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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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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6條,集管團體在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基準。這條規定著重於集管團體以合理的注意和謹慎的方式來管理其職責。它要求集管團體對於其所處理的著作權事項,應具有謹慎、誠實、誠意、忠誠及無私的原則,並且必須尊重各方的合法權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集管團體能夠以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執行其職責,並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標準。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112 全文修正)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之「仲介團體」及「仲介業務」,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及「集管業務」。

  • 善良管理人名詞
(086100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之「仲介團體」及「仲介業務」,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及「集管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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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6 條規定:「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