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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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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其所簽訂的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的利用權,應確保自身具有管理該權利的能力。然而,如果在契約成立時,利用人明知集體管理團體無法有效管理該權利時,除非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否則集體管理團體不承擔擔保之責任。 根據我的法律常識,集體管理團體的主要職責是代表著作權人管理其著作權利。這意味著集體管理團體有責任確保其所授權利用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如果利用人在契約成立時明確知道集體管理團體無管理該權利的能力,則利用人有責任自行確保權利的合法性,集體管理團體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負責任何擔保的責任。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未提供具體舉例,故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仲介團體每年應將該年度所收之管理費,提撥百分之十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   二、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   三、著作權之宣導。   四、文化活動之舉辦或贊助。   五、有關著作權之研究及文化發展之研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仲介團體每年應自所收管理費中,提撥百分之十之數額,以辦理會員救助、福利及與著作權有關之文化公益事項。

(0990112 全文修正)

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並酌作文字修正。又本條主要係規範集管團體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集管團體係受權利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處理授權事務,故其與利用人簽約後,自應擔保利用人得合法利用該著作,即使嗣後發現權利人無此權利(例如虛偽權利人偽造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詐欺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仍應對利用人負責,以確保利用人權益。但如利用人已明知集管團體無權利時(例如利用人明知真正權利人並無轉讓著作,且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係受詐欺而仍執意與集管團體簽約),該利用人即無保護之必要,以避免該惡意利用人藉此索取高額賠償金,故本條但書之規定得以平衡契約雙方之權益。

  • 概括授權名詞
  • 擔保名詞
(0861009 制定)

本條規定仲介團體每年應自所收管理費中,提撥百分之十之數額,以辦理會員救助、福利及與著作權有關之文化公益事項。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並酌作文字修正。又本條主要係規範集管團體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集管團體係受權利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處理授權事務,故其與利用人簽約後,自應擔保利用人得合法利用該著作,即使嗣後發現權利人無此權利(例如虛偽權利人偽造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詐欺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仍應對利用人負責,以確保利用人權益。但如利用人已明知集管團體無權利時(例如利用人明知真正權利人並無轉讓著作,且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係受詐欺而仍執意與集管團體簽約),該利用人即無保護之必要,以避免該惡意利用人藉此索取高額賠償金,故本條但書之規定得以平衡契約雙方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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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5 條規定:「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