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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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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3. 3.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的規定: 1. 利用人應該定期提供使用清單給集管團體,作為計算分配使用報酬的依據。但如果授權契約有其他約定,則按照約定辦理。 2. 集管團體可以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3. 如果利用人不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者提供的使用清單存在重大的錯誤不實情節,集管團體可以終止與該利用人所訂定的授權契約。 根據以上的解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以要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並根據提供的使用清單計算和分配使用報酬。如果利用人不遵守規定或提供不正確的使用清單,集管團體有權終止與該利用人的授權契約。 參考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4)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助。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成績優良之仲介團體,得給予獎助,以輔導仲介團體健全發展,發揮功能。

(0990112 全文修正)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各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按使用清單係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所依據之資料,實務上亦有集管團體自備收視率調查公司收視調查紀錄,而不要求利用人做使用清單,亦有部分著作類別係採不定期抽樣製作使用清單;且利用人亦反應使用清單之製作不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但書規定,以利市場運作,彈性調整。至於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俾資明確。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報酬名詞
  • 錯誤名詞
(0861009 制定)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成績優良之仲介團體,得給予獎助,以輔導仲介團體健全發展,發揮功能。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各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按使用清單係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所依據之資料,實務上亦有集管團體自備收視率調查公司收視調查紀錄,而不要求利用人做使用清單,亦有部分著作類別係採不定期抽樣製作使用清單;且利用人亦反應使用清單之製作不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但書規定,以利市場運作,彈性調整。至於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俾資明確。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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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7 條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