理並授權,況貴會之管理範圍僅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三種權利,並未包括重製權,利用人另是否有取得重製授權之必要,應與貴會之授權無關,惟基於宣導合法利用著作,允宜提醒當事人另應取得重製之授權,避免利用人觸法侵權,以提升合法利用著作之環境。

三、又依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故不論利用人是否取得重製權授權,相同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利用人,貴會應以相同條件授權之,另貴會如任意拒絕授權,利用人仍可於利用前依貴會之使用報酬率或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視為已獲授權。

四、揆諸上述集管條例立法目的、貴會成立宗旨及集管條例第23條規定:「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來函所詢如貴會僅因利用人未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而於其管理範圍內拒絕授權時,恐違反上述集管條例及貴會章程規定,依集管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本局得令貴會限期改正或依集管條例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處理。

五、至董事會之決議如違反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依集管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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