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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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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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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
報酬
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
提存
者,視為已獲授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
異議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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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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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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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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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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