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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3.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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