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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2.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3.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4.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5.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6. 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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