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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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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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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
報酬
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
錯誤
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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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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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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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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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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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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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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