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4 條的規定: 1. 集管團體在其管理範圍內對於相同利用情形下的利用人應該以相同條件進行授權。這表示集管團體應該公平對待利用人,不偏袒特定利用人而給予更優惠的授權條件。 2. 如果利用人向集管團體提出授權但被拒絕或無法與集管團體達成授權協議,在利用作品之前,如果利用人已經根據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的金額提出支付或向法院存款,則視為已獲得授權。這意味著利用人可以事後支付或存款來確保自己的合法使用權利。 3. 根據前述的規定,利用人在向集管團體提出支付或向法院存款的同時可以聲明保留異議。這鼓勵利用人在支付或存款後保留對集管團體的爭議,如果將來有必要,這種爭議可以得到解決。 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4 條的參考資料包括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解釋文件、司法判決書和相關的立法評論。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該條的解釋和應用的指導。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稱之定期分配至少每一年一次。 仲介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仲介團體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應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二、第二項規定使用報酬至少一年分配一次。 三、第三項規定仲介團體於分配使用報酬時應編造分配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監察人查核確認,並規定分配表內應載明之事項包括本次分配之人員及金額、所收取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可供分配之金額、分配之計算方法及每人分配之金額。 四、第四項規定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以昭公允並防杜流弊。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各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原條文第一項原係參考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得拒絕授權及平等待遇原則」而訂定,為使語意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兩項規定之。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相同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條件授權之;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視為已獲授權之情形,包括利用人於利用前已依團體所訂之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提存者。至利用人對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應另循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審議之申請。 四、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至第三項。利用人雖已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給付而視為已獲授權,然如於個案中,就使用報酬之計算、適用項目等有疑義時,給付時如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者,仍得循訴訟上或訴訟外之途徑確定應給付之數額。
一、第一項規定仲介團體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應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二、第二項規定使用報酬至少一年分配一次。 三、第三項規定仲介團體於分配使用報酬時應編造分配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監察人查核確認,並規定分配表內應載明之事項包括本次分配之人員及金額、所收取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可供分配之金額、分配之計算方法及每人分配之金額。 四、第四項規定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以昭公允並防杜流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各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原條文第一項原係參考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得拒絕授權及平等待遇原則」而訂定,為使語意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兩項規定之。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相同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條件授權之;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視為已獲授權之情形,包括利用人於利用前已依團體所訂之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提存者。至利用人對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應另循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審議之申請。 四、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至第三項。利用人雖已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給付而視為已獲授權,然如於個案中,就使用報酬之計算、適用項目等有疑義時,給付時如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者,仍得循訴訟上或訴訟外之途徑確定應給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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