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26230號
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無視本局99年7月23日第09916002090號函,仍執意要求殯葬業利用人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0年3月23日院台業貳字第10007021660號函轉…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無視本局99年7月23日第09916002090號函,仍執意要求殯葬業利用人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0年3月23日院台業貳字第10007021660號函轉 台端陳情書辦理。二、查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蓮華公司)於民國99年間,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會員,並與MUST簽訂管理契約,將所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以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對外授權,是本局旨揭函乃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告知妙蓮華公司其既為MUST會員,自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向殯葬業利用人行使相關權利,合先敘明。三、復查,妙蓮華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退出MUST,已非MUST之會員,故 台端此後如有利用妙蓮華公司歌曲之行為,即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洽取授權。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於行使權利時,仍應檢附其管理之音樂著作清單及相關權利證明予利用人,俾利利用人確認使用曲目及支付報酬,是建議 台端得於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行使權利時,先行要求其提供上述資料,以維權利。四、檢附本局殯葬業利用音樂情形說帖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