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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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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2. 2.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3. 3.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4. 4.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5. 5.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6. 6.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8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在分配使用報酬時,需要遵守以下條件: 1.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的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了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分配以外的用途。 舉例:集管團體收到了一筆使用報酬,該筆款項應存入在金融機構的專戶中,並在扣除管理費後,用於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 2. 集管團體應根據使用報酬的收受和分配方法,定期將所收受的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的餘額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 舉例:集管團體每年至少一次,根據所收到的使用報酬和管理費的扣除方式,將餘額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 3. 前項所定的定期分配,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 舉例:集管團體每年至少一次,將所收到的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的餘額定期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 4. 集管團體在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根據使用報酬的收受和分配方法編製使用報酬分配表,並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交監察人查核確認。 舉例:在分配使用報酬之前,集管團體的董事會應該根據使用報酬的收受和分配方法編製一份使用報酬分配表,然後交給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最後提交給監察人確認。 5. 集管團體應根據監察人查核確認的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放在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同時,集管團體還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的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舉例:集管團體根據監察人查核確認的分配表,進行使用報酬的分配。同時,分配表應放置在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另外,集管團體還應該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的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6. 第四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提及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程序、工作底稿、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制定。 以上是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8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該條規定了集管團體在分配使用報酬時應遵守的規範。

立法沿革 3

(0861009 制定)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   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備置之表冊,或限期令仲介團體申報以供查核,並得派員檢查仲介團體之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此即為主管機關監督仲介團體所必要之查核權與檢查權。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行使查核權或檢查權時,得令仲介團體提供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以憑查核。又該提出之表冊資料等,為仲介團體業務必須使用之文書,不宜久留不還,影響仲介團體之運作,乃明定應於收受後一個月內查閱發還。   三、又主管機關行使查核權、檢查權或命令仲介團體限期申報或提出相關文件時,仲介團體應予配合,不得妨礙或拒絕,爰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第三項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429 修正)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集管團體為其會員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收取使用報酬及分配為核心業務,而設立專戶應有助於帳務查核及處理財務可透明清楚,以保障會員權利,健全集管團體財務管理,爰參考歐盟集管指令第十一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前段有關集管團體應開立專戶之規定。另為保障會員權益,使用報酬僅能作為分配使用,惟集管團體之各項營運成本(包括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文具用品、稅捐及集管團體於執行集管業務時如涉及違法之罰鍰等)及集管團體從事社會、文化或教育服務之公益基金等支出,應由其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支應;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例如解散清算時,依民法第四十一條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所為之債權清償,或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規定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爰為第一項後段規定。   二、原第一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二至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配合會計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查核簽證之規定,將「簽證」修正為「查核簽證」。   三、集管團體向會員收取管理費,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依原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僅能至集管團體所在之辦公處所查閱其分配表,由於使用報酬分配表記載會員使用報酬收入及分配金額等攸關會員權益之內容,應提供予著作財產權人,爰於第五項後段明定之。   四、參考會計師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定第六項,明定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規則。,

(0861009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備置之表冊,或限期令仲介團體申報以供查核,並得派員檢查仲介團體之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此即為主管機關監督仲介團體所必要之查核權與檢查權。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行使查核權或檢查權時,得令仲介團體提供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以憑查核。又該提出之表冊資料等,為仲介團體業務必須使用之文書,不宜久留不還,影響仲介團體之運作,乃明定應於收受後一個月內查閱發還。   三、又主管機關行使查核權、檢查權或命令仲介團體限期申報或提出相關文件時,仲介團體應予配合,不得妨礙或拒絕,爰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第三項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429 修正)

一、集管團體為其會員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收取使用報酬及分配為核心業務,而設立專戶應有助於帳務查核及處理財務可透明清楚,以保障會員權利,健全集管團體財務管理,爰參考歐盟集管指令第十一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前段有關集管團體應開立專戶之規定。另為保障會員權益,使用報酬僅能作為分配使用,惟集管團體之各項營運成本(包括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文具用品、稅捐及集管團體於執行集管業務時如涉及違法之罰鍰等)及集管團體從事社會、文化或教育服務之公益基金等支出,應由其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支應;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例如解散清算時,依民法第四十一條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所為之債權清償,或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規定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爰為第一項後段規定。   二、原第一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二至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配合會計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查核簽證之規定,將「簽證」修正為「查核簽證」。   三、集管團體向會員收取管理費,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依原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僅能至集管團體所在之辦公處所查閱其分配表,由於使用報酬分配表記載會員使用報酬收入及分配金額等攸關會員權益之內容,應提供予著作財產權人,爰於第五項後段明定之。   四、參考會計師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定第六項,明定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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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8 條規定:「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